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联动登记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681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1-01-17

 

浦府办〔2010〕3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联动登记操作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联动登记操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企业准入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的协同度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浦东新区企业准入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浦东新区企业设立联动登记操作规定。

第二条 联动登记是指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通过联动登记窗口实行“一口受理、一表登记、一次审查、一网流转、一次发证”的登记方式。

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通过浦东新区企业准入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及信息的传输。

联动登记窗口设在工商登记窗口。

第三条 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在办理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新办企业登记注册所涉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操作。

第四条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审改办)负责联动登记工作的组织、推进及总体协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工商分局)是联动登记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动登记改革的协调和实施等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新区质监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新区税务局)是联动登记参与部门,负责联动登记相关流程的改革和实施工作。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等办事平台管理部门负责为联动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五条 新区监察局是联动登记的行政监察部门。

第六条 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应当提供包括本部门登记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将办事指南汇总至联动登记窗口。联动登记窗口进行资料汇总后形成《联动登记办事指南》。

各部门调整或修改办事指南所列内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的办事指南汇总至联动登记窗口。

联动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联动登记办事指南》,提供咨询服务。

新区审改办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联动登记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联动登记注册时,联动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一次告知联动登记所涉及的具体登记事项、审批条件等内容,并向申请人发放《申办材料准备清单》、申办表格、《联动登记告知单》及《联动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八条 申请人向联动登记窗口递交的有关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联动登记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联动登记收件单》;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联动登记窗口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联动登记窗口应当在收件完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质监、税务部门的材料分别装入资料流转袋,并打印《联动登记流转单》粘贴在流转袋上,以便各部门交接。

第十条 质监和税务部门在接到资料流转袋后,在工商部门尚未作出审批决定前,可根据已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如涉及工商登记事项修改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部门,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材料补正。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操作:

(一)工商部门在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后,统一录入需要采集的数据,并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在系统中提交审批结果。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材料补正,并在系统中进行“审批暂停”操作。

(二)经核准登记的,系统自动将数据传送到质监、税务部门,以达到数据共享。

(三)工商部门将营业执照正本扫描到系统中,供质监、税务部门共享。

第十二条 在工商部门完成营业执照扫描后的1个工作日内,质监部门应当完成以下操作:

(一)质监部门在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系统中提交审批结果。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材料补正,并在系统中进行“审批暂停”操作。

(二)质监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到系统中,供工商、税务共享。

(三)质监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证放入资料流转袋中,移交给联动登记窗口。

第十三条 在质监部门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后的5个工作日内,税务部门应当完成以下操作:

(一)税务部门在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系统中提交审批结果。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材料补正,并在系统中进行“审批暂停”操作。

(二)税务部门将税务登记证扫描到系统中,供工商、质监部门共享。

(三)税务部门将税务登记证放入资料流转袋中,移交给联动登记窗口。

第十四条 当申请人领取证照时由领取证照窗口进行联动登记办结。

由领取证照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联动登记收件单》及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并收取各项相关办理费用。

第十五条 领取证照窗口应当制作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台帐,并请申请人在台帐上签字备查。对未领取证照和缴纳相关办理费用的,应当作好记录,及时提供告知服务。

第十六条 联动登记实施过程中,涉及需要协调的情形的,由牵头部门进行协调。牵头部门无法协调的,由新区审改办进行协调。

相关联动登记参与部门应当依据协调结果作出相关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企业设立登记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相关流程,审批时限相应延长,联动登记窗口应当明确告示申请人。

第十八条 新区监察局应当会同新区审改办加强对联动登记实施情况的监察。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