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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3-01-20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浦府〔2012〕3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

现将《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积极促进养老服务向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养老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定如下意见:

一、大力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一)鼓励多种主体兴办养老设施

按照《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中心城区各区养老床位不低于区域老年人口的2.5%,郊区各区县养老床位不低于区域老年人口的3.5%"和“每个街道(乡镇)公建养老机构床位占区域老年人口的1. 5%以上"的要求,鼓励各街镇通过挖掘潜力完成上述指标,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兴办养老机构。同时,支持通过工商登记设立养老机构,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和管理,对收住符合政府补贴标准的照料护理型老年人,可将护理型运营费补贴带入机构。

(二)积极扶持养老机构床位建设

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立项新建、改扩建形成国有产权或无法形成国有产权,列入当年市区二级政府实事项目新增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单床建筑面积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在市建设财力按每张床位补贴1万元的基础上,新区再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补贴。

(三)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达标建设

对取得执业证书正常运营5年以上,收住浦东新区户籍老年人达到80%以上,建筑结构破损、设施设备失修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按照新区有关规定开展达标建设。

(四)支持街镇建设社区为老服务设施

对列入当年市区二级政府实事项目新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老年人助餐点,按照市区实事项目建设规定和本市给予的补贴标准,区级财政按11的比例予以配比。

各街镇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或挖掘潜力建设多功能社区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为本区域内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保健、文体交流、兴趣爱好等活动的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200平方米,新区财政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扶持养老机构规范运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五)开展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规范化建设

开展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支持养老机构使用护理专用床、室内起居单元厨柜,添置床围隔帘、护理轮椅等专用设备,凡列入市区二级政府实事项目新增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按照有关专用设施规范和标准,提供采购目录清单和实物样品。经认定符合规定的条件,区级财政给予每个床位一次性开办费补贴3000元。

(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品牌

新区在养老机构中开展创星级标准化服务,委托社会组织牵头,对经专业机构评定达到3星级、4星级、5星级标准并保持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区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8万元、1 0万元补贴,资助购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康复护理等专业设备。

(七)提高养老服务护理专业化技能

除本市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外,新区重点进行提高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支持开展特色项目、院长资质、中(高)等级专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培训。制定培训目标和计划,细化具体培训方案,通过招投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八)支持养老机构建立医疗卫生制度

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立标准化卫生室(站),对经专业部门批准设立并按规定聘请专业人员的标准化卫生室(站),在养老服务中开展康复护理服务,对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跟踪,并建立相关档案和管理制度,经认定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区财政给予养老机构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贴。

(九)鼓励社工和专业人员提供为老服务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引进康复护理、营养配餐、心理慰籍、临终关怀等专业社工服务项目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对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员达到中级职称以上,实际工作和效果进行评估达到标准的,区财政给予每个专业技术岗位每年3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12万元补贴。

三、促进社区为老服务事业发展,丰富助老服务方式

(十)扶持社区为老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营

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和管理,对核定服务老年人数在20人以上的照料机构,按实际提供日间照护服务的浦东户籍老年人数,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运营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街镇财力按11比例配比。

对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根据设计标准的配送能力,每餐实际配送和供应量达到70%以上,每年分别给予综合示范型8万元、综合型4万元、单一型2万元运营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街镇财力按11比例配比。

开展居村委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创3A级活动,根据区域特征、老年人爱好和需求,委托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进行引导和规范活动项目,经考核评估达到IA、2A、3A标准的,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运营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街镇财力按11比例配比。

(十一)完善综合责任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对取得执业许可、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范围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费用按本市规定,即区级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养老机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实施。

推进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社区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日间照料机构、助餐点,按照核定或服务老年人数参保,参保费用由区财政和街镇财力各承担50%。

(十二)进一步做实社区为老服务项目

加强社区为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完善运营管理与专业服务分离的评估和考核制度,拓展社区为老服务项目,细化社区居家养老项目化、菜单式服务内容。其中,对于服务低保、低收入等困难老年人的护理员,小时工资单价确定为本市同期最低小时工资加2元,为老年人服务收费结算标准为10元/小时,护理员小时工资超出老年人结算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关爱困难老人,适度扩大社会福利惠及面

(十三)做好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工作

完善为老年人提供身体状况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状况和需求提供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专业化服务,拓展和细化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第三方考评机制,建立养老服务实施项目与政府补贴绩效评估机制,提高服务项目和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效率。

(十四)规范入住机构老年人补贴办法

鼓励养老机构收住浦东户籍失能、失智老年人和经评估需要护理的高龄老年人,每收住一位浦东户籍老年人,区财政按每人每月给予运营费120元补贴,其中老年人身体状况达到一级护理的,运营费补贴200元;护理等级达到专护的,运营费补贴300元。

对60周岁及以上浦东户籍低保、低收入老年人,按养老机构规范标准收费,在抵充各类补贴和服务券后的差额部分,区财政给予补贴,标准最高每人不超过400元/月。

(十五)适度调整浦东户籍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月养老金低于800元,经评估身体状况达到重度照料等级,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费500元补贴。

对7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户家庭,城镇老年人月养老金低于金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农村老年人年收入低于全市农村平均年收入的,经身体状况评估达到中度、重度照料等级,按照居家养老补贴标准给予相对应的5 0%服务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对低保、低收入的独居老人、纯老户家庭,没有安装紧急呼叫装置的,由区财政承担给予统一安装,以后每月10元信息服务费,由区财政与所属街道镇财力各承担50%。

对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身体状况评估,达到中度或重度照料等级的,按本市规定标准的养老服务补贴办法实施。

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医疗保健费补贴项目纳入营养费补贴后,标准适当提高。对90-99周岁本区户籍老人,从8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百岁老人营养补贴从300元/人/月提高到420元/人/月,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五、附    则

(十六)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实行。新区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七)本意见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

(十八)本意见涉及的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