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768
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3-08-02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浦府办〔2013〕2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浦东新区内的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超出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的火灾、爆炸、坍塌、泄漏、中毒、受限、失踪等可能造成从业人员及周边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1.4  事故分级

1.4.1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2) 11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4.2   根据《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预案启动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2)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已危及或即将危及到公共安全的;

(3)事故现场信息反馈,事故一时难以控制,有可能造成更大事故发生的;

(4)根据事故现场报告综合分析,认为有必要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的;

(5)超出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6) 发生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6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政府预案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机制,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2)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第一时间报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安全监管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区总值班室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区安全监管局。区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服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本预案涉及的区级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区级各行业生产安全监督或主管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抢救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应急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2.1  领导机构

《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区政府根据区安全监管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安委办主任(安全监管局局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3)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4)完成区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5)完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的专项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  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消防支队在承担消防工作的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一般情况下,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现场,由公安消防支队统一实施救援指挥。

2.4  工作机构

2.4.1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区安委办主任、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按照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5)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组成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2.4.2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经信委:

安全监管局:承担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工业、信息部门:负责协调电力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电力保障;协调电信企业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公安分局:负责全区交通、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炸物品、大型活动等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的维护,组织消防部门实施现场指挥和抢险,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

(3)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区领导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负责事故灾难涉外事宜的处理和协调工作等。

(4)发改委:统筹平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以区级重要商品储备为依托.会同区商务委等区有关部门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5)建交委(民防办):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工程、港航建设工程和地下空间,以及公交、出租汽车等陆上交通、内河港口水上交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事故灾难救援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运输工具的协调保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化学侦检、评估,组织人员疏散;参与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

(6)商务委(旅游局):负责商场、市场、宾馆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7)农委:负责农业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机、渔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在田间、场院发生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等。

(8)国资委:负责所管辖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所管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9)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lO)环保市容局(水务局):负责环保、水务、市容、绿化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放射源事故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事故,供水、排水、泵闸运行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广告工程等领域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

(11)教育局:负责督促各教育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2)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等。

(13)民政局: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等。

(14)人保局:负责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等。

(15)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演练、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等工作必需的相关经费,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16)食药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17)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参与应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应急管理工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参与涉及气象灾害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等。

(18)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发布工作。

2.4.3   相关单位及职责

(1)事故发生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施属地管理,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并提供相应保障。

(2)事故发生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对安全生产事故实施即时处置;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

(3)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4.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设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责任部门

序号

行业领域

责任部门

1

工矿商贸企业

(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

安全监管局

2

建筑施工(含市政工程、房屋维修、拆除)

建交委

3

城市交通、内河港口和航运

4

道路交通(含危险化学品运输),火灾等

公安分局

5

特种设备事故

质监局

6

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环保市容局

(水务局)

7

水利设施运行与工程建设

8

农业(渔业)机械

农委

 

(1)综合协调工作组:  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局、建交委、环保市容局、农委、质监局、消防支队组成,责任部门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单位。具体职责是:

负责督促各组工作,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区政府、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

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与救援信息汇总和上报;

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所需的器材、药品等救援物资;

协助现场应急疏散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抢险扑救工作组:由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责任部门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具体职责是: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3)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卫生局和食药监局组成,责任部门为区卫生局。具体职责是:

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对遇难者进行死亡鉴定;

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4)环境监测工作组:由环保市容局和气象局组成,责任部门为环保市容局。具体职责是:

向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和即时气象信息;

监测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情况并向指挥部报告;

做好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5)治安交通工作组: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治安支队)、建交委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责任部门为公安分局。具体职责是:

维护救援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

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6)专家技术工作组:由安全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责任部门为安全监管局,具体职责是:

分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

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

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负责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7)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由商务委、财政局、民政局和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责任部门为商务委。具体职责是:

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组织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协调并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接受社会捐助。

(8)新闻宣传工作组:由新闻办召集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负责拟定新闻发布内容;

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国内外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9)善后处理工作组:由人保局、民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组成,责任部门为区人保局。具体职责是:

