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浦东新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670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4-05-05

 

浦府〔2013〕3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浦东新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浦东新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新区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运行整体情况,经研究,决定2014年继续执行2013年新农合筹资和补偿标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4年度全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为1500元/人/年。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缴费。 2014年参加新农合的个人,每人筹资标准为320元。凡纳入农村低保户的(含农村五保户、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民政局、残联等部门给予金额补助。具体按照先参保后补助的办法,由个人先行全额支付个人应缴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办理个人缴费补助手续。

(二)集体扶持。 村集体扶持100元/人/年,由镇(街道)统筹。新区农委继续在村级组织基本费用补贴中安排用于新农合的专项经费;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支持、扶持新农合。

(三)财政补助。 政府补助1080元/人/年,由区、镇(街道)二级政府按照11比例分担,经济薄弱镇(按照2012年确定名单),由区、镇二级政府按照73比例分担。镇(街道)财政补助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上交至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或通过区与镇(街道)财力结算时予以清算。

二、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门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0%、70%、60%和50%,门诊不单独设立封顶线。

(二)住院补偿。 住院政策范围内平均补偿比例75%,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0%、75%和50%。门诊与住院补偿封顶共10.5万元/人/年。

(三)大病减负。 对住院(含门诊大病)政策范围内年累计自负费用超出8000元的参合农民给予大病减负,减负补偿比例70%。经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低保、五保和重残无业人员,减负补偿比例90%。大病减负封顶线维持10万元/人/年。

(四) 除急诊外,对未经社区医疗机构转诊和辖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的参合患者按照规定补偿比例的50%结报,同时未经转诊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大病减负年累计费用。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