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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审计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1-01-17

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审计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0〕413号

 

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级机关、人民团体,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审计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09〕61号),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提高审计整改效果,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责任,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组织人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工作机制)

审计整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整改报告、整改督查、整改联动、跟踪检查、责任追究、通报公告的工作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情况,列入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部署范围。

第四条(联席会议)

成立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牵头,区委办、区府办、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部署审计整改工作,解决审计整改中的难点问题,落实分解审计整改责任,确定重点督查单位和督查事项。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列席会议。

第五条(整改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工作方案还应报送主管部门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拟采取落实审计整改的方法、措施;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落实审计整改的时间节点;其他有关内容。

(二)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结果报告还应报送主管部门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及处理计划;其他有关内容。

(三)区审计局每年应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政府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整改督查)

(一)区审计局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跟踪督查制度,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工作应列入区委督查事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应列入区政府督查事项;区委办、区府办应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按照分类督查的原则,协助做好审计事项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有关审计整改事项进行重点督查。通过督查,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二)审计整改督查的方法:听取督查单位审计整改情况汇报、查阅审计整改资料、个别谈话、检查实际整改情况、其他督查方法。

(三)重点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程序:组成联合督查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派员参与,也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派员参与;确定督查的单位和督查事项;送达督查通知书;实施督查;形成督查情况报告。

(四)区审计局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整改联动)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联动,实行分工负责,建立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形成审计整改合力。

(一)区审计局应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二)区纪委(监察局)应对区审计局依法移送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把监督审计整改作为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区委组织部应根据区审计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审计结果和落实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区发改委应对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

(五)区财政局应对区审计局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及时暂停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区审计局对暂停拨款的有关事项,应在年度调整预算前,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区国资委应对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及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依法作出处理。

(七)区税务局应对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依法足额征收,及时作出处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提请事项依法协助配合落实。

相关部门应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跟踪检查)

区审计局应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按要求自行纠正审计事项情况;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责任追究)

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的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通报公告)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被审计单位,联席会议可以以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告,以公开促整改。

第十一条(参照实施)

本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各开发区,各直属公司,各街镇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浦东新区审计局

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