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813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3-10-20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3〕20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浦东新区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区审计局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稳妥、依法有序进行。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包括以下事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
(三)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单项审计结果;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六条 公开单项审计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
(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
(五)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开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通过印制《浦东新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上海浦东”门户网站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四)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批准同意;
(三)授权审计或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根据授权审计或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的要求办理;
(四)接受委托或交办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委托或交办单位批准同意;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区审计局审批决定。
第九条 审计结果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区审计局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时,应当同时注明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如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结果内容核实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需公开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适时进行。
如审计结论性文书存在可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形的,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在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适时进行。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性文书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适时进行。
第十一条 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审计部门或有关单位和相关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5月1日印发的《浦东新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办法(试行)》(浦府 〔 2007 〕 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