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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2-02-20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浦府[2011] 3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机制,明确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所指的地下空间,系本辖区内对公众开放除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外的用于生产、经营型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

第三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实行“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产权人为第一责任人;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或者提供他人使用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地下空间安全各方责任。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民防办牵头协调,各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内容履行工作职责,并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第四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检查交通工具及其它设备设施,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区政府、各街镇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防办,负责区级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各街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街镇武装部(民防办),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区民防办是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 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条     区公安分局(治安)负责对地下空间等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场所进行查处。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消防)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行为和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区经信委(安监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租赁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落实情况、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资格和条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区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出资监管单位的地下空间使用行为,协调落实整改措施,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区质监局负责对地下空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法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利用地下空间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无须取得前置许可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行为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他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区卫生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公共场所《公共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区文广影视局依法对开设在地下空间的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开设在地下空间的无证娱乐场所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区环保市容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地下空间防汛设施设备及防汛物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已建成地下立交等市政道路设施的监督管理主体,依法对破坏市政道路设施和影响市政道路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除高速公路及封闭式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公用地下空间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地下空间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区规土局负责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工程以及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区建交委负责本区地下(客)货运场站、停车场库、居民建筑(居住区域)内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区域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协助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违反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各街镇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区民防办指导。

第二十条   区民防办依托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平台,会同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完成以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协调、督促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制。

(二)督促、指导各街镇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职责,建立街镇工作考核制度,并组织对街镇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三)编制和修订《浦东新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

(四)编制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对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五)依法办理地下空间使用备案手续,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六)依法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全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重点监控对象。重点实施对本区公用民防工程、大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抽查。

(七)牵头组织各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

(八)协调、督促、实施对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工作。

(九)其他应当完成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完成以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本年度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送区民防办备案。每年第四季度对本年度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于本年度11月15日前向区民防办备案。

(二)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

(三)依法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案件。

(四)将本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区民防办。

(五)按照《浦东新区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宣传、培训、演练、应急保障及处置工作。

(六)其他应当完成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应当按照区民防办的统一部署,完成以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制。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1名分管安全的领导为责任人,安全管理部门为责任部门;各街镇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为责任人,街镇武装部(民防办)为责任部门。

(二)每年一季度编制本年度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送区民防办备案。每年第四季度对本年度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于本年度11月15日前向区民防办备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日常检查,对被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的地下空间,每月检查应当不少于2次;对其它地下空间,每季度检查应当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台帐。

(四)组织地下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监督地下空间使用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五)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积极协助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编制《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规程》。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区民防办委托浦东新区民防管理署,具体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并以告知函的方式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统一由区民防办分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安全问题,应当以告知函的方式及时告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告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也可统一由区民防办分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监督管理部门的,区民防办可以协调处理,牵头实施联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处罚信息按季度报送区民防办。

 

第三章    产权人、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地下空间产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协助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区民防办备案。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民防办办理变更手续。

(四)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  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及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各项规定。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民防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制定落实消防、防汛、卫生、治安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并负责组织落实。

(四)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定期实施检查、维修,做到定人、定岗、定措施,确保设施安全正常使用;对地下车库要经常检查存放的车辆是否有漏油、漏气现象。

(五)接受民防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六)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产权人未办理使用备案的,管理单位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区民防办备案。

(七)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标准。

(二)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三)接受民防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四)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应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五)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民防办或者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生产、营业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施工、维修作业。

(二)严禁在地下空间内拉接临时电线。

(三)严禁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严禁在地下空间内存放液化石油或者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作为燃料。

(五)严禁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

(六)严禁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七)严禁向地下空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八)严禁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地下空间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出租或者使用。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消防、工商、安全生产、防汛、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消防、燃气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家庭式生活用房和集体宿舍等住房场所。在设有仓库、车间的地下空间内,严禁设置除值班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各单位值班留宿人员不超过两名。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地下空间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烟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配置火灾警报装置、灭火器材、报警电话等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三)地下空间内应按消防要求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和设备。用于商场、餐饮、娱乐设施、办公和加工厂的人员密集地下工程内一般按30平方米使用面积配备两只灭火器,在通道的转角处、交叉口、办公室门口和地下加工厂加工车间内及办公室门口均应放置灭火器,地下仓库、地下车库按100平方米使用面积配备两只灭火器。

(四)地下餐饮单位的厨房内必须设置消防、燃气管理部门许可的并符合消防条件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五)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每月由专人保养和检查,并记录在案,建立消防水泵房24小时值班制,由专人负责,对失效的灭火器及时更换,并保证喷淋装置的可靠性。

(六)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安全疏散要求:

(一)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应按不同方向设置,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宽度、安全疏散距离、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任意封闭、上锁、隔断、堆物和堵塞,不得影响使用。

(三)在地下空间的进出口部、转角、交叉口应设置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设备和方向正确的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灯的亮度不得低于5Lux,  并应由专人定期对应急照明设备采取充放电维护保养措施,保证其可靠性。

