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690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六灶镇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1-17 |
关于印发《六灶镇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府〔2010〕40号
各村(居)委、机关各科室、企事业单位:
《六灶镇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6月11日第7次镇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六灶镇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六灶镇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正确处置撤制村、组的集体资产,根据《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及《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浦府(2010)75号),结合六灶镇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六灶镇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处置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尊重和维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
(二) 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三) 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四) 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挪用、平调和私分。
在依法处置村、组集体资产之前,应当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
第五条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领导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一)镇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镇监察、经发、财经、土地、劳动保障、信访、集体资产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其工作职责: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负责审核、审批、撤制村、组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二)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三)撤制村、组的所在村应建立以党支部(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严格依据政策,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并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集体资产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撤制村、组时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处置代表会议制度,资产处置代表由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撤制组时产生资产处置代表5-7名,撤制村时产生资产处置代表每组不少于1名。资产处置代表会议根据户代表会议的委托,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农龄、资产、分配形式、处置方案等重大问题进行确认。
(五)撤制村、组时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由撤制资产处置代表和管理人员组成。根据资产处置代表会议的授权,负责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的评估
(一)撤制村、组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撤制村、组集体处置代表会议决定后,向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撤制村、组的申请,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撤制村、组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二)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撤制村、组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应当依照权属关系,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或资产处置代表会议确认。
(三)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在提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或资产处置代表会议确认之前,应当报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权属关系,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或资产处置代表会议提出确认建议。
第七条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的界定
经评估确认的撤制村、组净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予以产权界定。
(一)由自然人与撤制村、组以外的单位投入的资本金以及相应经营收益(含收益性补偿)界定为外来投资者资产;在资产处置中划归外来投资者所有。
(二)撤制村、组集资兴建的农田基本设施、自来水管线、照明广播线路等形式的资产,按出资方和出资额进行产权界定,已获价值补偿的,按实际补偿价值和各出资方的出资比例分割;在资产处置中分别划归各出资方所有。
(三)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中历年来由镇扶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款项、实物等形式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镇级资产;在资产处置中上交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四)因开发建设等原因处置、占用农业设施而取得的补偿中,属于国家、市、区、镇扶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款项,界定为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上缴镇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五)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以及经营收益(含收益性补偿),因建设单位征用土地交纳的村、组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尚未处置前)和其他补偿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等形式的资产均界定为村、组集体资产。
(六)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工业、商业等使用的集体土地、在开发过程中投资形成的资产,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界定。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后,原工业、商业等用地仍是集体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撤制村、组集体组织在返征地上投资的工业、商业等建筑物及地下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进行产权界定,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纳入撤制村、组分配。在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后,返征地使用权(包括作价投资和受托返征地的资金)和返征地使用权转让而形成的收益,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八)撤制村、组因集体土地非农化的增值资金和因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等)形成的集体资产,非劳动积累的集体资产,界定为非村、组集体资产的其他资产,应按规定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处置。
第八条 撤制村、组征地补偿费,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征地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九条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经评估、界定、确认后,应当从净资产总额中提取5%作为资产处置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撤制村、组提取的统筹基金,上交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预案)由撤制村、组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并提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或资产处置代表会议讨论,经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报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处置中的分配对象
根据沪府发(1996)34号和浦府(2010)7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中,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的时间为依据,凡年满16周岁以上、户口在组、劳动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1956年1月1日(农业合作化)起至批准撤制之日期间计算农龄。
第十二 条 撤制村、组的农龄计算
撤制村、组农龄计算期,自1956年农业合作化至批准撤制之日间,按参加劳动时间计算(以年为计算单位),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对原始投入、劳动工龄、分配对象等问题的确定,原则上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对少数情况特殊的村、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或资产处置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可因地制宜地执行。
第十三条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基金后,有规模、有效益并有条件继续经营地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应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对规模小、效益差并无条件继续经营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清算债权债务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分配兑现资金,由户籍确认的户代表领取。夫妇双亡分配兑现资金,经其子女协商形成书面协议签章后,由其中一名子女代表领取。
第十四条 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依据本办法获得股权依法享有收益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在持股者自愿基础上,在本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转让。
第十五条 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农村合作社的原始股金,应当按照原始股金凭证原额退还。
原始股金的红利分配,可以按照股金原额十倍至十五倍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兑现。
第十六条 撤制组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在资产处置时,40%划归组集体经济组织,30%上缴村集体经济组织,30%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
撤制村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在资产处置时,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50%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划归撤制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划归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上缴村和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作为村和镇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收入。
第十七条 撤制组依法取得的集体青苗补偿费、低值易耗品补偿或者作价变卖款,作为集体收入,可以纳入撤制组集体资产一并处置。
第十八条 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以股权量化方式界定为镇集体资产的,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以股权形式代为持有。
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股权量化、并在继续运作中的非村、组集体资产的其他资产,不得量化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第十九条 撤制村、组因资产界定、资产处置等发生纠纷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兑现工作,必须在征用地清除残存农作物,彻底交地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撤制工作小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成档,并移送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存。
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过程中的下述资料,必须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一)撤制批文与撤制分配当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与财务清理、核实资产、清偿债权债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有关资料;
(三)有关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各种会议纪要,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议事内容、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四)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和分配清单;
(五)其他反映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过程及重要活动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村、组撤销建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经济实体,在明确权属关系和依法改制为新的独立经济实体的基础上继续存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前,已完成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不予追溯。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六灶镇撤制村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