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曹路镇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689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1-01-17

 

浦曹府〔2010〕41号

 

机关各办公室、各事业单位,镇直属全资公司,各村(居):

《曹路镇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9日第七次镇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曹路镇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完善带征土地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曹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带征土地”是指按照《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经实施带征的土地。

第三条 曹路镇政府是本辖区内带征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镇职能部门规建环保办和镇土地所是管理的执行主体,镇城投公司受镇政府的委托,为办理带征土地临时使用、监督和管理的实施主体。

为杜绝土地抛荒,优化市容环境,防止乱占乱用,必须加强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带征土地的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村必须以强化土地管理为核心,落实对本区域带征土地的管理。带征土地的管理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条 镇带征土地及其利用同时接受新区房地资源、规划管理、环保市容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带征土地的临时使用

 

第六条 带征土地在按规划用途供应土地前,按有关规定可以将带征土地以出租方式组织临时使用。

在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期间,承租人不得在带征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妨碍居民日常生活。

第七条 镇政府可以临时利用带征土地,组织实施标准化临时工棚、临时堆场、临时停车场、临时耕种以及种植临时绿化等项目,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用途,可以提出带征土地临时使用申请,申请人为曹路镇各村、各全资公司。带征土地临时使用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村或全资公司向镇政府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范围、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基本情况,给出承诺;

(二)镇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镇长,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三)镇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使用的,镇政府委托镇城投公司通知申请人办理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手续。

第九条 按本办法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由镇政府委托镇城投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临时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报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十条 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协议双方名称;

(二) 临时使用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 临时使用地块的土地用途;

(四) 临时使用的年限;

(五) 临时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六) 用于恢复土地原貌的押金;

(七)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 临时使用地块的交付时间和条件;

(九) 违约责任;

(十) 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 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除用于临时耕种外,镇政府应当向承租人收取临时使用费。带征土地的临时使用费,以上海市土地使用费相应等级的规定为最低标准,即7元/平方米/年。

临时使用费应当由实施主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交纳用于恢复带征土地原貌的押金,押金金额为临时使用费总额的30%。

押金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押金在承租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还带征土地后全额返还,但不计利息。承租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还带征土地的,押金由出租人没收,并用于恢复带征土地原貌。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

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的带征土地及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得转让、转租、抵押,或者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年限届满时,协议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带征土地的,应在届满前2个月提出续期要求。出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续期。同意续期的,续期年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议终止后,承租人不得继续使用带征土地,并应当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 承租人有违约情况的;

(四) 其他应当终止协议的情况。

第十九条 提前终止协议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停止用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土地原貌。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并按比例退还剩余月份的临时使用费。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或未付足临时使用费的,由承租人按日加付3‰的违约金;承租人逾期1个月未支付临时使用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承租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临时利用带征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带征土地的,或者将带征土地及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条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违约赔偿金额为协议载明的临时使用费总额的2~3倍。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规划范围以外已征收的其他土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规划明确,近期有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带征土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曹路镇人民政府授权的规建环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