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613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5-07-20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15〕6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是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次创业”的关键措施之一。为进一步促进新区198区域、195地块及“三高一低”产业加速调整,优化提升产业能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要求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要求,围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生态保护等目标,按照“引逼结合、综合施策、差别对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三高一低”企业关停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力度,建立完善存量工业项目监管、关停、收储、复垦、转型的制度体系,促进产业用地布局调整和产业能级优化提升。
(二)指导原则
——引逼结合、依法调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高污染、高能耗、高安全风险、低效益”企业加强监管,对在规划、土地、建设、安全、环保、税收、经营等领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促进劣势企业加快调整步伐。同时加大财政资金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快实施“关停并转迁”。
——综合施策、分类实施。从监管、规划、土地、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制定综合性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加快调整。根据调整企业所在区块、土地性质、经营状况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调整政策。
——政策统筹、差别对待。注重政策整合,根据企业调整后的节能减排、人员分流等实际成效予以政策统筹支持,有效引导企业主动关停。同时根据不同镇(开发区)级财力和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艰巨性实行差别化财力激励政策,有效引导镇、开发区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二、政策措施
(一)建立产业结构调整名单发布及动态管理机制
1、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包括以下三类对象:一是市政府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内或者国家、市政府淘汰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或生产线,包括“四大工艺”(锻造、铸造、电镀及热处理)、印染、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二是198区域内工业企业,包括纳入用地减量化及郊野单元规划覆盖范围工业企业(纳入工业区块外目录管理名单的企业暂缓实施);三是其他“高污染、高能耗、高安全风险、低效益”以及与区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有突出矛盾的企业。
2、区政府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批发布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名单,逐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名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实施动态管理。
(二)实施负面政策倒逼机制
3、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名单的企业,自名单发布下月起,企业所交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新区财政不再与企业税收户管所在地的镇(开发区)实施财力结算返还(104区块、195地块企业关停转型后恢复原有财力结算模式)。
4、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名单的企业,自名单发布下月起,不得享受重点技改、锅炉改造、节能减排、促进就业等各项财政补贴政策,也不再转报申请中央和市级相关扶持政策。
5、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名单的企业,按照全市差别电价管理要求实施差别电价。
6、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名单的企业,停止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手续。承租土地性质为国有或集体出租土地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国有企业不再延长租赁协议,同时加强房屋及厂房出租管理,杜绝土地被再次低效利用。
7、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名单的企业,税务、环保、安监、市场监管、劳动监察、公安消防、综合治理、电力、燃气、供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力度
8、各镇(开发区)为产业结构调整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根据新区产业结构调整总体计划和任务安排,编制本区域年度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上报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鼓励各镇、开发区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和区域政策激励,推动企业主动关停。
9、新区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激励劣势企业主动关停。具体奖励标准及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下拨程序按照另行制定的《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0、积极鼓励各镇(开发区)加大调整力度、加快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鼓励实施成片区域调整,对各镇(开发区)关停20家项目以上的提高奖励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镇(开发区)申报全市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11、各镇(开发区)应与企业签订产业结构调整合同,合同应明确以关停后不再经营为验收标准(包括不得私自转让、转租给他人经营)。企业关停后,资产设备需清空处理,并注销或变更相关经营执照和生产许可审核,相关信息输入到政府信息平台和企业管理数据库,不得重新申请经营相关业务。
12、对经济薄弱的镇可适当倾斜政策支持力度,根据各镇税收财力基数和产业结构调整任务,由新区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新区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13、加强开发区与周边区域产业联动发展,有序引导195、198区域符合产业导向及准入标准的工业企业向104区块集中,并通过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企业能级。鼓励支持专业机构和市场组织开展各类产业转移对接活动,引导被调整对象异地搬迁。
14、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关停后纳入工业用地减量化或工业用地存量盘活程序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关停政策和用地减量化或工业用地存量盘活政策。
(四)198区域调整后企业纳入用地减量化程序
15、198区域已完成关停的企业纳入工业用地减量化计划的,由各镇作为实施主体,根据腾地企业的用地性质、建筑物(项目)审批手续及企业证照等完备性和合法性制定具体奖励标准,有序推进企业用地清场、复垦和验收等工作。相关建设用地减量化专项补贴政策以及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周转、回购及交易方式等按照《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集中建设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浦东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浦东新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16、企业腾出土地复垦后,由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管理和经营,可按照新区农业用地生态补贴标准实施专项补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本地农民就业。
(五)建立完善104、195地块企业调整后项目准入机制
17、建立新区工业区块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区域郊野单元规划编制等情况,对104区块、195地块进行动态优化管理。
18、严把项目准入关,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后企业“二次开发”、标准厂房出租及土地重新转让的,需经新区产业准入会审机构同意后实施,杜绝土地被再次低效利用。
19、加强调整后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对于104区块、195地块调整后企业主动退出的地块,由所在镇(开发区)优先收储,具体操作参照《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4〕26号)相关要求执行。
20、对104区块、195地块已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符合条件进行转型开发的项目,按照《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及《浦东新区盘活存量工业工地的实施办法》(浦府办〔2014〕39号)要求实施。
(六)责任落实和奖惩机制
21、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由新区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新区经信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执法和推进实施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各镇(开发区)作为实施主体,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并与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相衔接,负责推进本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实施及后续转型开发、复垦、监管等工作。
22、建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考核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纳入开发区和镇的专项考核,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23、各镇(开发区)转型项目计划报批与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情况相挂钩,对产业结构调整完成情况好的镇(开发区)予以指标倾斜。
24、加大对产业结构调整涉及村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镇对调整后村集体收入缺口予以适当补偿,并采取措施增加因产业结构调整而失业的本地人员的就业机会。新区农委、人保局负责的各类村级考核奖励、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保障、就业安置等政策要予以倾斜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