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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撤销浦东新区村民小组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4-07-20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撤销浦东新区村民小组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14〕 84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镇政府:

现将《关于撤销浦东新区村民小组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撤销浦东新区村民小组建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浦东新区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工作,切实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暂行办法》、《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公开公正,规范操作。

(二)民主原则。履行民主程序,征求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实事求是,确保农村基层稳定。

(三)发展原则。有利于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为:

(一)镇政府设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镇主要领导为组长,成员部门和单位由镇监察部门、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信访部门、社区办、经发办、撤制办、审计部门、经济事务中心、土地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成。

镇领导小组负责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及监督审核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发挥撤制过程中的领导作用;信访部门负责处理信访相关工作;社区办指导村委会规范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工作的程序;经发办和撤制办指导村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审计部门指导开展审计工作;经济事务中心负责有关财务工作;土地所负责集体土地的核实权属变更工作;司法所协助开展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公安派出所帮助开展剩余农业人口的农转非工作;劳动保障事务所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工作。

(二)各村建立撤制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由村“两委会”有关人员、村务监督小组组长、有关村民小组组长及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组成。

村推进小组负责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等。

第四条  (工作要求)

镇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确保撤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村推进小组要坚持依法、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操作,确保撤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撤制条件)

村民小组所属集体土地全部被征用、征收或村民小组所属集体耕地被征用、征收后,剩余实际耕地面积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不足2分,可以提出撤销村民小组建制。

第六条  (工作流程)

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程序讨论通过撤组集体资产处置初步方案。

(二)村民小组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建制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进行表决。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的,撤制意见即经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村民委员会提交请示。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后,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代表签名的相关材料。

(四)镇政府审批及报备。镇政府按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请示进行审批,具体审核工作由镇领导小组负责。镇政府批复同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须报区农委、区民政局、区规土局、公安局浦东分局、区人保局备案,各单位结合部门职能,发挥对撤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五)落实社会保障。经镇政府批复同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由人保、公安等部门按规定落实保障、办理户籍手续。

第七条(档案管理)

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应当完善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相关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与村民小组撤销建制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信息查阅)

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后,村民可以向镇政府查阅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