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府〔2013〕213号
区民政局、区农委、区规土局:
你们《关于撤销泥城镇新泐村21组的请示》(浦民〔2013〕15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撤销泥城镇新泐村21组建制。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