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900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2-08-15

 

浦府〔2012〕 1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现将《浦东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浦东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2011〕108号)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该工作方案。

一、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制定背景

“十一五”期间,浦东新区以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通过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等多项举措,COD(化学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两项控制指标分别削减了24%和78%,完成了市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2010年,根据国家环保部和上海市环保局统一部署,浦东新区开展了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根据动态更新调查结果,全区污染企业(包括市管企业和区管企业)排放COD 4740.72吨、NH3-N(氨氮)1024.29吨、SO2 32202.56吨、NOx(氮氧化物)81394.1吨。其中,区管企业排放COD 3081.38吨、NH3-N 699.91吨、SO212148.84吨、NOx4711.04吨。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更新数据为:COD 7705.64吨、NH3-N792.12吨。

“十二五”期间,浦东新区将迎来又一轮快速发展,对于新区目前重点和主要污染企业,必须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关停并转来实现减排。同时,考虑到新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量,必须在原有污染物总量控制基础上再做进一步削减,因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将更加严峻,矛盾也会更加突出。

 

二、浦东新区“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

上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主要有四项指标,市下达给浦东新区的具体目标是:

(一)工业源方面。 工业污染源COD控制在2773.2吨以内,即在2010年3081.38吨的基础上削减约10%。NH3-N控制在629.9吨以内,即在2010年699.91吨的基础上削减约10%。大气污染物SO2排放量控制在7152.3吨以内,即在2010年12148.84吨的基础上削减约41%。NOx不得突破2010年排放量(即4711.04吨)。

(二)农业源方面。 农业源COD控制在6935.1吨,即在2010年7705.64吨的基础上,削减约10%,削减量为770.54吨。NH3-N排放量控制在715.7吨以内,即在2010年792.12吨的基础上削减约10%,削减量为76.42吨。

(三)生活源方面。 原浦东地区城镇污水纳管率达到90%以上,原南汇地区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要达到一级B以上。

 

 

三、浦东新区“十二五”总量控制原则

(一)共同责任原则。 各街镇、园区和重点企业要共同承担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的责任,努力从“减存量、调结构、控新增”三方面推进总量控制工作。

(二)差别化原则。 根据各街镇、园区能源结构、污水纳管、重点污染源分布情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指标分配方案。

(三)重点控制原则。 将区域内环境容量超负荷的区域作为重点削减和控制的对象,加强环境监管、促进转方式和调结构,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四)总量匹配原则。 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要相匹配,新项目所需增量必须要在现有削减任务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

四、浦东新区“十二五”总量控制主要措施

按照“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有利于强化责任考核”的总体要求,实施和推进浦东新区总量控制工作。具体是“完善一个方案、健全一个体系、落实九大措施”。

(一)制定完善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

根据上海市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浦东新区四项控制指标( COD、NH3-N、SO2、NOx)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为分配依据,工业源控制指标以342家区级重点工业污染源2010年排放总量为基数进行分配;农业源控制指标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中183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总量为基数,并根据浦东“十二五”养殖业控制规划,把纳入规划保留的8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排放总量作为分配量;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中没有重点工业源的街道、镇政府、园区,不分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但区域内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新增量,可以通过各区域内非重点工业源的结构调整等途径获取。

(二)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工作体系

在“十一五”基础上健全浦东新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监测、统计和考核体系。一是加强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监测;二是完善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档案制度,从工作机制和制度上保证污染减排工作的有效落实和有力推进;三是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考核办法,将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此项工作由环保市容局、农委、发改委、经信委、统计局、监察局协调落实。

(三)强化落实总量控制的九大措施

1、严格执行“批项目、核总量”制度。 由环保市容局牵头,一是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加强源头控制;二是实施和推进区域内污染企业的产业结构的调整、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为新增项目扩大总量指标来源;三是对年度减排指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街镇园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

2、加快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 由环保市容局牵头,加快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继续推进污染源截污纳管。确保到2015年,原浦东地区城镇污水纳管率达到90%以上,原南汇地区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所有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

3、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由经信委、环保市容局牵头,一是新建工业项目向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集中;二是优先调整外环线以内、大型居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企业,;三是重点调整淘汰化工石化等九大行业以及重点风险企业;四是电镀、热处理、锻造、铸造等四大加工工艺总量压缩。

4、持续推进畜禽污染综合治理。 由农委牵头,重点推进畜禽粪尿生态还田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加大力度开展畜禽污染综合治理和散养户整治。

5、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由环保市容局牵头,一是完善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二是充分发挥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效益,执行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厂2014年底前COD、NH3-N出水水质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同步削减总磷排放量。

6、加强污水纳管和污水管网运营管理。 由环保市容局牵头,一是纳管企业应完善污水预处理设施,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纳管标准COD 500mg/l,NH3-N 40 mg/l);二是重金属等一类污染物应单独处理,严禁稀释排放;三是优化污水管网系统运行,改造现有排水设施。

7、实施中小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由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市容局牵头,一是在外环线以内,以及外环线外的基本无燃煤区,全面实施184台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锅炉除外);二是其它地区根据天然气管网配套情况,创造条件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三是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重油)锅炉;四是继续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

8、强化机动车污染减排。 由建交委、发改委、机管局、财政局牵头,严格控制新增机动车数量;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国I以下汽油车和国Ⅲ以下柴油车)和财政拨款的黄标车。

9、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由环保市容局牵头,继续加强部门联动、市区互动工作机制,强化“监察、监测、监管”三监联动,确保执法检查的频次和有效性。

 

附件:1、各镇园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水纳管/处理率目标

    2、各镇2015年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3、总量分配计算方法和标准



附件3:

 

总量分配计算方法和标准

 

1、废水(COD和NH3-N)

直排企业,COD按2010年的排水量和浓度l00mg/1计算,小于100mg/1的则不变。NH3-N按15mg/l(最高标准)计算。

纳管企业,因竹园一厂2011年进行了升级改造,COD浓度由130mg/1降低到31.43mg/1,所以污水纳入竹园一厂的企业(四高地区)按50mg/1计算。另外,纳入临港污水厂的COD浓度已放宽到50mg/1(实际30mg/1)。其他企业仍按2010年各污水厂浓度计算。NH3-N全部按10.3mg/l计算(十二五必须达到)。

只要企业排水量能保持在2010年的水平,基本上都能完成任务。如果水量变化大,则必须采取中水回用等节水措施,削减污水排放量。需要说明的是,个别镇削减的量比较高,主要原因是有超标企业,因此要完成削减任务,超标企业必须要达标排放。

2、废气(SO2和NOx)

SO2指标分配,凡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不属于分配范围。其它的按燃煤(燃油)量和达标浓度标准或产排污系数计算。(燃煤的2010年按13.6kg/吨,2015年按4.116kg/吨;燃油的2010年按19kg/吨,2015年按5.7kg/吨)

NOx指标分配,考虑到部分集中供热企业满负荷运行以及使用清洁能源等因素,指标分配上会有增减,但总体保持2010年的水平。

3、农业源

农业源COD和NH3-N的分配量是在2010年污染普查动态更新的基础上,根据区农委制定的《浦东新区“十二五”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控制规划》核定的,2010年污染源普查基数是183家,其中85家是纳入规划保留的,总量指标分配时即按规划保留的85家排放量进行分配。如川沙新镇2010年5家,到2015年控制在3家,那么就按保留的3家分配给总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