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517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6-05-10

 

浦府办〔2016〕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浦东新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1号)以及《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浦府〔2016〕328号)、《浦东新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浦府〔2016〕329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应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统一权属管理、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调配和处置、统一维修管理。

第四条(房屋资产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房屋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和专业用房。

办公用房,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专业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专业房屋,包括学校、体育、医疗机构、文化、商业网点、居委会、市政公共设施和老干部局、民政局等专业用房以及政法系统业务用房。

第五条(分层分类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财政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综合管理,并按房屋资产的分类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管理。其中: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由区政府机管局实施集中管理;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专业用房,按管理职责分别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管理。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六条(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凡纳入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地权证等资料由区机管局实施统一管理。其中,对区级行政单位已建、新建(含在建)以及购置的办公用房,其房地权证等资料上交区机管局,并将房产权属逐步划转至区机管局;对区级事业单位已建、新建(含在建)、以及购置的办公用房,其房地权证等资料上交区机管局,由区机管局统一管理。

第七条(专业用房权属管理)   凡纳入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专业用房的房地权证等资料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已建、新建(含在建)、以及购置的专业用房,其房地权证等资料上交主管部门,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统一规划)   新增办公、专业用房的建设,分别由区机管局、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和使用现状,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按新区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从严控制)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专业用房的建设(含新建和改扩建,下同),应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办公楼及行业专业用房的建设规定从严控制。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和专业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的,应符合新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及行业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报经区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由区机管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区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专业用房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房屋建设结束后,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单位房屋资产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单位资产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登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配备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专业用房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行业专业用房建设标准配备。各使用单位要科学安排、合理使用,并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专业用房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加强日常管理与维护。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办公、专业用房使用功能和用途。

第十一条(统一调配)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机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筹调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专业用房的调配,由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备案。若专业用房转为办公用房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机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筹调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处置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专业用房涉及转让、出售、置换、拆除等处置行为的,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拟定处置方案,分别由区机管局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出租出借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机关事业单位专业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因功能配套确需出租出借的,由房屋所属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审批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并由房屋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与承租单位(或人)签订租借合同。

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专业用房的出租出借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收入管理)   房屋资产的处置、出租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上缴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财政资金租赁办公和专业用房的,分别报区机管局或主管部门会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核、区机管局(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房屋收缴)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和专业用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机管局或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并组织统一管理:

1、已新建、置换或安置办公用房的,其原先占有、使用的;

2、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转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经重新审核核定后,确认为应当予以腾退的;

3、长期空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4、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的;

5、擅自改变用途的。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维修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专业用房的维修(不含日常维修,下同),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执行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标准以及相关的专业用房的维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超标准维修。

第十九条(维修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专业用房的维修分别由区机管局、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维修经费由区财政专项经费给予安排。其中: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行政单位集中办公点(二个及以上行政单位)由区机管局编制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其经费列入区机管局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行政单位非集中办公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由房屋使用单位编制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区机管局初审,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其经费列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专业用房。专业用房的维修,由房屋使用单位编制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其经费列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房屋维修结束后,对维修费用中涉及固定资产账务调整的,应在财务入账后在单位房屋资产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登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安全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专业用房资产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者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规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专业用房,改变办公、专业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购建、租用办公、专业用房的,除收回房屋资产外,出租收入上缴区财政,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管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专业用房的建设、维修、调配、使用、处置和权属管理等,应当接受区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区机管局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管理单位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接受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办公、专业用房巡检制度。通过核查资产统计报告、实地检查账实相符情况、检查办公、专业用房安全使用情况等方式,准确掌握用房使用现状,为完善办公、专业用房管理制度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提供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保密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专业用房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四条(其他用房管理)  镇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专业用房,由各镇政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总工会的专业用房由区总工会按照《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解释口径)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办法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