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682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1-17 |
浦府办〔2010〕3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2.4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2.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2.6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2.7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1.2.8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2.9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细则》
1.2.10 《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和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环境因素事件(如生活饮用水污染等)、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高温中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4 实施框架
本预案为指导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与专项应急预案共同构成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相关部门根据此预案适用范围所定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有关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和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环境因素事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高温中暑事件等专项应急预案。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详见附件1《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1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6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依靠科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2.1.1 区应急管理委员会
按照《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1.2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一旦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主要由区各委、办、局组成,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2 工作机构
2.2.1 区卫生局
区卫生局是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拟定有关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演练;承办职业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置,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并对事件进行评估。
2.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根据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城市灾害管理、社会学、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拟订和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2.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4 其他相关部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按本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以及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报请区政府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原则上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可视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做出调整。
发布Ⅲ级和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应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和预报工作,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发布Ⅰ级和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除采取上述措施之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的、保护性的措施。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以下是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3.3.1.1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医疗机构;
3.3.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肇事单位以及其他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者单位,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
3.3.1.3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3.3.2 报告程序和时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口头向区卫生局报告。同时,应在1小时内尽快书面报告区卫生局。
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公安分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区卫生局。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区卫生局应在1小时内将掌握的相关信息向区应急办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区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如果Ⅲ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相关领导报告,同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
4、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区应急办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需要,区卫生局应当组织有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向区应急办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区政府做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
区政府也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及其紧急程度,或者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要求,直接做出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4.2 应急响应原则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办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救援;负责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 分级响应
4.3.1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判断属于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区政府作出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区应急指挥部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周/日例会制度,日报制度,保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启动应急指挥部时,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时赶赴指挥部或现场实施组织指挥。
4.3.2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判断属于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局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组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当发生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分管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组织指挥。
4.3.3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判断属于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必要时应寻求市卫生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当发生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应急办视情况提请区分管领导赶赴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实施组织指挥。
4.4 应急响应职责分工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工作预案和领导分工A、B角制度。所有参与应急响应的委、办、局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办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各委、办、局应急响应相关职责详见附件2《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各部门工作职责》。)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4.5.2 较大(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4.5.3 一般(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4.6 事件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办组织参与应急响应的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置措施、处置效果、应急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估。
5、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实施。
5.1.1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为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实现卫生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5.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区、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5.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逐步在本区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5.1.4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强化技术监督保障,完善监督设施与设备,全面提高卫生监督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现场监督监测与处置能力。
5.1.5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5.1.6 科研和国际交流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技术的科学研究,以及相应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5.2 物资保障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等部门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5.3 其他保障
各委、办、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经费、通信、交通、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5.4 公众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5.5 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区应急办要组织全区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制定报区政府审批后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附件2:《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各部门工作职责》
浦东新区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
附件1
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序号 |
类别 |
事件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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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特别重大) |
Ⅱ级(重大) |
Ⅲ级(较大) |
Ⅳ级(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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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传 染 病 |
鼠疫 |
发现肺鼠疫病例 |
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 |
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 |
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街道/乡镇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
炭疽 |
发现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
发现肺炭疽病例,尚未造成扩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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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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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乱 |
|
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有扩散趋势 |
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或在本区中心区域首次发生 |
发生霍乱流行,一个街道/乡镇1周内霍乱累计发病在9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
||
“非典”、禽流感 |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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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传染病 |
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区发生或传入本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区,尚未造成扩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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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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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传 染 病 |
其他传染病 |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 |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
在本区内,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
1.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
2.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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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
||||||
4.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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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
||||||
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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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传 染 病 |
其他传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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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登革热:1周内,本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但不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
8.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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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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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
||||||
11.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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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传 染 病 |
其他传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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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血吸虫病: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
13.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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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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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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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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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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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
19.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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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区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 |
本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本区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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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 |
发生高致病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高致病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区人员感染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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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医源性感染事件 |
|
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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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暴发: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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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预防接种与群体预防性服药 |
|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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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环境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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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因素改变导致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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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饮用水污染导致周围受影响居民达数十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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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非职业性CO中毒 |
在24小时内,本区出现CO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
在24小时内,本区出现CO中毒人数60-6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
在24小时内,本区出现CO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
在24小时内,本区出现CO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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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非职业性高温中暑 |
24小时内,本区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
24小时内,本区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
24小时内,本区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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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其他 |
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新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新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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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各部门工作职责
序号 |
职能单位 |
工作职责 |
1 |
区应急办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视突发事件性质不同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同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 |
2 |
区卫生局 |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组建与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技能的培训;及时研判、分析、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规模、风险和完善等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伤病救治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和处置情况。 |
3 |
区教育局 |
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或蔓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和自我防护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需要,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
4 |
区公安分局 |
协助卫生及相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地到疫区;对需要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
5 |
区委宣传部 |
负责组织开展、配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报道、舆情监控等。 |
6 |
区财政局 |
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
7 |
区民政局 |
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济和医疗补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等工作。
|
8 |
区建交委 |
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配合卫生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场所和人员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交通运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
9 |
区农委 |
负责动物疫情防控,开展对与人有关的动物疫病的监管。 |
10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生产及储备的协调和监管。 |
11 |
区商务委 |
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发布旅行卫生提示,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和观察工作,保护游客安全;负责落实入境人员集中医学留验宾馆。 |
12 |
区外办 |
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
13 |
区环保局 |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加强对自来水水源、出厂水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提供安全饮用水;负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时发现报告疫情,负责做好疫点、疫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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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爱卫会 |
负责组织落实疫点、疫区范围内的灭蚊、蝇、灭鼠(蚤)等工作,消除其孳生场所的同时广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
15 |
区科委 |
负责组织相关技术的科学研究,以及相应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 |
16 |
统战部 |
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民族、宗教、涉台、侨务等有关事务。 |
17 |
区红十字会 |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
18 |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
负责组织群防群控,督促街镇各部门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控制措施的实施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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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医疗机构 |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置等,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负责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等工作。 |
20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实验室检测,做好健康宣教工作,科研与国际交流,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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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监督所 |
负责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情况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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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对出入境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指定机构。及时上报和通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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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其他有关部门 |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组织落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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