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933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绩效审计办法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2-10-30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绩效审计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2〕19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浦东新区绩效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浦东新区绩效审计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推进政府效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区审计局依法对被审计单位配置、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资源所达到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政府直接管理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各类资源。
本办法所称经济性,是指从事一项活动并使其达到合格质量的条件下耗费资源的最小化。
本办法所称效率性,是指投入资源和产出的产品、服务或其他成果之间的关系。
本办法所称效果性,是指目标实现的程度和从事一项活动时,期望取得的成果与实现取得的成果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区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事项)
区审计局对下列事项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方面开展绩效审计: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决算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本区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管理与运营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及公共资源的配置、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点审查内容)
区审计局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进行绩效审计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配置、使用、利用公共资源的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其他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六条 (审计评价标准)
区审计局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绩效审计评价: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第七条 (审计计划)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按照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要求,确定年度绩效审计工作重点,并把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审计方式和方法)
区审计局应当采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方式进行绩效审计。进行绩效审计时,除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外,还可以采用函证、咨询、访谈、问卷调查等其他方法。
第九条 (审计程序)
区审计局实施绩效审计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绩效审计结束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条 (审计职权)
区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检查相关业务流程、环节以及与绩效评价有关的资金、资产等状况。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工作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以及与履行职责或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五)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决算等有关资料;
(六)部门(单位)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配合)
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区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审计局提请的相关工作需求,给予工作协助,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
第十二条 (专家意见)
区审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通过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相关论证,为绩效审计工作提供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报告)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报送绩效审计结果报告;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区政府报送绩效审计专题报告或年度绩效审计综合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9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布)
区审计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绩效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运用)
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部门(单位)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和行政问责的参考依据;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加以利用。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