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1118
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2-02-20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浦府〔2011〕33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区政府同意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和下达本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区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市和本区的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召开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七)负责将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八)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九)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十)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十一)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设施、执法保障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所需全区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将有关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作为审批的重要内容。

(四)负责能源项目的建设管理。

(五)把全区安全生产主要指标纳入统计范围。

(六)为全区安全生产统计提供数据支持。

第六条     区教育局(体育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履行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违法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列为学校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九)负责体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第八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指导全区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落实市、区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信息产业安全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三)指导、协调企业用电高峰期间有序用电。

(四)负责全社会煤炭、成品油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参与指导、管理、协调和推进能源综合利用工作。

(五)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

(六)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开发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情况,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健康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备案。

(九)协助市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审核;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市局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

(十)依法组织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和通报。

(十一)负责发布本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

(十三)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区公安分局(消防、交通)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消防机构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二)根据全区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落实整改。

(四)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督查,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五)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制造、配售及配置民用枪支的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负责对需要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十)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事故统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区监察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将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六)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综合管理全区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和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编制城乡建设规划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和调整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

(三)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燃气、绿化、水务)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履行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运输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储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监控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有关监督管理。

(二)履行全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搞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履行全区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五)指导、协调全区燃气供应安全。                     

(六)负责全区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承担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九)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供水、 排水和水利设施运行安全和服务保障。

(十)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

(十一)负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务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民防、住房保障)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内河等市政设施安全运营管理。

(二)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本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核;研究制定本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突发性事故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建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建筑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等承发包市场监督管理。

(五)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协调管理。

(六)承担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全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全区房屋拆除、维修、改造施工的安全监管及指导。

第十七条     区农业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渔业船舶作业安全和协助海上安全事故的调处。监督检查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负责考核发证。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监督检查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培训,负责考核发证。

(四)负责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区商务委员会(旅游)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商贸行业、会展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商贸和会展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商贸、会展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安全事故。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旅行社、商贸、会展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

(五)负责全区旅游、商贸、会展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区卫生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负责中毒事故的检验、监测,以及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

第二十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指导、督促、检查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生产。

(二)提出国资系统企业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依法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安全防护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工业产品许可证申请受理及产品质量监督。

(五)负责全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和设备的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具体工作职责为:

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气象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负责全区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构筑物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和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查咨询、构筑物雷击风险评估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统计。

第二十五条     区总工会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从业人员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类民政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及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二十八条     区委宣传部(文广影视局、新闻办)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将安全生产列为全区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开辟全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六)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

(七)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八)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九)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宣传区委、区政府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引导舆论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区安全生产工作。

(十)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九条     区编办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统筹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条     团区委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镇、街道、开发区安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