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654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1-17 |
浦府〔2010〕43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激发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象是在新区行政区域内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其中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组织注册地、税收户管都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准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象。
理事会下设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统一设立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包括创新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两个奖项。
第七条 所有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60项。
第八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项的设置。
第九条 创新成就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和组织:
(一)获得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获得当年上海市科技功臣奖;
(三)获得当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二等奖授予获得当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的公民和组织。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申报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须由下列单位推荐或自荐:
(一)浦东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
(三)区级及区级以上行业学协会等专业组织机构;
(四)公民和组织自荐;
(五)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和专家。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奖励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 奖励管理办公室根据初审分类结果,分别组织不同的专业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提出奖项等级,并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经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奖励管理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评审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六条 奖励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程序结束后,奖励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情况、复核结果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核准。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和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中设立科技奖励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作科技奖励的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对获得创新成就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公民和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金;对获得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公民和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的奖金。
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获奖项目的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奖金均拨付给个人所在组织,所在组织不得克扣、挪用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暂停申请人申请资格3年。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的,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获得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组织,符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