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546
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关于报请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总体方案》的请示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6-07-10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关于报请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总体方案》的请示

 

浦府〔2016〕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自贸区管委会牵头制订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总体方案》,并已征求了市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现报请市政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按照执行。

特此请示。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总体方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5〕 2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 2014〕77号)以及《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工作方案》(沪审改办发〔2016〕11号),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率先实现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探索建立以市场主体自律为基础,以综合监管体系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为突破,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开放条件下的政府治理能力,持续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努力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法治理念。 遵循权责法定,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做到不扰民、不烦民但法度不缺、监管到位。

坚持创新导向。 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和自贸试验区改革平台的作用,率先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模式、标准、方式、手段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

坚持综合监管。 在强化市场自律的同时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业界自治,在强化多元共治的同时增强专业监管能力,共同织就一张事中事后监管的“天网”。

坚持放管结合。 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管住管好,以有效的“管”保障有力的“放”,通过有力的“放”与有效的“管”更好地释放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引导市场主体自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必须筑牢市场主体自律的第一道防线,对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解决,促使市场自我约束、自我净化。

1.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

2.发挥商业保险作用。 创新市场化保险机制,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等领域推行责任保险,让保险机构等第三方组织更多介入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督有力、风险分担的市场化监督和社会化救济机制。

3.创新市场评价机制。 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推动政府部门信用数据向社会开放。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形成政府、社会、市场的监管合力,又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市场的监管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多元治理与专业监管相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金覆盖、无盲区的综合监管格局。

4.厘清监管职责。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以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梳理和完善政府责任清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法律法规明确的事项严格依法执行,未明确或不明确的事项要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5.加强专业监管。 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建筑、新金融、食品药品、农产品、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等重点行业,对房地产、劳动力、大宗商品等重点市场,对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措施、“证照分离”改革等重点领域的专业监管,切实履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6.强化监管联动。 围绕自贸试验区金融、贸易、投资等重点领域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中央驻沪单位与市、区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以自由贸易账户为基础构建跨境金融安全网,以关检联动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为重点优化贸易监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审查、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监管工作。以警银合作为重点优化金融监管,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金融监管工作。

7.健全监管标准。 推动市场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企业标准,明确本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服务承诺并按要求进行公示。严格实施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重点加强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重大基础性领域的标准监管。探索制定实施政府监管行为标准,以标准的形式明确监管的依据、权限、程序和责任,提升监管过程的科学性、透明度。

8.加强风险防范。 完善风险防控基础制度体系,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点领域的风险监测评估、风险预警跟踪、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可能造成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鼓励“四新”经济等创新事项并加强相关风险评估。

9.完善市场退出。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管理。

10.优化社会监督。 深化自贸试验区社会参与委员会改革试点,优化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督机制。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会计、法律、公证、仲裁、认证、信用评价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新媒体等手段畅通公众监督投诉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1.探索业界自治。 建立以行业协会和商会为主要载体的业界自治平台,在事中事后监管各个坏节建立参与机制, 引导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发挥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12.促进行政与司法衔接。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协调合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三)创新监管体制机制。

探索审批、监管、执法适度分离,深化大部门制改革,完善综合执法体系,推进一级地方政府监管体制创新。

13.深化新区大部门制改革。 适应“四新”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深化产业经济、科技创新、规划建设等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监管执法资源,进一步理顺关系、提升效能。探索推动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向一个处室集中,强化部门内部各业务处室的监管职责。

14.完善综合执法体系。 坚持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坚持机构设置精简高效,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有序推进、逐步整合,探索形成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治安管理三大综合领域为重点,若干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农林牧渔、劳动监察、卫生监督等)为补充的综合执法体系。

(四)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方式,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现代化监管制度。

15.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支撑,实施智能监管。 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充分运用移动办案、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监管和执法效能。试点建设重要产品的物联网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16.以部门联动扣信息共享为基础,实施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强化综合执法,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共商,加强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推进实施“双告知”工作,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并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避免出现监管灰色地带。

17.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 推动以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的行业分类监管,制定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制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金业“黑名单”制度和各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在表彰评优、资质认定、财政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者禁止,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18.以预警纠偏为导向,实施动态监管。 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通过分析研判、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窗口指导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严格规范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三、保障措施

