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653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1-01-17

 

浦府〔2010〕42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区政府投资计划方案,全额或部分使用政府预算内、外财力、政府信贷资金投资、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政府回购和资本金注入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跟踪审计、绩效审计、资源环境保护审计、审计稽查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应当如实反映项目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并将年度内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项目审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及时上传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网上信息平台》,并保持随时更新。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区审计局在安排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建设、代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列明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七条   在组织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以及审计稽查。

第八条   区审计局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专项经费,应当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其后三个月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属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可适当延长三个月。

第十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要求,结合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情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以项目概算批复为准,如无概算批复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批准投资金额为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直接组织审计。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特定事项的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依法直接组织审计。

第十二条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委托由区审计局通过区政府采购平台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区审计局可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审计项目进行抽审。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同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或聘请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受区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必须由区审计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区政府采购平台,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

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内部审价或其他与项目有直接工作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应急工程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区审计局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时,区审计局应对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使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二)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时,区审计局应特别加强对项目动拆迁费用的审计,对动拆迁项目的程序、资金、安置房源、实物工作量及合同(协议)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房源安置、动迁补偿等环节,着力揭示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等问题。

第十八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时,区审计局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内容: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监理等建设管理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五)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结余资金情况;

(七)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情况;

(八)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情况;

(九)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十)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一)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时,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其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主要审计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审计时,区审计局应对与项目相关的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及效果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内容:

(一)检查资源环保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规范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督促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二)检查资源环保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揭露存在的偷漏拖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分析评价资源环保资金使用绩效,促进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检查资源环境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效果,揭示和查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资产流失等问题,促进加强资源环境管理,维护国家资源环境安全。

 

第三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

 

第二十一条   由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天内,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与区审计局编组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按有关要求向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价报告。区审计局在对其报告进行复核的基础上出具国家审计报告。

受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价报告,由区审计局将该报告函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以此报告为依据,向区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及资金清算手续。

受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价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同时将报告抄送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以此报告为依据,向区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及资金清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发改委可以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对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概算或者总预算的项目,进行项目总投资的调整。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结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审计整改。

区发改委应对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

区财政局应对区审计局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及时暂停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区审计局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区审计局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建设主管部门及各代建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并上报送审资料,未按时送审的,区审计局将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并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沪浦计[2005]8号)文,按下列标准扣减代建单位管理费:送审时间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时间6个月以内,扣减代建单位管理费10%;送审时间超出规定时间6个月至1年,扣减代建单位管理费30%;送审时间超出规定时间1年以上,扣减代建单位管理费50%,区审计局在审计报告中将此部分内容予以核定。未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在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基础上对项目投资控制负责,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控制投资不力的,出现超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扣减相应的代建管理费;对问题严重的,除扣减代建管理费外,应当责成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审计局可以建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取消其代建资格。

第二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区审计局应当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接受廉政监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请的专业审计人员在接受区审计局和被审计单位廉政监督的基础上对项目质量负责,在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区审计局取消其受托资格并向市审计局上报,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和市审计局领导下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接受区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被审计单位如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浦东新区于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