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679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1-17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浦府办〔2010〕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区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本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二)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对本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区应急办、公安、消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能的单位,共同组成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网络。
(三)工作机构
成立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设在区卫生局),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区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媒体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各小组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与市卫生局、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负责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总和督办;负责综合信息的汇总和报告。
医疗救治组:协调制定工作预案;负责对全区医疗救治工作的统筹指导;负责救治专家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的组建和派遣。
疾病控制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衍生传染性疾病和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危害因素等进行监测、研判;开展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救援人员防护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进行大众健康教育。
媒体宣传组:负责协调并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后勤保障组: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
(四)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区医疗急救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的转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三、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一)一般启动条件
一次突发事件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二)分级响应
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本区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由区政府负责领导指挥、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Ⅰ、Ⅱ、Ⅲ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市政府负责领导指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卫生局在区政府的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流程图见附件一)。
Ⅳ级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启动Ⅳ级响应;
②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有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③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Ⅰ、Ⅱ、Ⅲ级响应条件见附件二。)
四、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
(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网络
截至2009年末,本区共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1071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041家,其中:医院4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5家、妇幼保健院2家(包括第一妇婴保健院浦东分院)、专科防治院6家、门诊部84家、急救中心1家。全区开放床位14066张,其中医院开放床位10460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放床位3606张。
1、区域性医疗救治中心
7家区级综合性医院(东方医院、新区人民医院、第七人民医院、浦南医院、公利医院、南汇中心医院、周浦医院)及仁济医院、曙光医院为区域性医疗救治中心,按区域分布进行分片管理(见附件三)
工作职责:区域性医疗救治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院内、院外医疗救援相关准备:①实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院领导负责制;②制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批量伤员院内、院外救援应急预案;③实行危重病人、突发公共事件批量伤员应急救援报告制度,开通急救“绿色通道”;④组建院内医疗应急救治专家组和医疗应急救治队伍;⑤加强应急值守,确保应急响应及时;⑥完善通讯网络,确保应急通讯畅通;⑦加强急救物资储备,包括一定数量的应急药品、医疗器材、急救设备及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等(医院急救箱内备用药品和器材见附件四);⑧指导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协调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的补充力量。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①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②制定突发公共事件院内、院外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③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并确保应急通讯的畅通;④做好应急药品、器材、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储备(医院急救箱内备用药品和器材见附件四);⑤做好随时增援区域性医疗救治中心开展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3、区医疗急救中心
①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②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③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实施院前急救;④负责伤病员的及时转运。
4、专业技术依托机构
辖区内市级医院(仁济医院、曙光医院、儿童医学中心等)、市级专科医疗急救中心(见附件五)。
(二)先期响应
1、响应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的医疗卫生单位负有先期响应的第一责任,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首接负责制
