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530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6-07-10 |
浦府办〔2016〕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须进行宪法宣誓。现根据《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并结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一)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包括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教育总督学等,除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国家工作人员外);
(二)区管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
(三)自贸区管委会各片区管理局(除保税区管理局外)副局长,自贸区管委会各内设局局长、副局长;
(四)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仪式的组织
宣誓仪式由区政府组织,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执行。宣誓仪式每年组织3次左右,一般安排在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工作会议上进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订宣誓仪式具体工作方案,报区长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做好宣誓人通知、场所安排等服务工作。
四、宣誓仪式程序
(一)主持人:宣誓仪式由区长主持,也可委托一名副区长主持。
(二)监誓人:由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工作会议的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监誓。
(三)宣誓方式:原则上采取集体宣誓方式,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握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握拳,跟诵誓词。
(四)场所安排:会议主席台前沿右侧设置宣誓台,宣誓台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席台前沿左侧悬挂国旗,宣誓人面向国旗和监誓人宣誓。
(五)宣誓人员行为规范:宣誓人须着正装。宣誓人在宣誓前向监誓人和主席台鞠躬,宣誓后逐一报出自己姓名。
(六)宣誓人员要按时参加宣誓,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宣誓,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并在下一次宣誓仪式中进行宣誓。
五、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