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640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商业保理发展财政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6-01-20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商业保理发展财政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15〕15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支持商业保理发展财政扶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浦东新区支持商业保理发展财政扶持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推动商业保理综改试点工作,鼓励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商业保理重点企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是根据《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设立且住所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本意见对商业保理企业实行分类支持。商业保理企业包括一般商业保理企业和商业保理重点企业。
第三条 商业保理重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按照《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与商业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与浦东新区商业保理政府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关系,按时报送相关数据;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商业保理企业累计放款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且无坏账;
(四)商业保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违规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金融服务局联合组成评定小组,对商业保理重点企业进行评定。
第五条 对商业保理企业,根据其对新区贡献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扶持。
第六条 经认定的商业保理重点企业,除享受第五条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商业保理重点企业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在浦东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二)针对商业保理重点企业的高管人员(3-6人),根据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并在三年内给予每人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为增强商业保理重点企业风险控制能力,支持商业保理重点企业购买适用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对其支付给保险公司的最终保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
第七条 为提高商业保理企业员工业务素质和能力,鼓励新区认定的商业保理培训基地在开展培训项目时降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对其减半部分给予100%补贴。
第八条 鼓励商业保理重点企业积极参加央行上海总部组织的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鼓励评级机构对商业保理重点企业降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的,对其减半部分给予100%补贴。
第九条 本意见规定的根据商业保理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商业保理企业发展的卖际需求、经济贡献、促进就业、社会诚信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十条 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浦东新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不符合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