医疗卫生单位接到需要救援的信息或收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员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救援;负责了解并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及时向所在区域性医疗救治中心和区卫生局报告事态发展趋势和救援情况,以便后续救援力量的准备。
3、响应升级
当事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卫生局或区应急办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达到响应等级时,要及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实施。
1、现场指挥部的设置
由区卫生局组织或指派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是指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或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单位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领导,组织实施现场救援,及时分流现场伤病员。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2、现场救治、分流有关原则。
①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伤病员的转送应坚持及时、就近的原则。
②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梯度医疗卫生救援。
第一梯队:区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和院前急救队伍。
第二梯队:区域性医疗救治中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第三梯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实施梯队救援的单位负责人为梯队指挥(实行A、B角制)。
(各单位值班电话见附件六)
③伤病员现场救治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到达现场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中、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记(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见附件七),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④伤病员合理分流。
按照伤病员人数分流。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伤病员小于30人,原则上全部转送就近区域性医疗救治中心(二、三级综合型医院)。如出现大量伤员,轻微伤病员可转送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重、危重病人就近送至区域性医疗救治中心,如超出该医疗救治中心接诊能力,可转送至其它区域性医疗救治中心(浦东新区综合医疗机构应急救治能力一览表见附件八)。
按病情分流。根据现场检伤分诊情况进行分流,如超出本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时,按照先会诊、后转院的原则,及时请技术依托单位会诊,报告并商请市卫生局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及时将伤病员转送至技术依托单位救治。
3、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危险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及时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做好伤员转送过程中医疗监护工作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收治伤员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③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令将伤病员分流至指定医疗机构。
4、院内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伤病员收治信息后,应立即做好相应的医疗救治准备。
①调度医疗救治队伍到位;
②保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
③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入院伤病员相关信息汇总和报告。及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院内救治情况的初报和续报(报告表见附件九)。
④尽快分流入院伤病员。根据检伤分诊情况,及时将伤病员分流至相应的专业科室及其它预定场所,避免伤病员在急诊聚集滞留。
五、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必要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引发次生或衍生事件。
六、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医疗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区卫生局或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指挥人员)。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生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
(一)信息保障
依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构建各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卫生局的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网络;依托区卫生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系统,构建部门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网络。
(二)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完善本区院前急救体系,依托综合医院的技术、人才和资源优势,做好院前和院内急救的衔接。
(三)应急队伍保障
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加强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物资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等部门按照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便携式急救药品、设备、防护装备、后勤保障装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五)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由区卫生局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六)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八、监督管理
(一)公众宣传教育和培训
区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相关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向居民、村民宣传自救、互救相关知识。
(二)演练
区卫生局要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实施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确保能迅速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
(三)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医疗卫生救援行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与表彰或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
