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浦东新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963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3-01-20

 

浦府〔2012〕3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

现将《关于浦东新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浦东新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成为浦东新区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快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市场

(一)率先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新区国家机关(含街道、镇、开发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带头示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二)积极推进商务楼宇节能改造。新区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业、研发总部等商务楼宇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促进单位面积能耗达到本市建筑合理用能指南规定的合理值水平。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三)强化工业企业节能改造。新区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用能重点企业应重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加大节能改造力度,努力完成万元产值能耗、能耗总量等节能目标。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二、加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扶持力度

(四)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工作给予一定奖励扶持。

予以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在新区范围内实施,原则上是列入新区能耗考核范围的单位或企业,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新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扶持。

(五)重点扶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获得中央、上海市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用能单位300元/吨标准煤进行配套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未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财政奖励的、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或节能率达到15%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项目8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项目申报、认定及资金拨付流程按照市合同能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对接受节能服务公司的前期诊断服务,并向行业节能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节能诊断报告的用能单位,按照企业年用能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表彰合同能源管理推进示范单位。对新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给予表彰奖励,经评比认定,根据节能实际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优化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环境

(八)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新区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对于有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需求的企业加强政策服务和信息跟踪,建立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的信息对接工作机制。

(九)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新区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

(十)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鼓励、扶持一批有能力的节能审核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落户浦东新区,对于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的节能机构参照新区有关服务业扶持标准予以支持。

四、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部门分工合作。浦东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改委)会同新区经信委、商务委、建交委、机管局、财政局等部门,成立浦东新区合同能源管理协调推进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其中工业节能项目由新区经信委负责推进,商业旅游节能项目由新区商务委负责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新区机管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广局、科委等部门按职能负责推进,其他建筑节能项目由新区建交委负责推进。

(十二)成立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工作小组。浦东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改委)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委、建交委等部门,成立浦东新区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工作小组,作为新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服务平台,负责新区合同能源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制定、组织委托专家评审和节能量核定及具体协调推进等事宜。

五、其他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