(四)人员密集场所应配置一定数量的防烟面具和手电筒。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用电和电器管理要求:

(一)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使用中应加强管理。不得使用赤热、裸露电热丝的电炉等电加热器具。其它电加热器具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专人定位管理。

(三)地下仓库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灯具,并安装防护罩,距离可燃物之间应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

(四)管理和使用人应对地下空间内的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九条    改建、装修施工现场消防要求:

(一)在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的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和防火安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二)地下空间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同时,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装修施工队伍和有合格资质的施工人员。

(三)地下空间应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制度,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审批要求,并采取有效的监护措施。

(四)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作业证,并持证上岗。

(五)施工需要临时拉接的电气线路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完毕后应当立即拆除。

(六)施工现场内禁止人员住宿。

(七)地下空间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时不得对外营业。

第四十条    产权人、管理单位和使用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应当到所在地区的街镇登记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预防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处置规程。

(三)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人、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不得聘用;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定期组织防灾抢险应急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所有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并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实施正确的应急处置行动。

第四十一条    汛期前各项防汛准备要求:

(一)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每年在汛期前应组织防台防汛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防汛预案、出入口、采光窗、竖井、通风孔等外露孔口的各项防汛措施、电器线路、防汛设施设备、防汛救援器材和物资等。

(二)出入口地势较低的地下空间,应因地制宜增设驼峰等挡水设施,原则上人行出入口应高出地面50厘米以上,汽车出入口设明沟排水时,其驼峰高度应高于地面15厘米以上。

(三)对地下空间顶部以上回填土回填不密实或地表有下陷的地下工程,汛期前应采取措施,填实空洞或孔隙,使结构周围的土体达到密实稳固。对地下工程顶部地面下陷易积水的地方,应加高夯实。

(四)对渗漏水严重,结构受到损坏的地下空间,要在汛期到来前进行加固处理,损坏严重或无法根治的工程应停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    汛期各项防汛要求:

(一)管理单位应注意收听、收看气象预警、预报,凡遇较大雨量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应及时启动防汛预案。

(二)按照要求做好值班工作,加强夜间值班。抢险人员应全天保持通讯联系,各种抢险工具器材装备处于备用状态。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或暴雨警报后,相关领导和抢险人员应迅速上岗到位,抢修人员携抢险设备、工具待命,随时准备抢修救援,并和上级部门保持联系,直至警报解除。

(三)加强检查,确保水泵、电源配电箱、管道、阀门、集水井浮球、水位开关、排水管道出口、止回阀等设备工作正常。

(四)加强检查,确保备用应急设备(拖线盘、水泵等)、应急发电机工作正常,并可随时投入使用。

(五)加强检查采光窗、竖井、通风孔等外露孔口的各项防汛措施落实情况,(沙包堵住各类孔口部或安装防水挡板等)确保雨水不倒灌。

(六)收到台风、暴雨预警信号,或者发现积水倒灌威胁时,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应及时打开应急疏散通道和照明设备,做好紧急疏散的准备。必要时,出入口挡水板应插入栏槽,垒起挡水沙袋(外敷塑料布或油布),地下车库管理单位应通知业主,及时将车开出地下车库。

(七)暴雨时,采用封堵挡水的方法,并辅以排水泵进行强排抽水;若地下空间已进水,在电源正常的情况下,接通备用应急潜水泵加强排水。若灾情继续扩大,正常电源被水淹没或者区域电网断电时,应紧急启动自备发电机组进行排水,或者紧急启动备用汽油机抽水泵进行应急排水(注意排烟和通风)。若地面水位升高,排水管道发生雨水倒灌时,应及时关闭闸阀;若阀门或单向阀发生故障时,应采用盲板隔断。

(八)应急抢险行动结束后,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应将暴雨损失和抢险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九)应急抢险行动结束后,应及时对器材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易耗品,做好下一次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进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公共地下空间,擅自使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按上海市地方标准配备安装各种技防设施和安装与警方联网的110报警设施的规定,并保持上述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在所有通道内设置监控探头。地下空间的监控室内必须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如发现紧急情况,应迅速向有关部门报警。

第四十六条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配足安保人员,加强防范管理,落实治安保卫措施,做好出入地下空间人员的登记手续,并对其携带的行李包裹等物品加强检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地下空间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自觉遵守“文明城区”、“文明小区”建设和所在社区的有关要求,保持工程内部清洁卫生,自觉维护进出口(包括地面部分)所在区域的环境整洁,教育和督促相关人员遵守城市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地下空间内严禁使用具有较强震动和噪音的机械设备,应保持周围环境的安静。

第四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从业人员应经常检查地下空间内所储存的物品,特别是瓜果蔬菜等易变质的有机物品是否有腐烂现象。同时,要经常消除地下空间内的积水和垃圾,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