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977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4-20 |
浦府办〔2010〕9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和接收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查阅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新区各行政机关与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浦东市民中心、街镇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点之间送交和接收纸质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送交范围)
各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范围送交政府信息:
(一)各委办局向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浦东市民中心送交;
(二)各街镇向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本街镇图书馆送交。
第四条 (送交内容)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下列政府信息纸质文本送交相关政府信息查阅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送交公文正式文本。
第五条 (送交期限)
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第四条所列政府信息送交相关政府信息查阅点,最迟不得超过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送交方式)
各行政机关向查阅点送交政府信息,应当尽量采用快捷、安全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投递交换箱、邮寄、人工送达等形式,并在送交的信封上标注“政府信息查阅点专用”字样及送交日期。
第七条 (接收登记)
各政府信息查阅点应当做好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记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填写《浦东新区政府信息接收登记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登记表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上架时间)
各政府信息查阅点应当于收到送交的政府信息当日,将该政府信息放置政府信息查阅专用栏架,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监督检查)
新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对政府信息送交和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其他组织)
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信息查阅点之间送交和接收纸质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新区印发的其他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浦东新区政府信息接收登记表
送交单位 |
序 号 |
信 息 名 称 |
文 号 |
登记单位 |
成文日期 |
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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