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652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1-17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2010〕4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浦东新区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的制度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本机关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定期听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汇报;
(三)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配备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明确法制机构、各业务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除了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认真办理以下事项:
(一) 组织、协调、指导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向有关单位、业务部门调阅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组织草拟行政复议答复意见、行政诉讼答辩意见,并经本机关批准后提交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三)办理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统计、备案;
(五)定期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答复通知书后,应在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视为涉案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予以撤销。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在法院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行政应诉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并在提交上述材料后的一周内将应诉情况向区政府法制办予以备案。收到法院出庭传票后,应做好出庭应诉准备。
第六条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自行办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务。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本机关无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务的,可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的公职律师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服务;公职律师无法满足需要的,可委托社会律师承办。
第七条 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政府法制办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代表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授权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应诉意见,并移交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区政府法制办应与该机关共同承办应诉事项,各自指派具体人员共同作为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并参加出庭应诉。
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工作,参照前款办理。
第八条 继续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每一年度行政领导应至少参加一次出庭应诉。
第九条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应尊重他人,着装、言行、仪态须端庄得体,体现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的具体承办人员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涉案行政行为的执法对象或者系该对象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
上述人员的回避可由其自行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经该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该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向本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并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院依法进行协调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积极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司法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及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回复,并将书面回复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第十三条 由市级复议机关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将行政复议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之日起一周内将判决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提起上诉后一周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于每年十二月对本机关当年度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区政府受理的案件)及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定期组织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听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建议,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中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备案表
单 位 (盖章):
备案类型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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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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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或诉讼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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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及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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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
处罚 |
许可 |
审批 |
强制 措施 |
履行法定职责 |
信息 公开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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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情况 |
本单位法制干部 |
本单位公职律师 |
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 |
其他单位公职律师 |
社会 律师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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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行政行为情况 |
本单位自行作出 |
本单位下属 事业单位作 |
其他单位以本 单位名义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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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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