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0)应急疏散工作组:由公安分局、建交委、民政局和事故发生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组成,责任单位为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职责是:

确定疏散地点、疏散线路。根据指挥部下达的疏散命令,组织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向疏散地集中;

为疏散群众进行防护指导、转移重要物资;

为疏散群众提供生活必需品,做好疏散群众的稳定工作;

做好疏散地治安工作,保护疏散群众的财产安全。

2.5  专家机构

组建生产安全专家组,主要由安全管理、建筑、质量监督、市政、水务、环保、气象、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   本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体系,各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加强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行业领域和季节的特点,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并及时报告。

3.1.2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区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跟踪监测和收集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研判。

3.1.3   区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要及时上报。

3.1.4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本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区政府授权发布。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用有效的公告方式。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3  预警行动

3.3.1   区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3.2   市、区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l)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应急的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针对性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4.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区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一旦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安全监管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上述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各专项监管部门在向区政府报告的同时,抄报区安全监管局。重大、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4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其他突发事件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应急处置机构要及时通报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4.1.5   加强与毗邻区县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区县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即时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4.2.2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报请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的建议。

4.2.3   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4.3.1.1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区有关单位,在国家或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

(2)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区有关单位,在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区有关单位,在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3.1.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3.2   区有关部门的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总值班室及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类别,区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分别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浦东新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2)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上海市处置轨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桥隧运营事故应急预案》和《浦东新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浦东新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浦东新区处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等事故灾难,由公安分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发生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上海市处置铁路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5)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灾难,按照《上海市处置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6)发生内河水上交通等事故灾难,按照《浦东新区处置内河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按照《浦东新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8)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按照《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9)发生重大通信事故,按照《上海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10)发生环境污染、核与辐射等事故灾难,按照《浦东新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浦东新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11)发生游客安全事故,按照《浦东新区处置旅游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12)发生气象灾害事故,按照《浦东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3.3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类别,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并向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报。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  应急指挥与协调

4.4.1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协调区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专业救援队伍等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应急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4.2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主要包括:

(1)启动本部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决策建议。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

(4)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4.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件)发生。

4.5  医疗卫生救助

4.5.1卫生局负责组织本区各级医疗救援队伍开展院前急救,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疾病预防工作。

4.5.2   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做好院内收治工作。

4.6  环境监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由环保市容局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地区域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的影响;由气象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气象条件的监测。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4.7.2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会同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防护:

(1)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3)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监测事发地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污染洗消。

4.9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4.10  信息发布

4.10.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发布。

4.10.2   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由区政府新闻办会同各相关部门搞好信息发布,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协调和管理。

4.11  应急结束

4.11.1   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国家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11.2   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或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11.3   现场处置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总结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民政等部门予以协助。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5.3  事故调查与总结

5.3.1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结束后,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总结应急救援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预案保障

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市级的部门预案,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6.2  信息与技术保障

(1)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报告系统。

(2)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信息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库”。

(3)各行业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和专业人员档案。

6.3  应急队伍与装备保障

6.3.1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的物资和器材。

6.3.2   公安(消防)、民防、医疗卫生、海上搜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3.3   区有关部门要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组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相应的设备和物资,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车辆和物资器材。

6.3.4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6.4  交通运输保障

建交委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6.6  治安保障

由公安分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6.7  物资保障

本区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8  经费保障

6.8.1   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资金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商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调解决。

6.8.2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演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应急预案予以安排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6.9  社会动员保障

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有关部门、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2  培训

7.2.1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7.2.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练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4.2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3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5  预案管理

7.5.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区应急办审核,由区府办印发。

区有关部门与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5.2   本预案所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将分管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的姓名、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报区应急办备案。因工作或人事变动的,应及时上报更新。

7.5.3   与本预案衔接的上级预案

(1)《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2)《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5.4   支持本预案的相关预案

(1)浦东新区有关火灾、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道路交通、水上(内河)交通事故等部门应急救援预案。

(2)浦东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经营单位应急预案。

7.5.5   预案修订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区应急办审核。

7.5.6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2、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附件1:

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附件2:

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