19.加强法制保障。 结合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和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梳理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在取消或下放后需调整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提出调整实施的建议。对缺乏制度依据但需加强或者创设后续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通过立法、修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20.加强组织保障。 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上级部门指导、新区部门落实”的原则,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楚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分步推进、督促落实。本方案附件列明的15个重点事项,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年内推进落实。

21.加强技术保障。 加快建设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三大基础平台建设。建设和完善浦东新区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跨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数据比对等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和完善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子平台,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增加履行社会责任等公示内容,加快归集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归集的市场主体信息,形成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公示、查询以及开发应用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建设和完善浦东新区网上政务平台,打造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枢纽、汇聚平台和交互中心,在多部门共同审批、联合审批上实现突破,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打造政府服务“单一窗口”。

 

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试点任务

工作内容

时间节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指导

部门

落实部门

一、引导市场主体自律

1

落实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

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自律的有关制度,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

六月底形成方案

市工

商局

新区市场监管局

市各有关单位

新区各有关部门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2

厘清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逐步健全监管标准

加快落实沪府发〔2014〕77号文等有关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各自业务领域的监管事项清单,逐项明确监管标准和具体监管流程。

六月底形成方案

市审

改办

新区审改办

市各有关单位

新区各有关部门

推动市场主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企业标准并开展自我声明公开工作:以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等重大基础性领域为重点,严格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

年底前完成

市质

监局

新区市场监管局

相关领域各主管部门

3

制订“证照分离”改革116个事项的监管方案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相关要求,研究制定针对116个改革试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和实施细则。

2016年全年工作

市审

改办

新区审改办

市各有关单位

新区各有关部门

4

探索建筑工程、融资租赁、生物医药CMO、特种设备等专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

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大力推行建设单位投保的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动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分担责任风险。

六月底形成方案

市住

建委

新区建交委

上海保监局

新区金融局

探索建立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六月底形成方案

市金

融办

新区金融局

市商务委

新区商务委、保税区管理局、陆家嘴管理局

探索加强上市许可药品委托生产(CMO)监管,加强对持有人保证产品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药品监测与评价、产品召回等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月底形成方案

市食药监局

张江管理局

市科委

新区市场监管局

新区科委

强化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扩容12365产品质量申诉企业直通车,推进产品质量承诺工作,探索电商产品申诉处置模式。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改革,优化捡验配置。

年底前完成

市质

监局

新区市场监管局

相关领域各主管部门

5

探索中央驻沪单位、市区部门监管协调机制

探索在部分金融领域试点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

六月底形成方案

市金融办

央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

新区金融局

探索在口岸和贸易领域试点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更好发挥关检联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改革试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六月底形成方案

市口岸办

市商务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

新区商务委、保税区管理局

6

鼓励社会监督和业界自治

深化自贸试验区社会参与委员会改革试点。探 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会计、法律、公证、仲裁、认证、信用评价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和商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六月底形成方案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新区民政局、新区发改委

市各有关单位

新区各有关部门

三、创新监管体制机制   

7

深化重点领域大部门制改革

适应“四新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深化产业经济、科技创新、规划建设等领域大部制改革。

六月底形成方案

市编办

新区编办

市发改委、市商务委、 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工商局

新区发改委、新区商务委、新区经信委、新区科委、新区市场监管局

8

优化综合执法体系

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探索形成以市场监管、 城市管理、治安管理三大综合领域为重点,若干专业领域(如知识产权、农林牧渔、劳动监察、卫生监督等)为朴充的综合执法体系。

六月底形成方案

市编办

新区编办

市各有关单位

新区各有关部门

四、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9

利用“互联网+监管”创新市场评价与监督机制

继续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推动政府部门开放信用数据给社会,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评价服务。

六月底形成方案

市工商局

新区市场监管局

市经信委

新区经信委

五、保障措施

10

加快事中事后监管基础平台建设

包括跨部门的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新区公共信用信息子平台和网上政务平台建设,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换。

年底完成

市经信委、 市工商局、市政府办公厅

新区经信委、新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办公室

市各有关单位

新区各有关部门