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制订的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655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1-01-17

 

浦府〔2010〕44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区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制订的《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各类“新引进”的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注册且税管地在浦东新区的航运企业和机构。“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0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注册、税管地在浦东新区且存续至今的航运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激励措施 )

(一)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现有及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经认定,根据其当年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现有及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经认定,根据其当年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对现有及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就医,提供VIP服务;为高管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

(五)新引进的航运及相关服务企业人才可享受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人才公寓等有关待遇。

第四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航运服务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航运企业或机构人才所享受市级相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重复部分,不再适用本实施办法;航运企业或机构人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内容后,不再享受浦东新区其他有关政策与之相重复的补贴部分。

 

 

 

浦东新区经信委(航运办)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人保局

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