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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展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2-08-15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展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综改〔201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现将《关于在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展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在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展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切实解决产业项目落地难中的审批瓶颈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责任清晰、分工合理、科学有序的管理体系,按照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结合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作为行政审批必要前提条件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并确实需要评估、评审的,在适用范围的设定、编制主体的确认和费用承担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应当合法并做到合情合理,避免给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

(二)坚持突出重点和分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事项范围方面,重点对发生频率较高,建设单位反响强烈的事项先行改革,并逐步向其他专项评估、评审事项覆盖;在适用改革的区域方面,先在规划条件较为成熟的产业园区试点,并逐步向其他产业园区和全区延伸;在管理方式的改革方面,先由主管部门制定和细化、完善相关的管理规则,逐步建立完整的规划管理、分类管理和标准管理的制度。

(三)坚持“规划在前、分类管理、标准替代”的原则

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通过改革建立“规划在前、分类管理、标准替代”的运行机制。通过细化和完善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使后道管理有章可循;通过分类管理,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流于形式的专项评估、评审活动,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实行标准化管理模式,使管理要求更加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二、改革的目标设定

(一)近期目标

通过改革,产业园区内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总量减少50%,为加快产业项目落地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为全面推进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积累经验。

(二)远期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高效透明、监管到位”的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管理制度,使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领域全面实现“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改革目标。

三、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做好区域(专业)规划,政府承担起区域的专项评估、评审工作

强化产业园区区域(专业)规划的编制,由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雷击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经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区域(专业)规划管理要求,在管理要求范围内,建设项目不再编制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报告。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的编制费用由政府承担,具体操作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各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实施。

(二)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以标准管理取代项目的专项评估、评审

各相关政府部门要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对过去各类专项评估、评审报告中已经明确的告知性、建议性的管理要求和内容进行总结,将专项评估、评审的特殊条件已转变为普通条件的情况进行归纳,组织制定相关规范标准,通过发布规范标准取代目前一般项目需专项评估、评审的做法,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在地方标准颁布之前,各相关部门应当以管理规定的形式先行试点,并视情况对相关管理规范和管理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进行评估和修改完善,确保规范标准始终保持科学合理。

(三)做好项目分类分级管理,普通项目由告知承诺替代专项评估、评审

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于超过国家或地方现行规范标准的,或者属行业特殊监管的项目,实施专项评估、评审管理;对于未超过控制标准和管理要求的一般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明确告知管理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承诺建设项目设计未突破管理规范和标准,并承诺按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后,不再进行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政府部门通过事后监督检查,记录履约诚信,实行诚信管理。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管理特点,制定本部门的专项评估、评审分类、分级目录,实行目录管理。

(四)建立专项评估、评审效果评价和社会满意度测评公示制度

对新区范围内实施的专项评估、评审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参照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未进入目录的,不得实施。对实施的专项评估、评审项目,由区监察局会同区审改办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评估、评审的效果评价和社会满意度测评。

四、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第一批改革项目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5项,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环境影响评价

(1)市政类、环境改善类项目降低评价类别。对已经通过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产业园区中部分市政类、环境改善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应降低一个评价类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简化管理目录见附表。

 

 

(2)产业项目由各产业园区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简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形式和内容的简化。一是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或者整体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简化;二是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重要依据,其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三是具体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污染因子等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未作评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简化。

2、交通影响评价

由产业园区管委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一并完成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在产业项目未突破区域规划控制参数的情况下,取消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3、雷击风险评估

(1)由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已完成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免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将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名单送区气象局备案。

 (2)免做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相关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与区气象局签定《告知承诺书》。区气象局应当提供政府服务,明确告知相关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应尽义务进行承诺。

 (3)免做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环节提交《告知承诺书》,未与区气象局签定《告知承诺书》的,应当提交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4)大型建设项目(单体3万平方米以上)、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以及已遭受过雷击的建设项目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4、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对产业园区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实行分类管理。

(1)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类目录,一般玻璃幕墙工程的结构安全,由审图公司审核把关;涉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玻璃幕墙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2)由区建交委结合上海市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评审标准和要求,确保玻璃幕墙专项论证效果。由审图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专家论证的评审平台,结合施工图审查,在市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简化产业园区内项目办理手续。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对设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项目,实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l)分类管理,对《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住宅等居住建筑,按照市卫生规范标准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操作细则,减少预评价数量;对教育卫生建筑,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于设计阶段开展预评价。

(2)对其他类别项目进行分级管理,对公共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项目按照《办法》规定严格开展预评价,公共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按照市卫生局规范标准进行管理,取消预评价。除公共场所外的项目,建筑6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平方米)的按照《办法》规定严格开展预评价,6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市卫生局规范标准进行管理,取消预评价。

(二)第二批改革项目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继续修改完善操作性实施方案,待方案成熟后年内推出实施。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按照市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抓紧落实职能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分类管理、标准管理的原则,制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分类分级管理操作规范,并进一步探索将该项评价与原有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行政许可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审查合并,进行并联审查,以提高审批效率。

2、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环保局正在研究制定的操作细则,由区环保局研究制定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与环境影响评价合并操作的改革方案。

3、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于此两项事权均在市级部门,将继续和市相关部门沟通,争取事权下放后改革。

五、改革的推进和监督

区审改办负责组织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改革方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区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评估、评审改革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专项评估、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各相关专项评估、评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评估、评审项目要素进行清理,形成目录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各自评估、评审项目的改革措施,做好对开发区管委会辅导工作,对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在改革中不断修改完善改革措施。

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相关区域性规划的编制和评估工作,在具体审批过程中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执行操作规程,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加快审批速度,促进产业项目尽早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