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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制订的《关于通过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支持高端人才集聚浦东开展科技创业工作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1-01-17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制订的《关于通过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支持高端人才集聚浦东开展科技创业工作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府办〔2010〕7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区科委制订的《关于通过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支持高端人才集聚浦东开展科技创业工作的操作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通过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支持高端人才集聚浦东开展科技创业工作的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浦东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决定开展创新国资投资公司运行机制、促进高端人才创业的试点。该项试点是要通过改革国资投资公司的盈利模式和资金补充机制,使其对科技创业项目敢于投资、乐于退出,建立起对高端人才创业的持续支持机制。根据区政府有关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操作平台

浦东新区指定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科投”)作为国资支持科技创业的投资平台,展开机制创新试点。浦东科投原则上面向全区的合格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张江科投重点以张江园区的同类企业为投资对象,对于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双方可联合进行投资。

第三条 资金规模与来源

1、“十二五”期间,浦东新区通过财政、国资、张江专项资金安排20亿元作为两个投资平台的初始资金,其中通过新区财政安排10亿元注入浦东科投;通过国资安排5亿元、张江专项资金安排5亿元,共计10亿元注入张江科投。上述资金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均匀安排。经过新区政府批准,可视需要适度提前安排。

2、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在投资项目退出后的本金及收益部分,作为后续投资资金补充,循环用于支持科技创业。

3、浦东科投、张江科投通过融资杠杆机制自筹部分资金。

第四条 投资对象

以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五类明确的、不带自由裁量的对象为投资重点,包括以领军人才、主营项目或核心技术获得(1)国家“千人计划”;(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3)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4)国家创新基金;(5)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获得研发机构或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立项支持的浦东科技企业;(6)其他经区政府决定予以投资支持的浦东科技企业。

第五条 投资限制

1、投资阶段

投资阶段原则上限定于3年左右能够实现产业化的浦东科技企业。具体如下:

(1)对于产品属国家行政管制范围的,原则上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书;

(2)对于产品需实现量产的,原则上要完成样机或样品生产;

(3)其他情况原则上按照3年内能否实现产业化进行评估。

2、投资金额限制

(1)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浦东科投或张江科投年度投资总额的10%。

(2)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并且不占控股地位。

第六条 运作与核算原则

1、试点业务独立运作,与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原有业务分开管理,原则上要求两个平台分别设立相对独立的主体进行操作。

2、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对试点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投资退出本金与收益、投资绩效奖励资金补充投资资金,循环用于支持科技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运行体系

 

第七条 指导与监督

1、设立浦东新区科技投资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对浦东科投、张江科投该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决定该项试点的投资方向、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投资收益安排和损失核销,监督和评价投资平台履职情况。理事会由科委牵头,科委、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张江管委会、张江集团的相关领导共同组成,重大事项向区政府汇报。

2、理事会设办公室,具体由科委的科技基金管理处负责,承担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和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第八条 投资决策

1、浦东科投负责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履行法定程序(签署《投资协议》)前,向理事会报备,征询理事会意见后,实施投资。

2、张江科投负责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张江集团审批后,报理事会备案。

3、浦东科投、张江科投董事会分别负责各自项目退出的决策,报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执行操作

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原则上应设立相对独立的主体(若缺乏设立独立主体的条件,应组建专门投资团队),具体负责试点业务投资管理工作,包括投资项目筛选、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交投资建议、履行出资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并监督资金使用方向、提交投资退出建议、按照相关决策履行退出程序等。

 

 

第三章    投资流程

 

第十条 项目遴选

1、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根据相关标准对项目进行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工作流程展开尽职调查,对企业的技术、产品、市场、管理团队、内部管理、财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编制相应的项目投资建议书。

2、鼓励市场化的投资机构(具有投资项目上市资历)与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共同投资,双方分别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结果相互印证,提高项目遴选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投资进入

1、由区政府协调决定的投资项目,通过区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下达,由浦东科投、张江科投组织实施。

2、浦东科投、张江科投遴选的项目

(1)项目决策:两个平台按第八条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投资决策,报理事会备案。

(2)协议谈判与文件签署: 获得通过的项目,投资团队就投资的商务和法律问题与项目公司进一步谈判,经董事会批准后,签署《投资协议》。

(3)人员委派:根据项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张江科投、浦东科投对被投资项目委派高管或其他管理人员。

(4)资金拨付:在完成《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投后管理

1、项目管理: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投资团队对被投项目的后续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走访被投资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定期形成管理报告。

2、增值服务: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应积极向被投资项目提供发展战略制定、投融资信息等方面的增值服务,并积极协调企业享受现有的相关政策。

3、重大事件报告:投资项目如果发生重大事项,浦东科投、张江科投须及时上报理事会。

第十三条 投资退出

1、退出程序

(1)退出申请: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投资团队综合市场环境、公司发展需求及项目自身的发展情况,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方案审批:投资团队拟定投资项目退出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备案。

(3)退出过程:按项目合同约定进行。

2、退出方式

(1)在投资期未满合同约定期(一般三年到五年)时,两个平台可按照“成本加利息”(参照同期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利率)的方式将投资股权转让给企业创业团队;

(2)在投资期已经满合同约定期时,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可按协议约定方式退出。

3、风险承担:为吸引市场上投资机构对项目进行共同投资,在出现投资损失的情况下,在进行项目清算时,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先于市场创业投资机构承担损失,具体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收益分配与亏损核销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

投资收益首先用于弥补投资损失;若有利润,则用于继续支持科技创业。

第十五条 亏损核销

投资损失在尽职调查程序和决策程序完备、投资法律文件齐备合法的条件下,经审计并报理事会同意后,由国资委按规定核销。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和落实风险控制制度

1、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和客观情况设计全面的风险控制系统,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投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投资风险。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分别制定试点业务投资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核后实施;稽核监察制度、报告制度、岗位职责等由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制定,报各自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2、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应采取各项措施保证通过后的风险控制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充分地贯彻实施。必要时,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应对其员工进行各类制度、风险识别和应对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确保员工能够严格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防范内部交易

所有已投资企业的名单、相关责任人等信息都将予以公示,所有进入投资流程的企业都要声明与投资团队无内部交易。如果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和投资后违反上述约定,浦东科投、张江科投须立即中止投资,收回已投资金,并通报新区相关部门追回其获得的新区其它资助,必要时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应当建立自己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其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防范和处罚。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正向激励

允许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提取整体投资收益的30%对经营团队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内部检查和监督

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各自监事会有权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了解各自公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进展情况。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检查,公司应当积极协调并配合。

第二十一条 外部检查和监督

理事会有权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了解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投资项目的运作和进展情况。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每半年向理事会提交投资情况运行报告,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检查,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应当积极协调并配合。

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投资的整个流程向相关政府部门开放,接受监督。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

1、理事会负责对浦东科投、张江科投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以功能性指标为主,重点考察所投资企业发展状况及对新区财力和产业发展的贡献、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科技政策支持情况、被投资企业获得市场化投资机构关注和投资情况等。

3、对资金投资效益进行封闭式考核,如果投资损失超过已投金额的30%,应暂停投资。

第二十三条 投资绩效奖励

鼓励浦东科投、张江科投进行风险投资,按被投资企业对新区的地方贡献度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应用解释与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