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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审计稽查办法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10-20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审计稽查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1〕18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审计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浦东新区审计稽查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本)的动态监管和有效监管,切实保障资金(产)管理的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定义)
本办法所称审计稽查是指新区审计机关以保障资金(产)安全,加强资金(产)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主要目的,不定期地对相关单位相关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相关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财务关系隶属于新区范畴的,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隶属于新区范畴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本)的企业;以政府性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
第四条 (稽查立项)
新区审计机关可按年度计划开展审计稽查,也可根据上级要求、群众举报,以及常规审计中发现或有关部门转来的并经新区审计机关认定属审计稽查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稽查。审计稽查项目由新区政府授权新区审计机关确定,并报新区政府备案。
第五条 (稽查原则)
新区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审计稽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稽查程序)
新区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稽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或相关单位出示稽查通知书。
新区审计机关在审计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向新区政府或有关主管单位出具审计稽查报告。
第七条 (稽查内容)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权限)
审计稽查组进行审计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调阅被稽查单位的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二)进入被稽查单位的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或项目实施现场,就相关事项进行检查;
(三)就审计稽查的有关事项,向相关单位或相关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被稽查单位的配合)
被稽查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稽查组的审计稽查工作,接受审计稽查组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向审计稽查组提供有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相关单位的配合)
审计稽查组进行审计稽查时,与被稽查单位有财务往来或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应当如实反映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协同监督)
新区审计机关在加强对有关事项进行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稽查结果,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协同监督模式。
第十二条 (稽查处理)
对审计稽查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新区审计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或建议被稽查单位纠正,制止无效或不予纠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审计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审计稽查报告。被稽查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新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稽查移送事项,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新区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资料保存)
新区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稽查档案,对稽查过程中收集、制作与使用的各种文字、报表、图片、音像等资料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审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被稽查单位或与被稽查单位有财务、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有拒绝、妨碍审计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新区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与本办法有不一致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