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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收储和供应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6-01-20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收储和供应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15〕14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收储和供应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收储和供应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使征收安置房使用过程依法合规,进一步提增征收安置房源使用效能,确保新区征收(动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参照《上海市市属配套商品房收储和供应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区级、镇级征收安置房项目房源,统筹市大型居住社区项目房源,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已转性为征收安置房源的,其收储、供应和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征收安置房,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安置本市重大工程、旧区改造、土地储备以及区政府批准供应的其他项目被征收(动迁)居民的住房。

第四条(管理机构)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牵头负责浦东新区范围征收安置房源的收储、供应和管理。

各街镇和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应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镇级和企业自建征收安置房基地建设和房源管理,并接受区建交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对征收安置房源申请总量核定、房源调拨后使用情况的监管。

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价格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征收安置房审价小组”)由区建交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规土局为成员单位组成,具体负责新区征收安置房价格的审核、核定和调整。

第五条(实施机构)

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保中心”)为浦东新区范围征收安置房源收储和供应管理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收储房源范围、收储价格和供应价格议题,报区征收安置房审价小组审议;

(二)监督、指导和管理房源收储机构开展收储、供应和管理工作;

(三)区建交委委托管理的其他事项。

成立浦东新区范围具体实施征收安置房源收储的运营机构,设置在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公司”),受区建交委委托具体实施征收安置房源的收储、管理和供应。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按照区建交委、区住保中心的工作要求,开展房源收储、供应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落实房源收储款项的预算、筹措和列支。

(三)负责建立房源收储和供应台账,实行日常管理。定期上报有关统计报表。负责设立房源收储的资金专户和资金台账,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四)负责征收安置房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操作和管理;

(五)履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章   房源信息管理

第六条(征收安置房源管理信息系统)

征收安置房源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房源信息系统”)是浦东新区财力投资建设的在全区范围应用的征收安置房源管理的操作系统,实现对区征收安置房管理对象和使用对象的全覆盖应用。

新区范围内凡经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认定的征收安置房源须纳入房源信息系统管理。

征收安置房源供应、调拨、回收和房源使用情况监管须在房源信息系统内进行操作。

 

第三章  房源收储

第七条(收储范围)

下列房源列入征收安置房源收储范围:

(一)新区范围内剩余的零星征收安置房源;

(二)新区范围批量开发的未定向征收安置房源;

(三)有意愿被回购的居民征收安置房源;

(四)向市级基地购买和筹措的征收安置房源;

(五)根据需要收购用于征收安置的其他房源。

第八条(收储价格)

征收安置房源收储价格由新区征收安置房审价小组根据收储房源情况另行制订。

第九条(收储资金)

收储资金由区财力拨付注入。

收储资金超出财力拨付额后,由浦发集团公司内设置的房源收储运营机构通过融资等方式解决。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第十条(其他事项)

征收安置房源的收储程序由区住保中心另行制订。

征收安置房收储过程的税收优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101号)执行。

 

第四章   房源供应

第十一条(供应原则)

新区征收安置房供应工作遵循“实物安置适度从紧,按照项目轻重缓急供应”的原则进行调配。

城市化区域房源需求由区建交委统筹调拨供应;

非城市化区域房源需求由当地镇政府自筹落实。

第十二条(供应范围)

收储房源可用于下列项目农居民安置用途:

(一)区级征收安置房基地的农居民回搬;

(二)由新区组织实施的市、区重大工程项目;

(三)旧区改造项目;

(四)区土地储备项目;

(五)区政府批准供应的其它项目。

第十三条(供应主体)

房源供应的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

(一)市、区重大工程、区财力投资项目供应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

(二)新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供应主体为旧改项目实施主体;

(三)新区土地储备项目供应主体为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或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实施的镇政府)或区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供应程序)

房屋征收项目、新区征收(动迁)联席办备案的协议置换项目由用房单位向区住保中心提出书面用房申请。

区住保中心依据征收和安置置换房屋总量,核定房源调配计划。

区住保中心经审核后出具《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供应审核单》和《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供应联系单》,明确供应房源的位置、套数、建筑面积、价格及限制使用范围,并将相关情况在房源信息系统公示。

用房单位凭《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供应审核单》和《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供应联系单》办理征收和协议安置备案的相关手续。

用房单位凭《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供应联系单》与建设单位或征收安置房收储机构签订定向供应协议书。

第十五条(搭桥供应)

搭桥供应指为了提高征收安置房源拨付效率,将市级、区级、镇级及区属各大公司剩余房源直接供应给新的用房单位的供应方式。

在搭桥供应时,原则上根据区重大项目、旧改项目等建设的需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对已供应房源搭桥供应给其他征收安置项目时,须经区住保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房源回收和再供应)

对已调拨房源的项目,须通过房源信息系统即时核定房源使用情况。如有剩余房源,区住保心中须及时进行回收。

回收房源的统筹再供应程序按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供应价格)

收储房源的供应价格包含房源收储成本、收储机构的财务成本、税务成本和管理成本,由新区征收安置房审价小组另行制订。

非收储房源的供应价格参照新区征收安置房收购指导价,特殊案例须经区征收安置房审价小组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镇级、开发公司所属房源)

各街镇、各区属开发公司自行建设的征收安置房源供应程序和管理须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动迁、协议置换项目房源)

动迁、协议置换的项目房源供应程序和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