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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3-04-20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府〔2013〕 5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浦东新区住宅小区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儿所)等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号)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沪房管建〔2009 3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编制浦东新区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等层级的住宅基地规划时,应按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DGJ08-55-2006)和《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 51号)的要求,规范配置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儿所)等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用地。

二、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建筑设计与建设标准应符合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DG/TJ08-12-2004)和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G/TJ08-45-2005)。

三、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定位或选址,应选日照充足、空气流通、排水通畅,并应保证学生安全的地块,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和地面轨道交通、地震断裂带及高压输电线等不安全地带。不应与集贸市场、网吧等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选址,设置主出入口和消防应急出口,应征询区交警部门意见,确保教育设施周边交通组织安全。

四,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与住宅基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五、对于区级保障房开发基地,教育公建配套设施主体不明确的,由区建交委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协调落实该住宅基地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责任主体。

六、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土地费用原则应纳入配套服务范围开发地块成本,工程建设费用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补贴,不足部分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或财力予以解决。

七、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在编制或调整住宅建设规划时,凡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内容的,应征询区教育局的意见。

对于规划中确实要求征收的教育设施,应征求区教育局意见。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应遵循先建后征的原则。区教育局在审核规划方案时,应以规划人口为依据,并根据上海市有关教育设施规划、建设规定,实现居住区内总量平衡。

八、区建交委在编制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计划时,对涉及的公建配套教育项目,应征询区教育局的意见。

对教育公建配套项目进行扩初设计评审时,就教育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内容应征求区教育局的意见。区教育局应介入对居住区公建配套学校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前期工作,保证教育设施建设符合教学功能和安全使用要求。

九、区物业管理中心在审核住宅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手续时,对涉及区域内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应事先征求区教育局的意见。

十、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在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对涉及区域内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应事先征求区教育局的意见。

十一、对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还暂未按规划实施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住宅基地,入住居民子女需到附近教育设施过渡的,应由区教育局出具可供过渡使用的教育设施证明文件(原件)。

十二、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所建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取得区建设、规划部门等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区教育局开办使用。

十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住宅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的有关规定,将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房屋产权无偿移交区教育局。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地产权证》应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并过户或变更到区教育局。

十四、区教育局应向住宅配套建设单位出具教育公建配套设施产权接收凭证。住宅配套建设单位凭区教育局出具的产权交接凭证,办理城市基础配套费结算手续。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浦东新区管委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浦管〔1999 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