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763
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3-08-02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浦府〔2012〕39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基本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征求意见制度、法律审核制度、廉洁性审核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其他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集体审议制度和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    (制定主体)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镇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委托区政府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第六条    (制定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内容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三)文字表述无错误或者缺陷;

(四)制定程序符合本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应简单重复上位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    (组织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起草,也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相关行政机关配合起草(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起草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起草规范性文件。

根据《决定》授权制定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文件(以下简称“综改文件”),起草部门可以会同区政府法制办起草。

第八条    (听取公众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也可以通过“上海·浦东”门户网站( http//www.pudong.gov.cn)、其他制定机关门户网站、浦东市民中心、镇社区服务中心等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起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公众意见处理)

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条    (征询相关机关意见)

起草部门拟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征询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回复的,可以视为无意见。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一般应当听取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起草镇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听取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分歧意见协调)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存在分歧意见的,由起草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和处理建议报区政府组织协调。

市相关行政机关对综改文件草案有分歧意见,经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

第十二条    (报送材料)

报请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分歧意见协调和处理情况等。拟作为综改文件的,还应当专门予以说明;

(四)起草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

(五)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报请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还应当提供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洁性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材料审核与转送)

制定机关办公室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形式要件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或作退文处理。

形式要件齐全的,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报送材料转送法制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法律审核)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请发布前,应当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先行法律审核。

法制机构在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征询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审核综改文件草案时,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听取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意见。

法制机构根据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的具体情况,可以提出修改或退文的审核意见。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作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廉洁性审核)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廉洁性审核。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请发布前,应当经起草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先行廉洁性审核。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的具体情况,可以提出修改的审核意见。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廉洁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提交审议)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制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制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审议。

第十七条    (简化制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制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定程序: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三)需要立即施行临时性措施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例行调整标准的;

(五)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应当由起草部门提出简化程序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审议和发布)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集体审议通过后,由制定机关发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九条    (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办公室在“上海·浦东”门户网站上公布,还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上登载。《公报》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未在《公报》上登载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向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的正式纸质文本为标准文本。

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解释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 0日以后施行,但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效期)

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通告”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1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报备程序)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综改文件还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备案;

(三)委托区政府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报备材料)

报送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和区监察局。报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材料表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附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1份;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1份;

(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1份;

(六)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出具的廉洁性审核意见1份。

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报备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综改文件,直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备时限以及报备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管理)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管理,由起草部门负责。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有效期临近届满情况。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管理,由制定机关负责。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临近届满预警机制。

第二十六条    (评估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进行规范性文件评估。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可以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并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评估报告和处理建议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报制定机关。对其中拟延长有效期或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由制定机关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二十七条    (清理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政策立、改、废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等因素及时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意见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将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参照执行)

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及其后续报备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施行。区政府20071121日发布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批材料表

    2.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发文参考格式

    3.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发文参考格式

    4.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发文参考格式

    5.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的发文参考格式

    6.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的格式

    7.区政府综改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格式

    8.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表


 

 

附件1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批材料表

 

单位:

规范性文件名称:

报请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口报请发布的请示;

口规范性文件草案;

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分歧意见协调和处理情况等。拟作为综改文件的,还应当专门予以说明);                       

口起草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

口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如征求意见单、听证材料等);

口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

口起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洁性审核意见;

口起草部门办公会、局务会、委务会等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

口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特殊情况   

      

 

单位负责人签字

(或单位盖章)

 

 

                                                                                                           

区政府法制办意见

(盖章) 

 

区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盖章)

 

 

注:“区政府法制办意见”和“区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栏,在区政府办公室将报批材料转送区政府法制办、区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时,由区政府法制办、区纪检监察部门填写。


 

附件2: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发文参考格式

 

 

关于印发/转发《           》的通知

 

××××(主送单位):

         》已经×年×月×日第×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注:规范性文件按照简化程序制定,未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可以省略上文中“已经×年×月×日第×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表述。〕


 

附件3: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发文参考格式

 

 

关于印发《    》的通知

 

××××(主送单位):

        》已经×年×月×日第×次局(委)/镇政府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局(委)/镇印章

×年×月×日

 

 

 

抄送:××浦东新区档案馆、浦东新区图书馆

〔注:规范性文件按照简化程序制定,未经过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审议通过,可以省略上文中“已经×年×月×日第×次局(委)/镇政府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审议通过”的表述。〕


 

附件4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发文

参考格式

 

一、文件内容不作修改的发文格式 (原文件名称和原文号不变)

格式一:

关于延长《         》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的通知

××××(主送单位):

     》(文号)、《     》(文号)、《     》(文号)、《     》(文号)……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均延长至×年×月×日。

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印章

   ×年×月×日

格式二:

关于继续实施《    》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主送单位):

     》(文号)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情况具体如下:

