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修订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623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5-10-20

 

  浦府办〔2015〕40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区,各直属机构,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修订后的《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孙继伟  区长

  副   主   任:李贵荣  副区长

                        张玉鑫  副区长

  常务副主任:王  靖  副区长

  成      员:王顺国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夏煜静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广影视局局长

                施炳弟  区综治办主任

                柳亚华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刘宇青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投资办主任

                吴凤飞  区地区工委常务副书记

                陈石燕  区发改委主任

               傅红岩  区经信委主任(区安监局局长)

                辛雅琴  区商务委主任

                王晓科  区教育局局长

                唐石青  区科委主任

                严衍辉  公安浦东分局副局长

                黄   宏  区民政局局长

                李宝令  区司法局局长

                马嘉楠  区财政局局长

                徐  雯  区人保局局长

                李泽龙  区建交委主任

                王正泉  区农委主任

                章灿钢  区环保市容局副局长

                孙晓明  区卫计委主任

                孙   童  区国资委主任

                许   健  区规土局局长

                陈彦峰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曹亚中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耿福海  区气象局局长

                成丕贤  区总工会副主席

                陈  希  团区委书记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安委办”),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傅红岩担任,副主任由区经信委、公安浦东分局、区建交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分管副主任(副局长)担任。

今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和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职责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二)研究部署本区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本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完成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并组织落实。

(二)具体分解、细化和下达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与本区的相关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开发区、街道、镇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工作决策、决议和指示情况,组织开展工作交流和考察学习。

(四)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督办有关事故隐患整改,推动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分析、汇总本区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农业机械和工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向社会通报。

(六)检查督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开发区、街道、镇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工作决策、决议和指示情况,督办有关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七)会同、参与有关部门在本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技术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工作。

(八)检查、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督办。

(九)负责区安委会会议组织和有关活动的筹备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决议和指示。 

(二)建立完善本部门(行业领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层层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三)定期召开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本部门(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适时组织专项检查与治理活动,消除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并参加相关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职业危害等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点监控措施和整改措施。

(七)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事项的审批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八)按照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情况。

(九)编制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自觉接受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主要职责

(一)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外事办、法制办、应急办)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法制工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相关涉外事项。

(三)检查、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开发区、街道、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应急救援情况。

第七条  组织部(编办)主要职责

(一)统筹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三)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安监干部的培养力度,激发安监队伍的活力。

(五)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八条  宣传部(文广局、外宣办、新闻办、文明办)主要职责

(一)履行文化娱乐场所、文化活动中心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将安全生产作为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新闻单位、新闻媒体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宣传教育培训等重大活动。

(四)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引导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突发灾害事件信息的发布及宣传报道。

第九条  综治办主要职责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善后处理问题作为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和处置安全生产相关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

第十条  地区工作党委(社工委)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对各街道、镇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机制和运用考评结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安全生产与城乡发展规划相衔接,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支持、安排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工作所需基础设施、执法保障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项目和预算资金,并对项目、资金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核准备案前,征求安全生产部门的初步意见。

(四)负责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与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把安全生产主要指标纳入区域统计范围。

(六)为安全生产提供分析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局、海洋局、航运办)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安排,并推进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产业引导政策的重要内容,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安全生产。

(三)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安全技术改造和信息化项目,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先进技术设备、成熟工艺的应用。

(四)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的安全管理。

(五)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工作,综合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六)履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情况,查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备案、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工作;配合市局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与管理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核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通报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十)协调参与安全生产公共宣传教育活动,推进社会安全文化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商务委员会(旅游局、粮食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商贸行业、旅游行业、会展行业、农贸市场、粮油仓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督促和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本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筹措。

第十四条  教育局(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教育(含民办学校)与体育系统(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督和检查指导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及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

(二)组织开展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应急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普及安全知识,将安全知识编入进教材,将安全教育列为学校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各类学校校舍等工程以及学校教学实验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监督指导体育运动项目、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六)建立完善教育与体育系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领域科技项目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三)促进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增加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研发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公安浦东分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五)负责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导、监督有关单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六)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负责对制造、配售及配置民用枪支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负责对需要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八)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前期处置。

(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通报事故情况。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民政局(社团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二)监督检查各类民政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司法局主要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将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共事故隐患治理、履职考核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对相关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医疗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做好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四)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五)指导和配合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六)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用工和损害职工劳动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管局、民防办)主要职责

(一)履行城乡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建筑建材、交通运输、港口、航运、房屋管理与民防(人防)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

(二)监督检查建设施工与监理等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责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核,研究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监督检查交通枢纽、公交停车场、交通营运、危险品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

(四)监督检查房屋修缮、改造、拆迁和物业管理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监督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

(五)负责民防(人防)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监督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

(六)承担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水上)交通等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委员会(农办)主要职责

(一)履行农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渔业船舶作业安全和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负责考核发证。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监督检查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培训,负责考核发证。

(四)负责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水务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环境保护、水务、绿化、市容环境、市政公用、城市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

(二)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运输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储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查处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监控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有关监督管理。

(三)履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

(四)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搞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五)负责水务、水利建设施工和工程设施(供水、排水)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绿化种植施工养护、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清理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管线开挖施工养护和相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镇燃气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电力、通讯等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扩权范围,负责对相关行业部门和道路营运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十)参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负责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协助和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供水、燃气和电力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 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配合市容环卫、市政、绿化、水务、环保、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房管(物业)方面的群租、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地下空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配合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部门开展燃气管道和燃气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配合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和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履行卫生计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

(二)负责指导医疗、体检机构做好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按照职业病防治职责分工,负责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中毒事故以及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检验、监测与紧急处置以及防疫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党委、集资委)主要职责

(一)督促国资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协调解决国资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配合参与国资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编制城乡建设规划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和调整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

(三)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质量发展局)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

(三)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重要内容。支持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单位,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五)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六)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七)依法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依法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安全防护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八)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依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

(九)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及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二十九条  气象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风险评估等信息,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负责全区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构筑物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和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查咨询、构筑物雷击风险评估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统计。

第三十条  总工会主要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推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不履行相关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一条  团区委主要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法制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投资办(市民中心)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对各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机制和运用考评结果提出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安全隐患包括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业病事故。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