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755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3-04-20 |
浦府〔2013〕 5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C2009) 49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该类项目的投资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排原则)
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应当符合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领域)
区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相对困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投资方式)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力情况,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
对以投资补贴等投资方式投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发改委是区政府的投融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建设财力的统筹安排、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的融资管理、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的稽察。
新区财政、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监察、审计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审批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投资审批程序
第七条(决策依据)
经市政府、区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专业规划、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是区级建设财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项目储备库)
区发改委负责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工作。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经市、区两级政府批准的专业规划、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等,研究提出需由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列入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并随项目前期工作深化,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对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有关研究费用可由区级建设财力预安排。
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审批和进入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审批内容)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的审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等。
对估算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区发改委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等,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合并审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以投资补贴的方式安排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的报批)
申请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
区发改委受理后,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对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以及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建设条件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缺乏规划依据的,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内容及申报材料)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选址、拟建规模、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的申报文及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权属证明、项目位置地形图、规划部门意见等;
(三)依法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使用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合理需求,报区发改委审批。同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其中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委托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入库名单中的机构进行编制,并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申请节能审查。
区发改委受理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其编制单位和评估单位应为两个互相独立的机构;并委托由市发改委审定公布的节能评审机构名单中的机构进行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承担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对填写的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委托评审。
区发改委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批复,在批复中明确项目招标方式(含政府采购);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根据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对填写节能登记表的,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额等与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相比较有重大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区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申报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节能、招投标方式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房地权属证明);
(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八)其他资金来源证明;
(九)依法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市政配套初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报批)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含概算)的编制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同时向区发改委和区建交委或区环保局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申请。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含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区建交委或区环保局会同区发改委审批,项目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审批。
凡提交的项目工程总投资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相比变化达到10%及以上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并按程序报区发改委审批。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和概算内容及申报材料)
初步设计(含概算)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上海市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进行设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含概算)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步设计(含概算)的申报文及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书(包括文字说明、图纸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规划方案审定意见(包括所附总图);
(四)依法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审批调整)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如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有关项目内容调整审批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审批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区发改委报批,项目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实施调整:
(一)由区级建设财力全额投资的项目,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由区级建设财力部分投资或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区级财力投资的,或者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
(三)由区级建设财力补贴的项目发生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变化的,或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变化致使原定项目目标、效果等无法完成的。
上述调整若涉及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变化的,应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调整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
申请区级建设财力补贴的项目,必须是自有资金匹配到位或已落实资金,并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区级建设财力补贴的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含30%)。区级建设财力支持额度超过该标准的项目,应报区政府同意后安排。
区发改委在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可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审核,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批复。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自有资金使用完后,根据新区建设财力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区发改委提交补贴申请。
对于已获得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区发改委不再予以建设财力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及提交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按项目具体情况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依法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委托评估)
对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评估的,新区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采用直接委托或者竞争性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管理可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或由新区项目审批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管理
第二十条(编制原则)
编制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以新区中心工作为指导,突出重点,遵循集中财力、确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年度计划内容)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分为当年实施的年度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包括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年度储备计划包括本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和规模、估算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工作量、财务数及资金来源等;
(二)年度区级建设财力投资总额;
(三)资金安排方向。
第二十二条(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的条件)
列入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
(二)采用投资补贴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贴条件,资金申请报告已通过批复;
(三)其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编制程序)
区发改委于每年下半年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投资计划。
新区各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专业规划、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建议,并通过“新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平台”报送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应根据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综合新区年度目标任务和年度政府建设财力资金安排等情况,拟定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商有关部门后,报区政府审定并下发。
第二十四条(计划调整)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
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建设财力投资额或增减建设财力投资计划项目的,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区发改委提出调整申请,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建设财力资金情况和计划实施情况,经综合平衡后,于下半年提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区发改委可结合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需要,将当年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的储备项目列入该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制)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有关试点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招投标制)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所明确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并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实施。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办理政府采购。保密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开工)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应当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未列入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施工管理)
区建交委、区环保局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对相关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工程安全和质量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务、投资监理)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对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工作。浦东新区重大建设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负责对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条(网上信息平台)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设各环节办理结果的信息及时登录“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网上信息平台”,并将计划执行情况通过平台每季度报区发改委,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稽察)
区政府对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实施稽察制度,具体稽察办法另行制定。
区稽察办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稽察或者专项稽察,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稽察处理。对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工程总投资超概算批复10%及以上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的,须由区稽察办组织项目稽察。
第三十二条(项目评价)
对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新区可组织对项目建设过程、投资目标完成、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果及可持续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项目评价(包括中间评价、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金管理)
区级建设财力必须专款专用,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年度计划分批下达)
区发改委根据年度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下达财力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十五条(资金申领及核拨)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持下达的财力项目投资计划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按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直拨制的规定,以及项目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核拨建设资金。
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
区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竣工结算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程价款结算)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按要求办理报备手续。
第三十八条(项目审计)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一般应在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发改委。拟送审项目工程总投资超概算批复10%及以上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稽察办组织项目稽察。稽察结果为项目工程总投资超概算批复20%以下或者2000万元以下的,区发改委根据稽察整改情况,作出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批复;稽察结果为项目工程总投资超概算批复20%及以上或者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报区政府同意后,再作出调整批复。调整概算批复后,方可送审。
区审计局按照《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出具相应的书面文书,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综合竣工验收)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项目,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可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对符合条件的,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和入账等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组织项目建设。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改委可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和停止审批其其他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作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可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中介机构责任)
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由审批部门视情况给予劝诫,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对项目(法人)单位未经区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项目代建单位或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项目(法人)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项目代建单位或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由区发改委或区财政局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或财务(投资)监理任务,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控制、安全质量监督等相关事项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建交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任务,并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管理部门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协商机制)
对于工程复杂、总投资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研究。
第四十六条(参照执行)
各镇政府对使用本级财力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