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937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2-10-30

 

浦府〔2012〕1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现将《浦东新区促进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浦东新区促进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财政扶持意见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55号)、  《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沪教委青〔2011〕40号)等有关规定,为有效缓解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好地满足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园、看护需求,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三级幼儿园和学前儿童看护点,特制定财政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经浦东新区教育局批准办学的民办三级幼儿园和经街镇正式备案的学前儿童看护点。

二、扶持标准

(一)对经审批获得办学许可的民办三级幼儿园和学前儿童看护点,给予一次性安全和保教设施设备财政扶持。标准为:

1、民办三级幼儿园500元/生;

2、学前看护点200元/生。

(二)根据民办三级幼儿园和学前儿童看护点的不同特点,开展人员培训,培训经费参照公办教师培训标准计算,纳入教育局师资培训经费预算。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或街镇同意正式备案的证明文件;

(二)招生学生数统计;

(三)购买安全和保教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

(四)在职人员名单。

四、申请程序

(一)新增民办三级园或学前儿童看护点应于每年九月底向新区教育局递交申请资料;

(二)浦东新区教育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确定。浦东新区教育局会同街镇等相关部门对民办三级幼儿园和学前儿童看护点配备的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新区教育局按安全和保教设备财政扶持标准向民办三级幼儿园和街镇拨付经费。街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到账的财政扶持资金下发至各学前儿童看护点。

(三)浦东新区教育局应于每年十月初根据民办三级幼儿园或学前儿童看护点的实际情况,下达师资或看护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对培训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并参照教师培训标准安排经费。

五、管理与监督

(一)由浦东新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民办三级幼儿园和学前儿童看护点的人员培训情况、设施设备添置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浦东新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三级幼儿园的管理,街镇应保证财政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同时加强对学前儿童看护点的管理;并会同卫生、公安等部门定期实施检查和评估,指导和督促民办三级幼儿园及学前儿童看护点做好安全、保教、卫生等各项工作。

(二)民办三级幼儿园及学前儿童看护点应购买合格的、符合标准和需要的设施设备并妥善使用,充分发挥其安全和保教作用;对接受政府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明细情况应予以公示,并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六、附则

(一)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的监督和审计。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