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东公安分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处置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913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2-10-30 |
浦府办〔2012〕 4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浦东公安分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处置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浦东新区处置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效预防、及时处置火灾事故,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战训一致,平战结合。
1.4 基本情况
1.4.1 区域概况
浦东新区位于北纬30度08分-31度23分,东经121度27分-121度51分,地处北亚热带南缘东亚季风盛行的滨海地带。浦东新区位于上海市东部,长江入海口的交汇处。
2009年4月24日 ,国务院批复同意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南汇划入浦东后,浦东新区区域面积达到1210平方公里,浦东新区现辖13个街道、24个镇及1个自然保护区。常住人口517万,占上海市的五分之一左右(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上海常住人口2302万人)。消防保卫对象种类繁多,据不完全统计主要为: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584家(其中市级17家,区级1567家),约占全市的19%。高层建筑3212幢,地下建筑5626家,分别占全市的22%和18%。随着浦东“四个中心”的加快建设,消防保卫对象的种类将日趋复杂。
1.4.2 火灾事故的现状、特征和趋势
1.4.2 .1 火灾事故的现状
根据历史资料分析研究,浦东新区为全市火灾事故多发区域。2007至2011年,全区共发生各类火灾5046起,占全市火灾起数的19.9%,造成109人伤亡,直接财产损失4851.7万元。
1.4.2 .2 火灾事故的特征
火灾事故的多样性。浦东新区既有常见的火灾事故,又有各类复杂的火灾事故,如高层建筑火灾、地下建筑火灾、化工危险品火灾、船舶火灾、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居民火灾及生产厂房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的次生火灾事故等。
火灾事故原因的复杂性。致灾因素复杂,主要表现在消防意识淡薄、违反电器使用安全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生活用火、用电不慎、吸烟、玩火、人为纵火、自燃、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等因素。
火灾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大、人员伤亡多、社会影响大。
火灾扑救难度大。受消防站点分布不均、消防装备力量不足等原因影响,火灾先期处置不及时,必将造成更大的灾害,且各类火灾的扑救和采取的措施不同,一旦处置方法不当,必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1.4.2 .3 本区火灾事故的趋势
随着本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火灾形势日趋严峻,正面临着特殊火灾的挑战;一些重大的火灾隐患依然存在,一些新致灾种的潜在性如果预防不力也会引发火灾,特别是一些消防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一旦发生火灾,必将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随着市政动迁、地区内商品房开发兴建,地区导入人口增长迅速,给火灾防控带来很大难度。如城市老龄化给消防安全增加压力;在沪务工人员聚居区由于居住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火灾隐患较多。
1.5 火灾事故分类
1. 5.1 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等。
1.5.2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医院火灾、学校火灾、影剧院火灾、商场(大卖场)火灾、宾馆(旅馆)火灾、歌舞厅火灾、足浴店火灾等。
1.5.3 地下建筑火灾。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铁火灾、地下车库火灾等。
1.5.4 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厂火灾、油罐火灾、化工装置火灾等。
1.5.5 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品仓库火灾、粮食仓库火灾、大型物流仓库火灾等。
1.5.6 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船舶火灾等。
1.5.7 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情况下火灾、有毒区域火灾等。
1.5.8 自然灾害次生、衍生火灾。主要包括台风、雷击、地震以及其它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火灾事故。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浦东新区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与区公安分局直接指挥下,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浦东新区火灾的处置工作。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成立浦东新区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部署本区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小组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任组长,支队副支队长任副组长,组员由支队机关各部门领导、基层中队领导担任。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的职责:
(1)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火灾事故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制定浦东新区各类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开展一般、较大火灾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
(4)当火灾事故超出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处置能力时,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按程序请求市消防局支援;
(5)依法对全区重要项目和重点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防火宣传;
(6)部署总结年度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7)承担24小时应急值班;
(8)掌握浦东新区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
(9)掌握公安消防部队消防器材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10)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事故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11)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遇有重特大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需要和现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
2.2 组织体系框架(见下图)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建立火灾事故监测网络。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本区季节、气候、历年火灾发生规律、特点等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火灾事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市消防局指导下建立火灾事故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本区经济建设发展情况、本区重点单位分布、消防监督检查、实地调研、火警出动等情况梳理归纳本区可能诱发火灾事故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火灾事故及影响范围;
(4)城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点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特征及其分布;
(5)火灾事故应急力量: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及下属中队、工企专职消防队及各城镇专职消防队;
(6)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如消防装备的滞后、消防站点的分布、人员变化及自然气候等。
3.1.3 提高监测水平。建立火灾事故信息平台,完善火灾事故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单位对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火灾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信息报告
3.2.1 迅速报告信息。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把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市消防局、区公安分局。市民有义务用报警或通过特服电话及其它途径报告反映火灾事故信息。
3.2.2 严格报告制度。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信息后,要按照火灾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灭火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一旦发生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有一定社会、政治影响等火灾事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分别向市消防局、区公安分局口头报告。火场处置完毕后2小时内向区公安分局书面报告,并做到事发后报告迅速,处置时报告准确,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要有总结报告。
