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1048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7-20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1〕8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浦东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浦东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在本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制订本区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浦东新区2010年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
三、参保范围
本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市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每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和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区、镇(街道)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本市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缴费补贴由区、镇(街道)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镇(街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区、镇(街道)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除重残无业人员外)应当按照代缴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其余代缴部分由区、镇(街道)财政支出。具体办法,由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本市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区、镇(街道)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计发。 浦东新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市、区、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四)项的人员,浦东新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5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其中,除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的补助外,其余由镇(街道)财政补足。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的人员,浦东新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其中,除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的补助外,其余部分:对万祥镇、老港镇、书院镇、大团镇、新场镇、祝桥镇、宣桥镇、六灶 镇,由区、镇按照6:4比例分担;对周浦镇、航头镇、惠南镇、泥城镇,由区、镇按照4: 6比例分担;对川沙新镇、合庆镇、曹路镇、三林镇、高东镇、高桥镇、北蔡镇、唐镇、金桥镇、康桥镇、张江镇、高行镇、芦潮港镇、花木街道,由镇(街道)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待遇调整
建立浦东新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浦东新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根据养老人员生活实际,在元旦春节期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由区、镇(街道)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丧葬补助费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3600元。由区、镇(街道)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
十、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一、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本区新农保经办工作,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办、村(居)委会协助办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三、相关制度衔接
区、镇(街道)结余的老农保统筹基金和调剂金全部转入区新农保基金,按照本市明确的基金列支范围,统筹使用。“原统筹基金”使用完毕后,由区、镇(街道)财政继续承担,承担比例另行确定。
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具体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由“原统筹基金”支出,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由各镇(街道)财政支出。搞好原南汇区并入浦东新区后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提高工作水平。
参加老农保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老农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停止在老农保参保缴费,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鼓励扶持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新农保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规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区财政局要确保新农保资金安排及时到位,并做好农保基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镇(街道)、村工作队伍,做好本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
十五、做好宣传实施工作
要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要开展多层次的培训,切实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障新农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试点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现行办法如与本试点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试点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