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制订的浦东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678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1-17 |
浦府办〔2010〕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制订的《浦东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浦东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和《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养禽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禽流感疫情报告后,按以下诊断指标和程序进行诊断和疫情报告。
1、诊断指标
(1)临床诊断指标
①急性发病死亡;
②脚鳞出血;
③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④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2)血清学诊断指标
①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
②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AGP)试验阳性(水禽除外)。
(3)病原学诊断指标
①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②H5或H7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③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2、结果判定
(1)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指标①,且至少符合临床诊断指标②、③、④之一。
(2)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结果判定(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①或②。
(3)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结果判定(2),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①、②、③之一。
3、诊断程序
(1)初步诊断的程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疑似病例的诊断程序
对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小时内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农业委员会;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
(3)最终确诊的诊断程序
对疑似病例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疫情的发布
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以公布。
(二)疫情的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本区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二级:
1、二级疫情:指在本区范围内发生个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2、一级疫情:指在本区范围30日内发生5个以上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5万羽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三)疫点、疫区、受控制区和受威胁区的定义
1、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2、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
3、受控制区:是指疫区外顺延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紧急疫情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1、区级组织机构
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由区农委、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卫生局、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环保市容局、商务委、武装部、监察局、宣传部、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气象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统一安排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动物疫情及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执行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2、各镇、街道组织机构
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一旦发现紧急疫情,迅速组建工作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处理、隔离、消毒等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各镇、街道紧急疫情控制、扑灭工作组人员名单,应及时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动物疫情的报告,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报告的规定,逐级上报。
(二)有关部门职责
1、区农委
(1)组织协调本区范围内动物防疫和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拟定疫点、疫区、受控制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控制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建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做好疫苗、药品、诊断试剂、机械设备、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储备工作;
(7)评估疫情处理及确定补贴所需资金数量,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8)培训防疫人员;
(9)组织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区发改委
负责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反映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做好价格应急措施。
3、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储备金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储备资金单独安排,专款专用。
4、区公安分局
负责实施对疫区的封锁,禁止禽类或禽类产品非法流出疫区;对阻扰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予以劝阻、制止,直至采取强制措施。加强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做好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组织工作,确保疫情处置车辆的通行。
5、工商分局
负责把好禽类市场准入关,根据疫情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在市场内的销售点。
6、区卫生局
负责禽类饲养、屠宰与经营人员等密切接触人群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医学观察,做好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7、区体育局
组织信鸽协会做好对信鸽的免疫接种、消毒等防疫工作。
8、区食品药品监督局
负责用于疫区及受威胁区域内人员预防及治疗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消费领域(餐饮、食堂)染疫禽类、禽类产品的加工、禁售工作,并追溯招回已销售的禽类、禽类产品。
9、区环保市容局
负责禽类养殖点周边环境的卫生,做好对候鸟的禽流感疫情监测;配合进行染疫禽类、禽类产品及有关疫点、疫区污染物品安全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并实施监督和检查。
10、区商务委
负责禽类屠宰点、活禽交易点、宾馆、饭店、市场等商业流通领域的检查、指导、管理。
11、区武装部
督促部队加强对不规范养殖场所的整治,做好养殖基地防疫、检测、消毒工作。
12、区监察局
组织有关部门督查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措施的落实情况。
13、区委宣传部
按照上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科学防范意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消费思想,安全食用禽类及禽类产品。
14、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做好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15、区气象局
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三、动物疫情应急反应
(一)二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
镇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规定迅速向镇、街道领导小组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
各镇、街道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可疑禽流感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进行检测,或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疫情;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现场诊断。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控制区、受威胁区;立即组建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尽快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二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同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对疫情及二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处置决定,报区政府;区政府及时发布封锁令,并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控制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各镇、街道要安排好疫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处理,按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一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要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迅速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区农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一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时将新出现的疫点、疫区、受控制区、受威胁区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及时发布封锁令。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迅速部署有关处理工作。同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落实各项措施,并将控制、扑灭方案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按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督促区有关部门、镇、街道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三)封锁令的发布
仅涉及本区的疫情,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四)封锁令的实施
对疫点、疫区、受控制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物品的运出,特殊情况必须出入的,须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禽类及禽类产品,应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送上海市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流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3、受控制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禽流感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禽流感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上级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向区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街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适时储备处置物资。(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资金保障
区、街镇两级财政每年安排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储备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禽流感诊断实验室,添置禽流感检测专用仪器,负责做好本区禽流感诊断和疫情普查工作。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区禽流感诊断咨询组,为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
2、组建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3、组建镇、街道现场处理、隔离、消毒等紧急疫情控制、扑灭工作组。
(五)保险保障
从事禽类养殖的单位、养殖户要参加法定保险。一旦发生疫情,对病禽进行扑杀处置后,由保险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
五、其它事项
(一)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浦东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方案,经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备案实施。
(二)其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参照本《应急预案》实施。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浦东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
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需要或按市兽医行政、技术管理部门的要求作相应储备;储备数量根据上年的家禽存栏及上市数确定本年度的储备数量。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的其它亚型的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需要作适当储备;储备诊断试剂根据疫情监测计划数确定。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2、20升、50升等容量的消毒容器。
(五)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六)运输工具:购置专用防疫车
(七)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塑料薄膜。
(八)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九)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防疫物资必须储备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应急防疫物资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发生疫情时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配;
(三)应急防疫物资根据有效期,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进行专项更换,保证所有应急防疫物资时时处于有效状态;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应急防疫物资的有效期,及时向区农委提出更新计划报告,经区农委核准后,报区财政局列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防疫物资更新资金年度部门预算。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安排应急物资追加经费。
(四)应急防疫物资仅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随意挪用。
附件二:
镇、街道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各街镇根据本辖区家禽饲养的数量及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由镇、街道财政安排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的种类及数量。
二、管理办法
各街镇根据区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街镇应急防疫储备物资的管理办法,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