(四)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和完善,报区应急办审核。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浦东新区卫生局
二Ο一Ο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一
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流程图
附件二
上海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启动I级响应;
②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危重人员多;
③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④跨省市且造成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启动Ⅱ级响应;
②一次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在5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③跨区县且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区县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启动Ⅲ级响应;
②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在3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③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4、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区县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启动Ⅳ级响应;
②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有死亡和危重病例1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③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附件三
区域性医疗救援中心责任区域一览表
区域性医疗中心 |
责任区域 |
对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东方医院 |
潍坊街道、花木街道、 塘桥街道、陆家嘴街道 |
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花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陆家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区人民医院 |
川沙新镇、唐镇镇、合庆镇、 张江镇、曹路镇 |
川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黄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王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川沙六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合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浦南医院 |
上钢街道、周家渡街道、南码头街道、 东明街道、三林镇、北蔡镇 |
上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周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北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南码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三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东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迎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公利医院 |
沪东街道、金杨街道、金桥街道、 洋泾街道、浦兴街道 |
沪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金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洋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浦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联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第七人民 医院 |
高桥镇、高行镇、高东镇 |
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高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高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凌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周浦医院 |
康桥镇、周浦镇、六灶镇、航头镇、 新场镇、宣桥镇 |
康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周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六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航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新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宣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南汇中心 医院 |
惠南镇、祝桥镇、大团镇、老港镇、 书院镇、万祥镇、泥城镇、 芦潮港镇、申港街道 |
惠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祝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老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万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芦潮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附件四
医院急救箱内备用药目录
(二级医院)
药品 |
规格 |
数量 |
药品 |
规格 |
数量 |
盐酸肾上腺素 |
1mg/支 |
20 |
地塞米松 |
5mg/支 |
10 |
异丙肾上腺素 |
1mg/支 |
10 |
利多卡因 |
0.1/支 |
5
|
去甲肾上腺素 |
1mg/支 |
10 |
胃复安 |
10mg/支 |
5
|
可拉明 |
0.375/支 |
10 |
654-2 |
10mg/支 |
5 |
洛贝林 |
3mg/支 |
10 |
10%葡萄糖酸钙 |
10ml/支 |
4 |
阿拉明 |
10mg/支 |
10 |
0.9%盐水 |
250ml/瓶 |
1 |
多巴胺 |
20mg/支 |
10 |
5%糖水 |
250ml/瓶 |
1 |
多巴酚丁胺 |
20mg/支 |
10 |
50%糖水 |
20ml/支 |
5 |
纳洛酮 |
0.4 mg/支 |
10 |
5%碳酸氢钠 |
250ml/瓶 |
1 |
地西潘 |
10mg/支 |
10 |
麝香保心丸 |
24粒/盒 |
1 |
呋塞米 |
20mg/支 |
10 |
硝酸甘油片 |
100片/瓶 |
1 |
氨茶碱 |
0.25/支 |
5 |
硝本地平片 |
100片/瓶 |
1 |
喘 定 |
0.25/支 |
5 |
舒喘喷雾剂 |
瓶 |
1 |
阿托品 |
0.5 mg/支 |
10 |
止痛喷雾剂 |
瓶 |
1 |
止血敏 |
0.25/支 |
5 |
乙胺碘呋酮 |
24片/盒 |
1 |
立止血 |
IU/支 |
5 |
★5%糖水 |
500ml/瓶 |
3 |
★706代血浆 |
500ml/瓶 |
3 |
★0.9%盐水 |
500ml/瓶 |
3 |
注:带★的药品需要时即在急诊抢救室取。
医院急救箱内备用药品及器材
(二级医院)
1号箱
药 品 |
规 格 |
数量 |
药 品 |
规 格 |
数量 |
盐酸肾上腺素 |
1mg/支 |
20 |
止血敏 |
0.25/支 |
5 |
异丙肾上腺素 |
1mg/支 |
10 |
立止血(箱内未备) |
IU/支 |