3.2.3 加强信息通报。收集、研判各类基础和动态信息,明确各类火灾事故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的要求,并根据处置需要加强各联动单位的通报,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3.2.4 及时处置信息。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接到重要信息后,要运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2.5 跨区域信息通报。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要与相邻区加强协作,建立火灾事故的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火灾事故超出本辖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按照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全国统一标准按照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本区火灾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火灾(IV级)、较大火灾(III级)、重大火灾(Ⅱ级)、特别重大火灾(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IV级):一般火灾发生,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较大火灾发生,即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II级):重大火灾发生,即死亡10人以上,重伤5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预计将要发生特大以上火灾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I级):特别重大火灾发生,即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火灾事故预警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火灾等级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重大级别以上的预警需报市政府、市消防局批准。
一般级别火灾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取消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需市政府统一发布和宣布取消。
3.3.3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类别、级别、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4 预警公告方式。火灾事故在严格遵守市消防局关于新闻宣传纪律的前提下,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在区有关单位的协助下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 接处警规程。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明确规定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3.3.6 预警处置。进入预警期后,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在新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下,报请新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火灾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避险和防灾减灾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可能受到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优先保障可能受到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的生命安全;
(4)组织支队应急机动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动员应急机动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协助有关单位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社会秩序;
(7)特殊情况下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在报请新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同时,应采取果断措施阻止事态的发展。
(8)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火灾事故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加预测预警体系的科技含量,以提高处置火灾事故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由区公安分局会同区经信委等有关单位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对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4 应警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响应等级分级。根据上海特点,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本市建立四个响应等级,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灾损失程度分类要求对火灾事故等级可分为四类即: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等级。
4.1.2 明确响应程序。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浦东新区基本响应程序,明确相关机构、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组织协调、队伍行动、物资调用等要求,并按响应等级和处置要求启动预案。
4.1.3 决定响应等级。发生一般、较大火灾事故,由主要承担处置任务的公安消防中队具体实施,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和通报情况;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4.1.4 等级调整变更。火灾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逐级递进,出现应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跃进。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火灾事故的事态、影响和处置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来决定或报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于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响应程序和措施。
4.2 先期处置
4.2.1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在新区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火灾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2.2 火灾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村)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及时应急处置。
4.2.3 事发地所在街道、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4 先期处置指挥。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必要时,可按照《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有关规定,组织联动单位采取现场应急措施:
(1)封闭、封锁现场;
(2)交通管制;
(3)强行隔离、破拆;
(4)报请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5)清除障碍物;
(6)进行紧急避险;
(7)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3 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3.1 火灾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应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报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直接启动区总体预案,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的应急管理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3.2 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火灾事故,尤其是进入应急状态后,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调动辖区灭火队伍,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有效进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火势威胁人员等求助措施;
(2)迅速消除火灾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和危险区域等控制措施;
(3)针对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4)在区应急联动中心协调下做好恢复交通等安民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3.3 现场组织指挥。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和事态发展情况,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救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现场应急联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1)划定警戒线;
(2)紧急疏散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组织力量,调集物资迅速、有效进行灭火;
(4)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5)根据需要,实行24小时火灾事故现场监护和收残;
(6)针对强风、冰雪等恶劣气候条件,必要时由气象部门提供现场风向和风速等数据,并对未来天气进行预报;
(7)协助有关单位恢复交通、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8)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9)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编写处置工作简报;
(10)采取法律、法规和区专项灭火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4.3.4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要申请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消防局支援。
