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浦东新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1121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2-02-20 |
浦府〔2011〕29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关于浦东新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浦东新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一、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依法、平等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依托浦东新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医患纠纷化解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
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建立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调办”),设在区司法局,作为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计划和措施;
3、组织、指导、督查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4、管理、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
5、研究解决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6、承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7、总结、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8、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9、办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区司法局:承担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系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制定并完善本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区卫生局: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防范与依法处置工作,督促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纠纷。
区公安分局: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对于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调解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置。
区财政局: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经费保障。
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区医调办共同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三、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按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卫生局脱钩,显示其第三方中立性”的要求,依法重新组建适应新形势的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作为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区医调委主要负责:
1、对涉及本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2、分析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3、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解决纠纷;
4、向区医调办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5、向区卫生局定期通报医患纠纷调处情况。
区医调委的调解人员应当由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组成。根据新区医患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及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区医调委配备1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员逐步到位。
(二)社会多方参与
动员多方力量参与纠纷化解,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当地街道(镇)应当配合、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四、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明确医患纠纷的受理范围
区医调委受理医患纠纷的范围:
1、患方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并同意人民调解的;
2、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论索赔金额大小)。
新区内各医疗机构(含市级医院、军队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均纳入区医调委的调解范围。
为了更好地在第一时间将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渠道化解纠纷。
(二)规范调解时限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区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其主要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应根据区医调委的要求,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并及时向区医调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区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原则上应当自受理医患纠纷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三)依法公正调解
区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担调查核实、纠纷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督促协议履行和回访当事人等相关工作。
对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或疑难、复杂、重大的医患纠纷,区医调委应经区医调办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人民调解员可以参考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赔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解协议,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避免矛盾激化,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区医调办应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宣传,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五、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为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应切实加强保险理赔工作,使保险成为医患纠纷赔付资金的重要保障。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逐步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推广,以加快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
对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掌握纠纷调解的有关情况,并及时赔付,以有效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六、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
(一)调解不收费
区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二)医调办经费
区医调办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三)医调委经费
区医调委的补助经费,包括办公场所使用经费、开办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和纸张等),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费等,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四)调解员经费
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具体标准按照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标准执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根据医患纠纷的难易程度,分别按照每件500、800、1000元给予补贴),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专家咨询费支出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