5 |
去甲肾上腺素 |
1mg/支 |
10 |
地塞米松 |
5mg/支 |
10 |
可拉明 |
0.375/支 |
10 |
利多卡因 |
0.1/支 |
5 |
洛贝林 |
3mg/支 |
10 |
胃复安 |
10mg/支 |
5 |
阿拉明 |
10mg/支 |
10 |
654-2 |
10mg/支 |
5 |
多巴胺 |
20mg/支 |
10 |
10%葡萄糖酸钙 |
10ml/支 |
4 |
多巴酚丁胺 |
20mg/支 |
10 |
50%糖水 |
20ml/支 |
5 |
纳洛酮 |
0.4 mg/支 |
10 |
麝香保心丸 |
24粒/盒 |
1 |
地西潘 |
10mg/支 |
10 |
硝酸甘油片 |
100片/瓶 |
1 |
呋塞米 |
20mg/支 |
10 |
硝本地平片 |
100片/瓶 |
1 |
氨茶碱 |
0.25/支 |
5 |
舒喘喷雾剂 |
瓶 |
1 |
5%糖水 |
500 ml/瓶 |
3 |
0.9%盐水 |
500 ml/瓶 |
|
喘 定 |
0.25/支 |
5 |
止痛喷雾剂 |
瓶 |
1 |
706代血浆 |
500 ml/瓶 |
3 |
5%碳酸氢钠 |
250 ml/瓶 |
1 |
阿托品 |
0.5 mg/支 |
10 |
乙胺碘呋酮 |
24片/盒 |
1 |
物品名称 |
规 格 |
数量 |
物品名称 |
规 格 |
数量 |
表血压计 |
个 |
1 |
扩创包 |
只 |
1 |
听诊器 |
副 |
1 |
输液器、网袋、留置针 |
根 |
3 |
止血带 |
根 |
3 |
剪刀、血管钳 |
把 |
各1 |
手电筒配电池 |
个 |
1 |
胶布、绷带、夹板 |
卷、付 |
2 |
安尔碘、双氧水、 红汞 |
瓶 |
1 |
消毒棉签、一次性药碗、镊子、消毒手套 |
包 |
2 |
心内注射器 |
套 |
2 |
砂轮片 |
盒 |
1 |
20ml注射器 |
副 |
2 |
5ml注射器 |
副 |
5 |
注:立止血需要时立即到药房急诊窗口取;
输液即时在急诊室取;
担架、雨具另备。
2号箱
药 品 |
规 格 |
数量 |
药 品 |
规 格 |
数量 |
0.9%盐水 |
250ml/瓶 |
1 |
5%糖水 |
250ml/瓶 |
1 |
5%碳酸氢钠 |
250ml/瓶 |
1 |
安尔碘 |
瓶 |
1 |
双氧水 |
100 ml/瓶 |
1 |
红 汞 |
100 ml/瓶 |
1 |
剪 刀 |
把 |
2 |
血管钳 |
把 |
1 |
60ml注射器 |
副 |
2 |
胶 布 |
卷 |
2 |
输液器 |
副 |
10 |
绷带卷 |
卷 |
5 |
7号留置针 |
副 |
5 |
敷料(纱布) |
片 |
20 |
头皮针 |
副 |
10 |
消毒棉签 |
包 |
2 |
输液网袋 |
个 |
6 |
消毒压舌板 |
包 |
1 |
三 通 |
个 |
2 |
一次性药碗 |
只 |
6 |
静脉针贴膜 |
片 |
10 |
一次性镊子 |
把 |
4 |
3号箱
名 称 |
规 格 |
数量 |
名 称 |
规 格 |
数量 |
简易呼吸器 |
只 |
1 |
气管镜 |
套 |
1 |
牙 垫 |
只 |
1 |
一次性导管 |
根 |
3 |
消毒手套 |
副 |
3 |
一次性口罩、帽子 |
包 |
各1 |
三角巾 |
条 |
3 |
橡胶止血带 |
根 |
3 |
固定夹板 |
副 |
2 |
弯头剪刀 |
把 |
1 |
2号电池 |
节 |
4 |
5号电池(1号箱) |
节 |
4 |
★5%糖水 |
500ml/瓶 |
3 |
★0.9%盐水 |
500ml/瓶 |
3 |
★706代血浆 |
500ml/瓶 |
3 |
★扩创包 |
只 |
1 |
注: (1)★为需要时即在急诊室取
(2)雨具、担架另备
医院急救箱内备用药品及器材
(一级医院)
药 品 |
规 格 |
数量 |
药 品 |
规 格 |
数量 |
盐酸肾上腺素 |
1mg/支 |
20 |
止血敏 |
0.25/支 |
5 |
异丙肾上腺素 |
1mg/支 |
10 |
立止血(箱内未备) |
IU/支 |
5 |
去甲肾上腺素 |
1mg/支 |
10 |
地塞米松 |
5mg/支 |
10 |
可拉明 |
0.375/支 |
10 |
利多卡因 |
0.1/支 |
5 |
洛贝林 |
3mg/支 |
10 |
胃复安 |
10mg/支 |
5 |
阿拉明 |
10mg/支 |
10 |
654-2 |
10mg/支 |
5 |
多巴胺 |
20mg/支 |
10 |
10%葡萄糖酸钙 |
10ml/支 |
4 |
多巴酚丁胺 |
20mg/支 |
10 |
50%糖水 |
20ml/支 |
5 |
纳洛酮 |
0.4 mg/支 |
10 |
麝香保心丸 |
24粒/盒 |
1 |
地西潘 |
10mg/支 |
10 |
硝酸甘油片 |
100片/瓶 |
1 |
呋塞米 |
20mg/支 |
10 |
硝本地平片 |
100片/瓶 |
1 |
氨茶碱 |
0.25/支 |
5 |
舒喘喷雾剂 |
瓶 |
1 |
5%糖水 |
500 ml/瓶 |
3 |
0.9%盐水 |
500 ml/瓶 |
3 |
喘 定 |
0.25/支 |
5 |
止痛喷雾剂 |
瓶 |
1 |
706代血浆 |
500 ml/瓶 |
3 |
5%碳酸氢钠 |
250 ml/瓶 |
1 |
阿托品 |
0.5 mg/支 |
10 |
乙胺碘呋酮 |
24片/盒 |
1 |
表血压计 |
个 |
1 |
扩创包 |
只 |
1 |
听诊器 |
副 |
1 |
输液器、网袋、留置针 |
根 |
3 |
止血带 |
根 |
3 |
剪刀、血管钳 |
把 |
各1 |
手电筒配电池 |
个 |
1 |
胶布、绷带、夹板 |
卷、付 |
2 |
安尔碘、双氧水、 红汞 |
瓶 |
1 |
消毒棉签、一次性药碗、镊子、消毒手套 |
包 |
2 |
心内注射器 |
套 |
2 |
砂轮片 |
盒 |
1 |
20ml注射器 |
副 |
2 |
5ml注射器 |
副 |
5 |
注:立止血需要时立即到药房急诊窗口取;
输液即时在急诊室取;
担架、雨具另备。
附件五
市级专科医疗急救中心
病种 |
对应医疗机构 |
|
心脏急救 |
复旦大学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脏急救中心)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脏急救中心) |
脑外伤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脑外急救中心) |
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 |
急性创伤 |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创伤急救中心) |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
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 |
|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
|
|
烧伤 |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烧伤急救中心) |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烧伤急救中心) |
胸外伤 |
胸科医院 |
肺科医院 |
传染病 |
公共卫生中心 |
区县传染病医院 |
核化损伤 |
肺科医院 |
金山医院 |
儿童急救 |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
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 |
上海市儿童医院 |
|
|
精神症状异常者 |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
|
附件六
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应急通讯联络一览表
|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队伍人数 |
第一梯队 |
|
医疗急救中心 |
南:68036089、68036088 北:50305754 |
20 |
第二梯队 |
1 |
东方医院 |
8804518-1166或5005 |
20 |
2 |
新区人民医院 |
58981219 |
20 |
|
3 |
浦南医院 |
51353399-3208 |
20 |
|
4 |
公利医院 |
58858730-5176或5213 28802113 |
20 |
|
5 |
第七人民医院 |
58678350 |
20 |
|
6 |
周浦医院 |
68135715-2109 |
20 |
|
7 |
南汇中心医院 |
18918303136 |
20 |
|
第三梯队 |
1 |
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8736267 |
10 |
2 |
洋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524343-1474(日) 58524343-1234(夜) |
10 |
|
3 |
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204665 |
10 |
|
4 |
