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6-05-10 |
浦府综改〔2016〕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推进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58号)的要求,围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形成一级地方政府一整套适应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整治“红顶中介”,提高行政审批的办事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改革目标
按照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与中介服务之间的法律关系,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消除中介服务市场垄断,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职责边界,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降低企业成本,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范围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本次改革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主要是指浦东新区权限范围内的社会类行政审批事项产生的中介服务,不包括法定初审和委托初审的行政审批事项产生的中介服务,也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产生的中介服务,以及由政府委托、政府出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操作的中介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取消中介服务事项与行政审批事项的关联性
1、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因管理确实需要社会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的,新区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自行组织开展,所需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2、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中介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3、中介服务事项仅为形式要求,与行政审批没有直接关系,参考价值不高,原则上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强化重点公共安全领域的社会监督
探索重点公共安全领域的审批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监管。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水质安全、防火安全等重点公共安全领域,将经审批部门确认的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报告材料,会同审批结果信息,通过浦东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充分公开透明的方式,防止暗箱操作,违规审批,并通过社会的监督,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1、对确需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2、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清单管理。擅自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新区审批部门要在浦东新区网上政务大厅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等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中介服务的行业监管
新区审批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在浦东新区网上政务大厅、实体办事大厅等向社会公示。
(五)着力推进建设项目专项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改革
1、规划先行。坚持总体规划先行,开展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并将其纳入区域规划中。同时,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编制整合到区域评估、评审中,即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体现评估、评审事项的区域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出让合同开展项目的设计、施工等,不必再进行相关事项的评估、评审。新区审批部门通过后续监管实现行政管控。
2、标准替代。新区审批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要求,通过建立科学统一的技术审查规范和标准库的方式替代专项评估、评审,以提高行政效率。一方面,通过统一的平台建立跨部门的专业规范标准库,实时将评估、评审报告全文公开,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定期对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修编或更新,并及时将成熟的新技术纳入技术审查规范和标准库中,确保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权威性、准确性、有效性。
3、分类分级管理。新区审批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管理特点,制定本部门的专项评估评审分类、分级目录,对本部门所管行业实行目录管理。对于超过国家或地方现行规范标准的,或者属行业特殊监管的项目,仍然实施专项评估、评审管理;对于未超过控制标准和管理要求的一般项目,由新区审批部门明确告知管理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承诺建设项目设计未突破管理规范和标准,并承诺按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后,不再进行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政府部门通过事后监督检查,记录履约诚信,进行管控。
4、在部分建设项目专项评估评审领域启动认可人士制度试点。政府部门通过确定专家库的方式,确认认可人士。建设单位可以在政府部门确认的认可人士目录中,自行选取、组织认可人士对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或论证,不再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评审手续,也不强制必须通过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评估评审。认可人士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通过将审查责任落实到人,政府不再承担技术性审查审批的有关工作,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六)放开中介服务市场,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1、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平等进入市场开展业务。新区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如有限定范围、存在“短名单”情况的,要一律取消,充分放开。
2、将四类与政府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即事业单位性质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主管的、或托管的、或挂靠的社会组织性质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或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的企业性质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其他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市有关精神进行脱钩改制。具体改革方案由新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紧落实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是国务院、各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改革热点,是浦东新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任务。新区审批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研究制定细化措施,抓紧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同时,新区审批部门要及时关注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效果评价,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二)健全配套,监管到位
新区审批部门在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建立健全配套机制,特别是针对取消关联性、不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事项,要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同步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障监管到位,避免产生“管理真空”。
(三)接受监督,确保实效
新区审批部门在浦东新区网上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结合社会公众所反映意见,及时开展跟踪和检查,并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及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确保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改革目录
附件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改革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 部门 |
法律依据 |
改革决定 |
1 |
竣工验收环境监测 |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审批 |
环保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2 |
水土保持方案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取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3 |
防汛影响论证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
环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汛影响论证报告。 |
4 |
对《防汛影响论证》进行专家评审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
环保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汛影响论证》专家评审意见。 |
5 |
节水设施评估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 |
环保局 |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沪水务(2001)688号)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节水设施评估报告。 |
6 |
《节水设施评估》评审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 |
环保局 |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沪水务(2001)688号)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节水设施评估》评审意见。 |
7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 |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 |
环保局 |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2.《上海市林业局关于林木迁移等行政许可问题说明的通知》(沪林〔2010〕9号)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8 |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者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者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许可 |
环保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9 |
涉及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 |
环保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0 |
涉及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环保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1 |
涉及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审批 |
环保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2 |
海塘堤顶道路使用和维护方案 |
利用公用岸段海塘堤顶兼作运输道路的审批 |
环保局 |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取消。因审批事项取消而相应取消。 |
13 |
海塘堤顶道路使用和维护方案评审 |
利用公用岸段海塘堤顶兼作运输道路的审批 |
环保局 |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取消。因审批事项取消而相应取消。 |
14 |
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 |
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
环保局 |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取消。因审批事项取消而相应取消。 |
15 |
对《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进行专家评审 |
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
环保局 |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取消。因审批事项取消而相应取消。 |
16 |
防汛工程防御标准评估 |
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 |
环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
取消。因审批事项取消而相应取消。 |
17 |
对《防汛工程防御标准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 |
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 |
环保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
取消。因审批事项取消而相应取消。 |
18 |
户外招牌安全检测 |
对户外非广告设施(非广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设置的审批 |
环保局 |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2.《上海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取消。因审批事项取消而相应取消。日常管理中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安全。 |
19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公路技术评价(勘测报告)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环保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
取消。因审批事项取消而相应取消。 |
20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环保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取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21 |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宣传品、标语的张贴、悬挂的许可 |
环保局 |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取消。新增户外广告设施无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期满2年的,设置人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
2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环保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书的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水资源安全。 |
2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环保局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和行政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已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环境安全。 |
24 |
排水检测水质化验 |
核发《排水许可证》 |
环保局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环境保护和水质安全。 |
25 |
提交废水、废气检测报告 |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设立审批 |
环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废水、废气检测报告的结论和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 |
26 |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专家评审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暂时保留,待上海市关于水土保持的规划编制完成并明确后,再作相应改革。 |
27 |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专家评审 |
企业投资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建交委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 |
取消。不再将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
28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企业投资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建交委 |
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交通影响评价,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
29 |
交评报告专家评审 |
企业投资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建交委 |
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交评专家评审意见。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交评报告专家评审,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
30 |
对《动迁居民房屋的保护方案》的评审 |
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 |
建交委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2、《关于对施工区域中尚未完成动迁居民加强保护的通知》(沪建交[2009]1398号)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动迁居民房屋的保护方案》的评审意见。 |
31 |
特殊建设项目评审 |
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 |
建交委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46号)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特殊建设项目评审报告。 |
32 |
