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鼓励扶持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638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6-01-20 |
浦府〔2015〕16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鼓励扶持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浦东新区关于鼓励扶持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规定,现就浦东新区开展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工作(以下简称“代理经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浦东新区鼓励和扶持专业代理经租机构在新区范围内开展代理经租工作。代理经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管理重心下移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镇”),充分发挥街镇在房屋租赁和人口管理的主力军作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建设机制,重点引导在新交付入住的征收安置房小区开展代理经租工作,通过规范运作以点带面逐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不断扩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服务理念,将代理经租与解决一定区域内人员阶段性居住问题相结合,与加强人口管理相结合。
二、组织架构
新区成立代理经租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主要负责对新区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审议代理经租工作重大决策事项。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建交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浦东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相关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各街镇。
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委,具体协调推进代理经租各项工作。
1、区建交委负责对代理经租机构的房屋租赁行为和室内装修工程监管,对纳入公租房的代理经租房源进行核实,负责制定代理经租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认真贯彻执行经推进小组审核通过的资金年度计划,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协助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租赁市场。
2、区财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房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3、区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代理经租的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4、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代理经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和人口进行监管。
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代理经租机构的经营范围及行为进行监管。
6、区税务局对代理经租机构依法纳税进行指导监管。
7、园区管委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代理经租房源,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租金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管,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8、各街镇应当做好与代理经租房屋管理相关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等工作,结合“群租”整治和人口管理要求,具体推进辖区范围内的代理经租工作。
三、政策支持
(一)财力支持
为鼓励代理经租机构开展代理经租工作,新区按照《试行意见》有关规定,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补贴,并列入年度预算。区建交委认真梳理上一年度新区代理经租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各代理经租机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注册在本区且符合条件的代理经租机构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如下:
1、对代理经租房源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补贴;
经租机构所代理的房源,经区建交委核实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其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间,凭纳税缴交凭证,新区对每套房屋每月按照同一区域同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5%给予补贴。
2、对代理经租房源用于市场化租赁的补贴;
代理经租机构在同一街道或镇行政区域内收储房源应不少于200套,收储房源代理经租期间,以每个出租户为单位,凭纳税缴交凭证,新区对每户每月给予代理经租机构20元的补贴。
上述两项补贴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房源在经租期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各街镇可根据辖区内代理经租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相关运营补贴方案。
(二)租金补贴
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代理经租房源承租人发放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自行制订。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向单位职工发放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制订。
四、审核流程
(一)申请
代理经租机构向街镇提出专项补贴申请的,应当符合《试行意见》规定的主体资格,提出专项补贴申请的代理经租房屋的装修和运营管理应当符合《试行意见》的相关规定。
代理经租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街镇提出专项补贴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3、以街道、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制作形成相应的代理经租房屋清册原件及代理经租合同(至少3套房屋)复印件;
4、本年度每套(间)出租房屋的依法完税凭证;
5、其它相关材料。
代理经租房源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代理经租机构还应当提供区建交委出具的公租房房源核实材料。
(二)审核
1、初审
各街镇负责初审。
各街镇在收到代理经租机构申请材料后,就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试行意见》规定,对代理经租机构经营规模、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履行租赁住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责任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各街镇将名单汇总上报至区建交委复审。
2、复审
区建交委在收到初审单位上报的汇总名单、考核评价结果以及其它申请资料后,即组织开展复审工作。
经区建交委复审符合条件的,形成以街道、镇为单位的汇总名单,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五、补贴发放
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建交委提供的复审名单和相关材料后,将相应的专项补贴资金发放至区建交委,由区建交委按照汇总名单发放至各街镇,再由各街镇按照名单发放至名代理经租机构。
六、监督管理
1、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途公共租赁住房的,代理经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配租房源、配租对象、租赁价格、合同期限、退租情况等管理信息及时录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口管理工作,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2、社会代理经租机构应当按照《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做好代理经租房源收储、装修以及租赁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口、治安等管理工作。
3、区建交委应当加强对代理经租机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与代理经租机构专项补贴申请相挂钩。
4、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补贴发放以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代理经租机构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与代理经租机构专项补贴申请相挂钩。
七、其它
1、国家或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