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0316262(日) 58992510(夜) |
10 |
|
5 |
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8916599200 |
10 |
|
6 |
东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0836475 |
10 |
|
7 |
花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0451775 |
10 |
|
8 |
陆家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303066*623 |
10 |
|
9 |
南码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0787998-8036 |
10 |
|
10 |
上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836584 |
10 |
|
11 |
周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8703054(白) 58721995(夜) |
10 |
|
12 |
金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0754611 |
10 |
|
第三梯队 |
13 |
三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410311-8101 |
10 |
14 |
沪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464269-2209(日) 58464269-2213(夜) |
10 |
|
15 |
浦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8714644 |
10 |
|
16 |
迎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1345199*3314 |
10 |
|
17 |
联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334051 |
10 |
|
18 |
北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3918839855 |
10 |
|
19 |
川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8393160 |
10 |
|
20 |
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672539-8058 |
10 |
|
21 |
高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8483403-8210 |
10 |
|
22 |
高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651157 |
10 |
|
23 |
合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971147 |
10 |
|
24 |
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961157 |
10 |
|
25 |
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562501 |
10 |
|
26 |
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8961846 |
10 |
|
27 |
黄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941420 |
10 |
|
28 |
六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596105 |
10 |
|
29 |
王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582149(日) 58582132*8080或8077(夜) |
10 |
|
30 |
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573692 58570409 |
10 |
|
31 |
凌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642003-801或814 |
10 |
|
32 |
惠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8917080633 |
10 |
|
33 |
祝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104774 |
10 |
|
34 |
六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160271(日) 58162068(夜) |
10 |
|
35 |
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196995 58196261 |
10 |
|
36 |
康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133232-1025 |
10 |
|
37 |
新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8170995 |
10 |
|
38 |
航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228567-8006 |
10 |
|
39 |
芦潮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281594-823 |
10 |
|
40 |
周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3890997 |
10 |
|
41 |
老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8291349—8004 |
10 |
|
第三梯队 |
42 |
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070477 |
10 |
43 |
宣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189195-1037 |
10 |
|
44 |
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081096 |
10 |
|
45 |
万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8046086*8021 |
10 |
附件七
伤情和识别处置表
轻 绿色标志条 免送 Ⅲ
中 黄色标志条 缓送 Ⅱ
重 红色标志条 急送 Ⅰ
死亡 黑色标志条 0
置病员左胸部或其他明显部位。
附件八
浦东区综合医疗机构应急救治能力一览表
医院名称 |
应急收治容纳人数 |
类别收治能力 |
仁济医院 |
50人 |
严重复合伤 |
曙光医院 |
50人 |
严重复合伤 |
儿童医学中心 |
20人 |
儿童 |
东方医院 |
50人 |
创伤、心胸外伤、复合伤 |
区人民医院 |
50人 |
|
浦南医院 |
30人 |
脑外伤 |
公利医院 |
30人 |
|
第七人民医院 |
30人 |
烧伤、职业中毒 |
南汇中心医院 |
50人 |
|
周浦医院 |
30人 |
|
附件九
突发事件批量伤病员汇总信息初报表(一)
报告单位: |
|||
联系人员 |
|
联系电话 |
|
批量伤病员致伤(病)原因:(简要情况) |
|||
1、突发事件伤病员数量: 男( )人 ;女( )人;其中,孕妇()人;儿童( )人 |
|||
2、伤病员基本情况 轻伤( )人;重伤( )人;危重( )人 ;死亡 人 |
|||
3、伤病员主要症状: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
XXX突发事件批量伤病员汇总信息续报表(二)
续报内容主要包含下列要求:
①突发公共事件种类、时间、地点;
②收治人数、死亡人数、伤病员主要临床症状、主要救治措施;
③急需解决的医疗卫生问题;
④医疗机构采取的应急医疗救治的组织动员等;
⑤其他情况;
⑥伤病员救治汇总表附后。
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XXX突发事件批量伤病员汇总信息续报表(三)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诊断 |
伤情 |
主要治疗措施 |
备注 |
|||
轻 |
重 |
危重 |
死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院(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