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539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6-07-10 |
浦府〔2016〕9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浦东新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区内企业以中国(上海)自贸区扩区和浦东建设全球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为契机,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提升经营能力、规范治理水平,为新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做出更大贡献,现结合实际提出促进本区中小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方面的重要杠杆作用,把推进中小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工作作为浦东新区建设全球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和开放度最高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抓手,持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支持力度,构建多层次扶持政策体系,大力夯实后备企业资源,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通过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自身发展,不断做大做强。
二、健全完善新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机制
在中国(上海)自贸区扩区和浦东建设全球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的背景下,不断健全完善浦东新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企业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协调力度,进一步发挥上市挂牌在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简称“上市办”),设在新区金融服务局,负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及企业上市挂牌重点难点问题的沟通协调,对需要办理的各种文件及协调解决的问题,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一口式”便利受理,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协调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大中小企业上市挂牌的财政扶持力度
(一)对企业上市给予一定补贴。新区企业上市前三年培育期内,按企业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补贴,分三年发放;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60万元补贴;新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并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函后,给予100万元补贴;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后,给予70万元补贴。
同种补贴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对新迁入浦东新区的企业,如在迁入两年内上市,另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给予一定补贴。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60万元补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给予100万元补贴。
对拟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股权转让系统(E板)挂牌的新区非上市股份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60万元补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股权转让系统(E板)挂牌后给予40万元补贴。
上述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式上市的,可享受本意见三(一)中除股份制改造阶段的其他各项补贴。
(三)对于企业股份制改造阶段股东对新区新增的地方贡献给予一定补贴,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
(四)对提供企业上市挂牌服务的券商给予一定奖励。新区企业上市后,对为企业提供上市服务的券商保荐团队给予奖励。在同一年度内,同一券商保荐第一家新区企业上市,给予券商50万元奖励;保荐第二家至第五家新区企业上市,分别给予券商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奖励;从保荐第六家(含)新区企业上市起,每多保荐一家新区企业上市给予券商100万元奖励。
如一家企业由多家券商联合保荐,给予几家券商保荐团队奖励的总额,与券商单独保荐一家企业上市的奖励相同。
对新迁入浦东新区的企业,如在两年之内上市,另给予保荐团队50万元奖励。
券商每主办一家新区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给予主办券商20万元奖励。
(五)经综合评价企业近年来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贴。
(六)企业上市后,对上市企业所在区域招商主体给予一定奖励。
(七)新区企业在海外上市参照国内上市享受扶持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称新区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所称企业上市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称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股权转让系统(E板)。
(二)本意见在执行中的问题,可以向新区金融局和新区财政局咨询。原有的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财政扶持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中有关企业上市及场外市场挂牌内容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实施前已完成各项上市挂牌进程的企业不纳入本意见扶持范围。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2015年11月17日之后(拟)上市挂牌企业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