     》(文号)、       》(文号)……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文号)、       》(文号)……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该日期与前段不一致)。

    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印章

    ×年×月×日

 

二、文件内容有修改的发文格式 (主要适用由于管理部门名称改变、上位法修改等原因,对文件个别条文进行调整的情形,原文件名称和原文号不变)

格式一:

关于修改《     》的决定(或者通知)

××××(主送单位):

     》(文号)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列举修改的具体条文)

……

〔若经专门会议决定,可写明“本决定已经×年×月×日第×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局(委)、镇政府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审议通过〕《     》(文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发文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在文件标题下方标注“×年×月×日×(×)×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关于修改〈      〉的决定(或者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年×月×日”〕

 

格式二:

关于修改《     》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或者通知)

××××(主送单位):

   》(文号)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对《     》(文号)的修改:

1 、……

……

二、对《     》(文号)的修改:

……

〔若经专门会议决定,可写明“本决定已经×年x月×日第×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局(委)、镇政府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审议通过〕《     》(文号)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其中《     》(文号)、       》(文号)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文号)、       》(文号)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发文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标注内容同格式一〕

三、废旧立新或者文件名称改变的发文格式 (应当使用新文号,包括将原文件名称中的“试行”、“暂行”去掉的情形)

文件的发布格式,适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参考格式、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参考格式。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发布的文件中应当明确原文件废止。


 

附件5: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的发文参考格式

 

关于停止执行《    》等×件文件的通知

 

××××(主送单位):

××决定,自即日起(或×年×月×日起)停止执行《    》等×件××(此处写发文单位名称)文件。

 

附件:××××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

 

发文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

×××× 停 止执行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1

 

 

 

2

 

 

 

3

 

 

 

4

 

 

 

5

 

 

 

×年×月

〔若停止执行的文件数量少,可以不采用附停止执行文件目录的形式,直接在通知中写明停止执行的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即可。〕


 

附件6: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的格式

6-1:备案报告

  

关于《    》的备案报告

浦府规备字〔××〕×号

市人民政府:

    》已经我区×年×月×日第×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年×月×日发布,现将文件文本5份及电子文本、起草说明、法律审核意见、制定依据各1份报请备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注:规范性文件按照简化程序制定,或者自发布之日起未满30日即施行的,应当在备案报告中注明理由。〕

 

6-2:起草说明

 

关于《    》的说明

 

 

 

 

〔注:该说明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制定过程中听取意见的情况,分歧意见协调和处理情况;拟作为综改文件的说明;有效期需超过5年的理由等。〕

 

6-3 :法律审核意见

 

关于《    》的法律审核意见

 

××××(主送单位):

    》于×年×月×日收悉。经研究,现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如下:

一、……

二、……

……

 

 

 

法制机构印章

    ×年×月×日

 

〔注:1、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制定机关职权范围;是否与上位法或者国家和本市的政策相抵触;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增加行政相对人财产性负担、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减少权利等内容;是否经过听取意见的程序;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等。2、若未发现问题,可以明确“未发现该份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或者明确“经审核,无修改意见”;若发现存在问题,分别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3、由法制机构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通过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提交法律审核意见。4、法制机构没有印章的,可以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代替。〕

  

6-4:制定依据

 

关于《    》的制定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1

 

 

 

2

 

 

 

3

 

 

 

4

 

 

 

5

 

 

 



 

〔注:制定依据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制定依据有两个以上的,请按照依据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填写。其中,制定依据是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的,还应当附该文件的全文。〕

 

6-5: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公布形式

1

 

 

 

2

 

 

 

3

 

 

 

4

 

 

 

5

 

 

 

6

 

 

 

7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每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请于第二年1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7:区政府综改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格式

7-1:备案报告

 

关于《    》报送备案的报告

浦府规备字〔××〕×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现将我区×年×月×日公布的《    》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一式十份报送备案。

 

 

附件:一、××××  (报送备案的文件标题)

     二、关于《    》的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电子文本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7-2:年度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报送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文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现将××年度业已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呈报如下: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1

 

 

 

 

2

 

 

 

 

3

 

 

 

 

4

 

 

 

 

5

 

 

 

 

 

〔注:如果文件数量不多,可以不采用表格式,改用逐件列示方式。该函请于下一年度131日前报送。〕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附件8

 

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表

 

单位:

规范性文件名称:

报请区政府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材料清单:

口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附电子文本1份);

口起草说明1份(内容包括起草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分歧意见协调和处理情况等);

口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1份(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

口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1份;

口制定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洁性审核意见1份。

特殊情况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该规范性文件已经____________日第____次局(委)/镇政府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审议通过,并于____________日发布。  

 

                                                                       签章:

          

 

 

〔注:规范性文件按照简化程序制定,或者自发布之日起未满30日即施行的,应当在“特殊情况说明”栏中注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