4.3.5 相关单位职责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处置时,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展开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设立前,应树立“灾(险)情就是命令”观念,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坚决、迅速地实施灭火和救人,相互协同,全力控制现场态势,避免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防止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和切断突发公共事件危害链。
参与处置火灾事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主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4 指挥体系
4.4.1 指挥部成立:当火灾事故发生时应设立现场指挥部。
4.4.1 .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设总指挥1人,由到达现场的新区人民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若干人,由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参与行动的驻军部队、消防部队主要领导同志组成;成员由区当地有关领导组成。其职责是:
(1)研究审批灭火救援方案;
(2)调动各种灭火救援力量;
(3)调用各种灭火救援保障物资和交通工具;
(4)根据要求和规定发布火灾现场信息。
4.4.1 .2 现场工作机构及职责
作战指挥组:组长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担任;成员由支队参谋长、警训科长等领导以及属地人防、供水、供电、煤气、急救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1)决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组织侦察、营救、处置、洗消等战斗行动的落实;
(2)组织指挥供水、供电、煤气、急救、工程抢险等部门的协调作战;
(3)发布战斗命令。
安全警戒组:组长由属地公安分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交警、武警部队等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的警戒、车辆疏通,组织疏散群众,维护治安秩序,保证灭火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区卫生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消防支队卫生所、救护医疗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受伤、伤病员、中毒人员救护、收治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长及其它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体参战人员的饮食及灭火器材、防毒、防化器材、参战车辆的油料供应等。
技术专家组:由消防、人防、防化部队、气象、防疫、化工、建筑等部门有关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灭火、防毒、防化抢险救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解决处理灭火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4.4.1 .3 基地指挥部编成及职责
为配合现场指挥部工作,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应设基地指挥部,指挥由留守机关的支队领导担任,成员由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等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调集增援力量的准备工作;
(2)调派消防部队现有的灭火、防毒、防化器材及特种抢险车辆等;
(3)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及战斗情况;
(4)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所需资料和数据。
4.4.1 .4 处置程序及实施步骤
接警出动
支队值班人员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出动指令时,应迅速根据实际情况调集辖区中队赶赴现场实施灭火,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随时与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询问情况,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调集增援力量。
力量调集
第一出动:辖区中队及辖区临近中队;第二出动:(1)支队:支队指挥车、火调车。(2)特勤中队:水罐车、防化洗消车、抢险救援车、照明车、水罐泡沫车等。
现场处置
1、火情侦察。利用各种侦察装备,通过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仪器检测等方法,查清火源位置、燃烧物质性质、燃烧范围、火势蔓延方向,被困人员数量、位置等,并在战斗过程中反复侦察,掌握火场动态。
2、火场救人。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使用各种技战术和消防装备,营救火场上受火势围困或受到其他险情威胁的人员。
3、火场供水。根据火场供水原则迅速占据水源,利用直接、接力、运水等供水方法,向火场供水,保证供水不间断。
4、火场破拆。为了完成侦察、救人、疏散、灭火等任务,利用各种破拆器材,对建筑物构件或其他物体进行全部或局部拆除。
5、火场排烟。为了增强能见度,减少高温毒气危害,有效控制火势蔓延,提高救人、灭火效率,应采取自然排烟、人工排烟、机械排烟等方法进行排烟。
4.4.2 当现场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有关领导应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当发生涉外火灾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4.3 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火灾事故现场周边的适当位置。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现场指挥部应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新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4.4.4 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
当火灾事故发生时,应主动邀请灭火专家及有关技术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应对处置措施,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咨询。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应按公安消防部队配备标准配置无线通讯设备:350兆对讲机、800兆对讲机、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进行通信联络。
4.5.2 现场处置期间应坚持每日汇报制度,特殊情况要随时随地向新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消防局汇报。
4.6 新闻发布及媒体管理
新闻报道的原则。当火灾事故发生时,公安消防部队应在严格遵守部队新闻宣传纪律的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宣传公安消防官兵和人民群众等在处理火灾事故中的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4.7 应急结束
4. 7.1 当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7.2 参与处置火灾事故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照事故等级上报新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7.3 一般、较大火灾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大火灾应急事件应报市政府、市消防局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1 火灾发生后,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在其他相关单位配合下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深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如:火灾现场保护勘察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消防局和新区人民政府做出报告。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5.1.2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事故责任,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确定后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1.3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找出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6.1.2 要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做好信息整合,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
6.2 队伍保障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市消防局和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调动下统一调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6.3 后勤保障
6.3.1 根据火场实际需要,成立现场后勤保障组。
6.3.2 现场后勤应急保障,必须集中主要力量保障主要方向。
6.3.3 统一指挥,密切协同。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承担应对火灾事故消防宣传教育。如公布、张贴“119”报警电话,“119”宣传资料发放、火灾案例等。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发放防火手册,增强公民预防意识和应急基本技能。
7.2 消防培训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要求定期组织企事业单位义务消防员、居委义务消防员、公安消防民警进行培训,以增强公民防火和灭火常识以及自救与互救技能培训。
7.3 消防演习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要求,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预案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增强单位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同时及时发现问题,完善预案。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每三年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与更新。
8.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制定与解释。
8.3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二○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