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1117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2-02-20

 

浦府〔2011〕33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以下简称:市政府《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本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规范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政府管理也将产生深刻影响。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新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通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将《行政强制法》培训作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行政强制法》将纳入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科目范围。已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包括《行政强制法》在内的有关科目的轮训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知晓并正确行使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监督。

二、依法清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要对新区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查找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具体清理工作另行通知。

(二)认真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

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通知》、市政府《通知》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规范与清理。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格》(附后),并于12月10日前交至区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规范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同时,引导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一)完善行政强制告知制度

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时,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特别是行政强制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统一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的权限、程序、流程和步骤;已经制定实施行政强制的操作指南的,要及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关注所做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正确行使,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四、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得到执行。

要完善相对人权益保护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执法操作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强化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对《行政强制法》的执行情况,建立实施机关自查、政府法制部门检查和社会评议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格

 

单位全称及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有/无

具体内容

适用依据

是否以自己名义实施

是否法定委托

是否内部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填表说明:1.请在“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栏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有”或“无”。 

          2.“是否法定委托”与“是否内部委托”两栏请写明委托单位。

 联系人:屠丽萍          电话:58788388-64321        传真:5830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