民防工程建筑材料、防护设备与设施检验 |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交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材料、防护设备与设施检验报告。 |
33 |
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
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 |
建交委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
34 |
混凝土评估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
建交委 |
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2.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研〔2004〕415号)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混凝土评估报告。 |
35 |
饰面石材加工能力证明、评估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
建交委 |
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2.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研〔2004〕416号)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饰面石材加工能力证明、评估报告。 |
36 |
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
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核 |
建交委 |
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测绘,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
37 |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等级收费标准论证报告 |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备案 |
建交委 |
1.《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论证报告。 |
38 |
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
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结果备案 |
建交委 |
1.《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 |
取消。不再将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前置必要条件。 |
39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评审 |
企业投资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建交委 |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评审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评审,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建设生产安全。 |
40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技术评估 |
企业投资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建交委 |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评估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评估,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环境安全。 |
41 |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
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 |
建交委 |
《航道法》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
42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建交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
43 |
码头前沿水深测量报告 |
港口经营业务审批(除理货、危险品、客运业务) |
建交委 |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1〕607号)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测量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测量,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港口生产安全。 |
44 |
验资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
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45 |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包装设备检定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
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46 |
计量检定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
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47 |
验资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
农委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48 |
水质检测 |
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农委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
49 |
水域滩涂界至测绘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 |
农委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 |
保留。 |
50 |
X光机检测 |
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 |
农委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检测报告的结论和审批的结论,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
51 |
雷击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52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保留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检测报告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53 |
验资 |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 |
市场 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部分取消。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暂时仍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需提交验资报告,除以上,公司制企业已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仍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
54 |
防伪技术产品检验、鉴定 |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
市场 监管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的结论和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 |
55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检验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 |
市场 监管局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食[2011]625号)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检验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食品检验,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
56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
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
发改委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
取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
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
取消强制性。申请人可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8 |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规土局 |
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
59 |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规土局 |
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
60 |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测绘(与土地核验共用同一评估评审事项) |
规划竣工验收审批 |
规土局 |
1.《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2.《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查[2004]304号) |
保留。 |
61 |
验资 |
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 |
人保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
62 |
验资 |
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人保局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29号)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
63 |
验资 |
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
人保局 |
1.《职业教育法》 2.《民办教育促进法》 |
保留。 |
64 |
验资 |
劳务派遣许可 |
人保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
保留。 |
65 |
公共场所项目验收空气质量检测 |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
卫计委 |
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
66 |
放射卫生防护卫生学评价 |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
卫计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检测或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或评价,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
67 |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评价 |
放射诊疗许可 |
卫计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 |
取消。由于申请人在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阶段已经提供了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评价报告,因此在放射诊疗许可审批中参考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结果,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评价报告。 |
68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计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检测或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或评价,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
69 |
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计委 |
1、《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 2、《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沪卫卫监[2005]1号)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检测或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或评价,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
70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
卫计委 |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评价,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
71 |
集中式供水水源水项目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
卫计委 |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检测或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或评价,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
72 |
二次供水项目验收水质检测 |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
卫计委 |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检测或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或评价,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
73 |
噪音检测报告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游戏机房、游艺机房) |
文广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噪音检测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环境安全。 |
74 |
噪音检测报告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舞厅) |
文广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噪音检测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环境安全。 |
75 |
噪音检测报告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棋牌室) |
文广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噪音检测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环境安全。 |
76 |
噪音检测报告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 |
文广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噪音检测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环境安全。 |
77 |
电影放映技术测试检测报告 |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 |
文广局 |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电影放映技术测试检测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服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电影放映技术测试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
78 |
验资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文广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保留。 |
79 |
噪声检测报告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营业性游乐场) |
文广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噪音检测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环境安全。 |
80 |
消防设施检测 |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消防验收 |
公安分局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防火安全。 |
81 |
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消防验收 |
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防火安全。 |
82 |
焰火燃放安全评估 |
焰火燃放许可 |
公安分局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大型烟花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安全评估报告结论和审批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如有必要,政府部门应当自行组织安全评估,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防火安全。 |
8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保留。 |
84 |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出具鉴定报告 |
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旅馆业) |
公安分局 |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保留 |
85 |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的验资 |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
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保留。 |
86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 |
经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源头控制,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部门审批后评价的结论和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政府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
87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 |
经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源头控制,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部门确认的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政府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
88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经信委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优化管理方式,加强源头控制,提供优质服务。经审批部门确认的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批的结果,应当在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便捷查询服务,政府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费用由政府承担,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