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525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6-05-10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15〕17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研究,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浦府〔2011〕15号)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原文件制定依据改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50号)文件。
2、原文件第三部分第二条“征地单位一次性向征地劳动力支付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中删除“(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 011年1月6日发布,根据2015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 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 2015〕 50号)修订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依法维护被征地人员的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 的通知》(沪府发〔2015〕50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浦东新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农业、建设、公安、民政、规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宣传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指导基层单位核算土劳比例,指导村、组开展被征地人员的评定工作。
二、被征地人员的确定
(一)人员评定。被征地人员由被征地所在村、组评定产生。评定产生的具体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
(二)人员分类。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批复日,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三、征地劳动力落实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
(一)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相应年限缴费基数3%的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费,30000元补充养老保险费和1000元高额医疗补助统筹金。
(二)征地单位一次性向征地劳动力支付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征地劳动力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市场就业有困难的,在本人生活补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本人生活补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本人生活补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征地劳动力同时符合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就业困难增加生活补贴费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征地劳动力,应当提前养老,按照征地养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征地劳动力,如本人申请提前养老,可以按照征地养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经参加“职保”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职保”退休条件的人员,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
四、征地养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
(一)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相应年限缴费基数3%的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费,50000元补充养老保险费和1000元高额医疗补助统筹金。
(二)征地单位为未达到领取镇保养老金年龄的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按月发放。
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按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乘征地养老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实际月数。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及选择按征地养老人员办法落实社会保障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由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公布,缴纳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乘被征地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实际月数。
(三)已经参加“职保”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职保” 退休条件的人员,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
(四)已经享受“职保”或“镇保”养老待遇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向征地单位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偿。由征地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