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等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677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1-17 |
浦府办〔2010〕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为切实加强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力度, 构建协同共管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监管机制的整体效能,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研究、审议有关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重大措施和规定;
(二)讨论、商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和跟踪审计事项;
(三)通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议对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建议;
(四)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遇到的各类有争议的事项和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审议其他需审议的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第一召集人:严 旭 副区长
召 集 人:傅红岩 区审计局局长
成 员:陈 建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闵师林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
王正泉 区监察局局长
黄建中 区财政局局长
许 健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局长
周敬国 区审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周敬国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今后,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审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和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2、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项目的审计结果、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提出需要研究、审议的问题,听取成员单位对相关项目审计需求的建议;
3、对受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实行监督。
(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向联席会议提供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建设项目后评估(中间评估)工作情况;
2、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发现违反项目审批、资金计划安排等方面问题,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定性确认,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
(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向联席会议提供区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情况和实施进度情况;
2、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施工质量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定性确认,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
(四)区监察局工作职责
1、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立项监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情况;
2、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查处。
(五)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1、负责向联席会议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拨付情况、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及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2、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发现违反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的问题,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定性确认,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
(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职责
1、负责向联席会议提供年度土地开发、年度用地计划及执行情况;
2、对土地成本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协助审计部门定性确认,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有针对性地提交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审议;安排联席会议的议程;受联席会议委托,承担交办的工作,草拟会议纪要。
联席会议召开工作例会,每年不少于两次。如有上级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可召开专题会议。联席会议研究审议的内容及召开会议的时间由区审计局提出,商成员单位同意后,由区审计局主持召开。召开联席会议时,各会议成员一般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召集主持人审定、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同时报送区政府。
五、联席会议其他事宜
(一)加强工作联系,形成互动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工作的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二)做好协调服务,加强保密工作。区审计局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主动搞好协调和服务,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对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和讨论交流的有关工作信息,涉及到有保密工作要求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三)联席会议相关事项由区审计局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