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745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3-04-20

   

浦府办〔2012〕7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收支分离,专款专用,统筹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平衡,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收支预算管理。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计划安排使用,土地出让资金支出审核、监督管理。

第六条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和出让计划的编报和落实,负责新区储备地块的招拍挂工作,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预测和编报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整理复垦及占补平衡指标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落实年度土地开发计划,负责土地储备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审和资金核算,负责土地储备成本的控制等。

第七条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以及土地出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涉及前期开发包干的,负责审定包干价格等工作。

第八条    浦东新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以及土地出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    浦东新区建交委、环保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镇政府负责镇域范围内除开发区范围外的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项目编报和资金平衡;负责各镇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及支出的决算工作,并向镇人大报告;负责镇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储备中心是土地储备项目的法律主体。在开发过程中,可由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负责土地前期开发和资金的筹措。

责任主体按照储备地块不同的区域分别由储备中心、镇政府、区政府委托其实施重点区域开发的国有开发公司承担,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收入范围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括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棚户区改造支出、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支出。

(二)土地开发支出:是指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三)城市建设支出:是指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包括出让土地所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土地出让缴纳的相关印花税等。

(七)廉租住房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八)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是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付破产、改制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支出。

(九)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支出。

(十)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一)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

(十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

(十三)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年中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变化情况,可进行必要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财政局会同规土局、发改委等部门按照新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地价水平以及市与区的分配政策等因素预测土地出让收入,并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土地储备成本及土地开发项目情况安排相关的支出,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六条    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由财政局按预算、国库管理的要求,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根据第六章的资金结算规定,按收入累进分成和项目化管理两类方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先编制土地整体开发建设方案及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报发改委、财政局、规土局共同审定,并按照年度开发计划和资金计划编制预算。各镇应认真编制镇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与支出年度预算,按程序审定后,报财政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共同编制审定的土地开发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各责任主体应按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计划、预算执行,土地出让收支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支范围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符合上述使用范围的不得支用。年度调整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规土局应将土地出让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财政局,财政局将土地出让收入完成情况及时告知规土局。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储备中心、国有开发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 29号)的规定和要求,每季度末将报表报财政局、规土局,经财政局会规土局等相关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相关部门。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市级所得和市里计提部分后的余额为区级土地出让收入。

第二十三条    由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其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出让单价分档累进确定区与镇分享比例的办法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由储备中心或国有开发公司负责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实行项目化管理,报账制核销支出。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按以下的顺序结算资金:

(一)弥补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成本经认定后由财政据实核销;

(二)计提国家或市级规定的专项资金。包括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

上述两步结算以后如有余额,即为净收益。

(三)如储备土地在镇域范围内,其净收益的20%分配给相关镇政府用于土地出让资金规定的用途,特定区域除外。

由国有开发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的,国有开发公司可在出让土地净收益的40%额度内向财政报账核销经认定的相关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及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

由储备中心作为责任主体的,储备中心可按出让土地净收益的20%额度内申请资金用于土地储备项目的滚动开发,开发成本经认定后由财政报账核销。

其余净收益资金作为区级收入统筹用于区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改造等项目。

为及时推进项目储备开发,对储备项目尚未完成成本认定的,财政可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予以资金预拨。

第二十五条    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根据储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开发难易程度,经核准可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0.5%-1%计提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补偿款金额用于弥补前期开发成本。

第二十七条    除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外的其他区得土地出让收入由新区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第二十八条    各责任主体所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在办理资金申请时,应分地块列示具体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于弥补出让地块前期开发成本的,应提供前期开发成本审计报告或截至目前实际成本及预测成本;

(二)用于新土地储备项目、城市建设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已经竣工的,同时提供审计报告;

(三)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或其他支出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经财政审定后,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区库后一个月内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实际需求一次或分次拨付。

涉及拖欠镇保资金的镇政府,应将其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50%部分用于归还拖欠镇保资金,直至还清为止,该笔资金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储备中心、国有开发公司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应当独立于单位或公司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第三十条    黄浦江两岸核心区域(浦东部分)、外环生态捆绑开发用地及其他特定区域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按市府或区府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结算管理参照项目化管理方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局、审计局对土地出让收支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o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第三十三条    对发现责任主体将土地出让资金挪作他用、违规使用的,财政局可以视情况要求其及时整改,直至暂停拨付其土地出让收入相关资金。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相应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凡今后部门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相应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能继续履行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2010年5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浦府办〔2010〕 3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区与镇分配表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12年12月


附件: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区与镇分配表

    (适用于镇政府负责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地块)

单位:万元

 出让价格

(价格/亩)

区本级分配比例

基    数

责任主体

分配比例

基    数

备    注

200万元以下

10%

 0

70. 75%

0

 

201-400万元

25%

20

55. 75%

141.5

 

401-600万元

40%

 70

40. 75%

253.0

 

601-800万元

45%

 150

35. 75%

334.5

 

801-1000万元

 50%

240

30. 75%

406.0

 

1001-2000万元

55%

340

25. 75%

467.5

 

2001以上万元

 60%

890

20. 75%

725.0

 

 

注:不同出让收入各级应分配财力=对应档基数+累进出让收入×对应档分配比例

例如:出让价格为900万元/亩

区本级所得= 240+(900-800)×50%=290万元;

责任主体所得=406+(900-800)×30.75%=436.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