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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2-08-15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浦府〔2012〕 10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现将《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文化教育事业以及行政设施等项目。

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的构成为浦东新区预算内和预算外政府建设资金、浦东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政府建设资金。

第三条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改委”)负责浦东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承担政府财政监督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过程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浦东新区建交委(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必要的监管。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遵循“集中有限财力、确保重点投入;打破切块基数、加强综合平衡;保竣工保续建、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

第五条   新区发改委应会同新区有关单位组织编制浦东新区中长期建设计划(包括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投资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第六条   新区发改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申请计划,送交新区发改委。新区发改委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安排原则和新区财政局提出的年度政府建设资金使用额度及信贷额度,对各部门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在征询新区财政局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当年第三季度向新区发改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由新区发改委会同新区财政局预算变化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调整计划方案报新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等。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凡列入新区中长期建设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新区发改委,以列入新区重要投资项目备选库。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在各项目主管部门历年建设项目节余分成的资金中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该项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对无节余分成或资金困难的单位,由新区发改委先从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垫付。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新区发改委负责综合平衡使用和管理,待项目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从项目的政府建设资金拨款中归还。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使用节余分成资金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应定期报送新区发改委和新区财政局。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凡列入新区政府投资建设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新区发改委审批。

(二)新区发改委受理后,应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有关部门会签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新区发改委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新区发改委审批。

(二)新区发改委受理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和评估单位应为两个互相独立的机构。

(三)投资咨询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四)新区发改委按照投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额等一般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范围;如超出项目建议书范围的,应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被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该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必要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二)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的审批由新区建交委负责,其中的工程概算部分须经新区发改委审定。

(三)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的,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新区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由新区发改委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下达。新区财政局据此受理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并根据工程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核拨建设资金。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个别项目或工程,在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新区发改委开具计划联系单,新区财政局根据计划联系单办理前款规定的资金审核、拨款手续。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应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实施。

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新区发改委、新区建交委、新区重大项目办公室及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度报表,由新区发改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新区政府报告。

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新区发改委报送综合分析报告,经新区发改委汇总后报新区政府。

第二十条   新区发改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以及功能等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新区建交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新区建交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造价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新区发改委会同新区审计局、新区财政局组织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重大工程项目,由新区发改委、新区建交委牵头,会同新区财政局、新区国资委、新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新区政府指定由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公司”)参与投资或管理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浦发集团公司负责对项目实施筹融资、资金监管、成本控制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具体操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新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