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浦东新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693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4-10-20 |
浦府办〔2014〕27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镇政府:
《关于浦东新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丰富和拓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内涵,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增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活力,现就浦东新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市、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守住一条底线”(充分保障每个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抓住两个关键”(培养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围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好“地谁来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解决好“吃什么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不断探索和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形成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浦东特色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针对当前我区土地流转率不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多、质量不高、实力不强,农业组织化经营程度不高,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的状况,各级政府要在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保护、调动、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在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
三是坚持规模适度、集约经营的原则。土地规模经营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通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流转,带动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的最佳和优化配置,培育出一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基地,从而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生产,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模式主推的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多种模式,在培育和发展过程中注意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契合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重视学习和借鉴松江经验,重点主推家庭农场模式,结合新区产业规划、土地现状、产业结构和农民增收现状,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型、经济作物型、粮经轮作型、产销结合型、综合型等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加强分类指导和差异化服务,促进新区家庭农场的多样化发展。
五是坚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原则。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有利于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无论什么样的农业经营主体,凡是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我们都应大胆试、大胆闯,并予以积极鼓励和支持。
二、培育目标和基本模式
(一)培育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7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其中:
——家庭农场200家:
——规范运行的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50家、区级示范农民合作社100家、区级达标农民合作社300家,品牌合作联社25家;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30个,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0个,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3个。
(二)基本模式
一是因地制宜主推发展家庭农场。借鉴松江区的成功实践经验,结合浦东实际,因地制宜鼓励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粮食生产型、经济作物型、粮经轮作型、产销结合型、综合型等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努力形成浦东特色的家庭农场发展之路;确立家庭农场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制定家庭农场的认定、备案、考核和管理办法,设定家庭农场的规模、类型和标准,建立适合浦东特点的家庭农场规范管理机制,激发家庭农场经营者内生性动力;积极推进土地确权登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和适度规模化经营,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奠定基础;适应家庭农场发展需要,建立涵盖良种供繁、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粮食烘干、产品保鲜、农业信息、农业金融等专业化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服务,让家庭农场解除后顾之忧;积极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内具有家庭农场雏形和特质的种养大户,单独设立家庭农场,探索和创新家庭农场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模式,建立联结紧密、多元互动、多元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和壮大。
二是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鼓励更多的农户加入合作社,让农民共享合作经济带来的更多实惠;坚持“管理民主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和营销品牌化”的要求,引导农民合作社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示范合作社、达标合作社的推荐、评选和认定,做优市级示范社,做强区级示范社,做实区级达标社,辐射和带动一般社,清理和淘汰“空壳社”,梯次推进全区合作社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坚持促进合作社转型升级,创新合作社经营机制,积极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职业经理人等制度,引导合作社参与“一镇一园”、“一村一品”建设,努力打造一批名社、强社、特色社;坚持从实际出发,鼓励和倡导合作社与农户建立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和分配关系,让农民取得更多的经营性收入;坚持实施“三品”战略,加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组建力度,鼓励农民合作社按品牌、产业链、产品等组建联合社,发挥行业组织在品牌培育、展示展销、协调授信、行业管理、业务培训等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间的分工与合作。
三是做强做大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促进农业企业集群、集聚发展,增强农业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增强农业龙头企业融资能力和辐射带动功能;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现代农业技术产业化;鼓励和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上市地产农产品“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建设,努力创建地产农产品区域品牌和全国品牌。
四是大力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适应农村经济社会思想观念、生产组织形式、就业分配方式和劳动力结构的深刻变化,立足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着力培育一批骨干农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创建多种行业、多种形式的农业经济组织,返乡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
三、政策措施和组织保障
(一)政策措施
一是积极推进土地规范流转及生态保护。着眼于提高全区农村承包土地规模流转率,修改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土地规模流转补贴和基本农田生态保护补贴;建立基本农田巡查监管奖补机制,加强各镇农业资源巡逻队伍建设,加大对基本农田巡查监管,实现土地资源永续利用;借鉴塘北村的经验,赋予村级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探索由农户将承包地统一向村委集中再统一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鼓励流入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流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法,保护农户合法利益。
二是加大农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扶持力度。按照“项目跟着产业走、设施围绕基地建”的要求和“聚集重点区域、聚集重点产业、聚集重点项目”的原则,加大区支农整合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倾斜和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和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茁壮成长,研究制定不同领域家庭农场的项目扶持办法,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安排一定新增整合资金,采取“一事一议”、“先建后补”等方式,提升其粮食、特色农产品的主要生产功能和对农户的集约、组织、示范和引领作用。
三是强化社会化农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扶持和打造“三大体系”(农技服务、农产品安全监管、农机服务)和“一化”(农业标准化)农业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推进为农服务中心、保鲜中心、烘干中心、示范农机合作社的布点和创建;着力推动建立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提升农机作业、农技服务、农资配送、产品营销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为农业生产和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和全方位的服务。
四是加快推进“三品一标”及营销体系建设。修订和完善浦东新区“三品一标”奖补政策和办法,优先扶持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建设,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经营,对首次获证和续展换证分别给予财政奖补,促进新区“三品一标”认证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销体系建设,凡在中心城区开设浦东农产品专卖店,在大卖场设立浦东农产品“农超对接”专区专柜,在中心城区标准化菜场设立“农贸对接”直销摊位,组织当地农产品进社区、进超市,配送企事业单位后勤中心等,分别给予相应的政策补贴。
五是创新金融服务“三农"内容。加强金融支持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银社合作和银企合作,对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达标合作社和经认定的家庭农场,用于技改项目、农机购置、新增生产流动性资金贷款分别给予贴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对于实力强、资信好、惠及当地农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程序、实行优惠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鼓励农业企业为订单农户生产性贷款提供担保,或由企业承贷、农户使用;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录用和规范使用本区户籍的农村劳动力,给予相应的用工奖励和补贴。
(二)组织保障
一是强化部门协同。农业行政部门要抓好规划、统筹、协调、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规土部门要加强对涉农项目临建土地的审批服务和流转土地使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研究合作社联社注册登记办法,及时对合作社联社登记注册;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二是强化经营监管。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流转土地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恶意拖欠流转费、实施掠夺性经营、存在“三违” 现象、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和转租转包、虚报面积等无诚信的流入方,应及时阻止和纠正,对违反土地流转合同制约条件或承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享受各类财政补贴的资格。
三是强化工作推进。各涉农镇要高度重视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契合本镇实际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努力推动本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又好又快发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考核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纳入全区“三农”目标考核体系,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