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544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6-07-10

 

浦府〔2016〕5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研究,现决定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02〕42号)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的“浦东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修改为“浦东新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为了推动‘人文浦东,文化兴区’战略实施,支持和促进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创新,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浦东文化建设,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基金的来源为当年新区财政拨款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五、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区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相关规定,负责对文化基金预算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基金理事会委托第三方于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基金理事会。”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可以向基金理事会咨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02年3月12日浦府〔2002〕42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浦府〔2015〕55号文重新发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设立)

为了推动“人文浦东,文化兴区”战略实施,支持和促进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创新,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浦东文化建设,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来源)

基金的来源为当年新区财政拨款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四条(使用范围)

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新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专项经费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二)宣传、文化方面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更新专项)的拨款和借款,重点为区级文化馆、社区文化中心、电影院、图书发行网点、图书馆。

专项拨款金额原则上每个项目控制在200万元以下。

(三)宣传、文化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专项贷款贴息。

(四)新区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专项补贴以及对新区举办的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资助。

(五)对新区的文化艺术作品出版、演出和摄制的资助;对出版专业学术著作、优秀图书的补贴。

(六)奖励在影视、娱乐、出版、演艺、会展、中小学艺术特色教育等领域作出贡献的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七)奖励在新区文化领域作出贡献的优秀文化创作人才和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奖项、新区区级奖项的各类文艺作品(包括群众文化作品)。

(八)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经费以及课题调研等费用。

(九)有利于促进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基金监事会,负责批准基金年度计划,并对基金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设立基金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安排,确定各专项资金的额度以及项目审批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基金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拟定有关具体管理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月向理事会成员书面汇报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

基金管理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浦东新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第六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按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求填报基金用款申请表。公益性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用款进度、受款单位银行账号和其他有关材料。

基金资助、补助、奖励项目,应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报基金理事会审批。专项拨款应经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机构核价后审批。

凡纳入新区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工程、设备、服务等项目,应按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新区财政局根据基金理事会的审批决定,按用款进度拨款至受款单位。

第七条(监督检查)

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使用单位应按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相关规定,负责对文化基金预算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年度审计)

基金理事会委托第三方于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基金理事会。

第九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可以向基金理事会咨询。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